你所關心的疫情期員工隔離是否須支付工資?省人社廳權威解答來了

員工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企業是否應當支付工資?企業在延期復工復產或停工停產期間,工資如何發放?4月16日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為進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勞動關係政策解讀,幫助指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省人社廳就勞動關係領域關注度比較高的問題進行了政策解答。

1、問:員工因為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企業是否應當支付工資?

答: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上述期間不計算在職工依法應享受的醫療期之內;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2、問:員工因為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期滿後,因病需要繼續治療的,用人單位如何發放工資?

答:在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期滿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病假工資。

3、問:企業在延期復工復產或停工停產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答:企業延期復工復產屬於非勞動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停產,企業應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且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應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生活費。

4、問:延長假期期間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工作的,按照什麼標準支付工資?

答:1月25日至1月27日為法定節假日,應不低於300%的標準支付工資;1月28日至2月2日,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需按照不低於200%的標準支付工資。

5、問:因疫情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是否可以調整工資?

答: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6、問:企業生產因疫情所急需的物資,加班時間是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時間限制?

答: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指導企業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給職工支付工資報酬或安排補休。

7、問:符合復工復產條件的企業通知不受疫情隔離限制或其他防疫措施限制的職工返崗工作,職工拒絕返崗的,企業應該怎麼辦?

答:符合復工復產條件的企業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勞動保護的前提下,應當通知或勸導具備復工條件的職工返回企業復工,職工應當按企業要求復工。對經勸導無效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復工的,企業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8、問:受疫情影響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試用期如何處理?

答: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試用期可相應順延,但順延時間不應超過勞動者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時間。

9、問:用人單位制訂的疫情防控制度,員工是否必須遵守?

答: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10、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或爭議的解決途徑主要有哪些?

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侵害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或通過網絡、電話舉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記者 劉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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