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試用期還有“試崗期”?這種公司一定要警惕

最近朋友面試遇到個比較鬱悶的事兒。

事情是這樣的,他之前在北京工作了好幾年,最近由於家庭原因在二三線城市開始找工作。薪資是直接腰斬,他也能接受,畢竟二三線本身的消費水平比北上廣一線城市要低上很多。但面試了一些公司對方也比較滿意後,打電話通知他去公司“試崗”。

除了試用期還有“試崗期”?這種公司一定要警惕

這個挺新鮮,可能有些人比較熟悉,但是對於從北京回來找工作的他來說,真的算一件挺新鮮的事情了。什麼是“試崗”?為什麼要“試崗”?“試用”和“試崗”有什麼區別嗎?

經過一番調查,終於弄明白了什麼是“試崗”,這個可讓他又生氣又鬱悶啊,竟然還有這麼搞的。所謂“試崗”,就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前設置的一段時間,或者3天,或者7天,這幾天呢,按照用人單位的說法,如果你通過了所謂的“試崗期”,那麼這幾天就給你算到試用期裡面。但是你要是這幾天裡用人單位對你不滿意,辭退你之後你也拿不到工資


除了試用期還有“試崗期”?這種公司一定要警惕

“試崗”和“試用”唯一的區別是,在這幾天裡辭退你之後,你能不能拿到這幾天的錢。朋友們,你們覺得這種做法合理嗎?

仔細查看了國家對勞動法的規定,壓根就沒有“試崗”這麼一說。試用期是勞動法裡規定的,在這個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僱勞動者,勞動者也可以隨時提出辭職,但是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正式工資的最少80%按天來給勞動者支付。


除了試用期還有“試崗期”?這種公司一定要警惕


試用期就是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也是兩者來進行雙向選擇的過程。

對於“試崗”,本身也就是違反勞動法的事情。這個也就是朋友感覺憤怒和鬱悶的地方。可能從用人單位來講,也有自己的苦衷,但是筆者並不合理也沒有必要。

首先,在決定錄用某個面試者的時候,都會有面試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起碼會對這個應聘者有個基本的判斷,是不是能滿足最基本的要求?能力大致在什麼程度?這些都應該有個最初的認識。

其次,現在大家都很忙,忙著生活,忙著賺錢。應該很少有應聘者完全乾不了活兒的情況下,刻意去公司欺騙那幾天的試用期工資。畢竟知道自己幹不了的話,遲早也待不下去。

再者,以“試崗”為藉口,隨意地讓員工來幹活然後再慢慢從中挑選,這樣的公司真的會靠譜嗎?


除了試用期還有“試崗期”?這種公司一定要警惕


弄明白了這些問題,朋友果斷地拒絕了用人者的要求。接著去尋找自己覺得滿意的工作。如果是你的話,你會認同“試崗”這種做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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