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商銷售的車位類型有哪些?

爆銷車位模式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瞭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政府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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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開發商銷售的車位一般有以下幾種:

1、地面停車位

地面停車位通常被設置到小區的邊緣地帶,有的小區會專門空出一塊地方設置停車位,如果是敞開式地上車位,那麼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歸業主共同且免費使用。但這樣的車位有限,非常的搶手,一般都存在亂佔位,亂停放的問題,大家要注意這種屬於業主的土地上規劃的車位,開發商或者物業無權處置。

2、地下停車位

地下停車位細分的話,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計入公攤面積的地下車位,既然車位面積是計入公攤面積的,開發商就無權出售,車位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但大家要注意,這種類型的車位只作為停車使用,要有專門的管理人員來負責管理和出租給業主使用,所獲費用扣除管理成本後劃入小區維修基金。

另外一種地下停車位是不計入公攤面積的,這部分車位的產權就屬於開發商所有,開發商就有權利可以出售該車位。但購房者要注意這部分面積要在購房合同中體現,此時產權才能歸開發商所有,如果不做說明,則自動歸屬全體業主。

3、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比較特殊,人防車位的產權具有模糊性,在法律上還是一個空白。各個地方的對人防車位的規定都不一樣,現目前普遍有兩種標準,一種是由開發商管理,出租或出售給業主使用,費用上交人防工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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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銷售的車位類型,根據不同的劃分方法,可以有:

1、按所處區域

分為地上停車位、地下停車位。

地上停車位開發商投入成本低,地下停車位投入成本高。

2、按使用形式

為機械停車位、普通停車位。

機械停車位就是在普通停車位上,安裝機械停車設備,可以在一個水平停車位上,通過停車設備的移動,上下停放2兩個車或更多。

3、按車位大小(不同開發商稱呼有所不同)

分為標準停車位、微型停車位、豪華停車位、子母停車位。

標準停車位:其尺寸符合設計規範的尺寸。

微型停車位:尺寸略小於標準停車位,可以停放小型車。

豪華停車位:尺寸大於標準停車位,可以停放超長、寬的車輛。

子母停車位:一般比標準停車位大,但又小於豪華,通常情況可以同時停放標準車、微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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