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招投標違規案例分析,來看看你有沒有中招

政府採購招投標存在多種違規現象,但投標過程中,如何界定屬於哪種違規現象?我們整理了多個招投標違規現象的具體情況,現在通過十個案例詳細分享各種現象。

常見的招投標違規案例分析,來看看你有沒有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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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中陪標】

某高校機房工程改造進行招標。招標公告發布後,某建築公司與該校基建處負責人進行私下交易,最後決定將此工程給這家建築公司。為了減少競爭,由建築公司出面邀請了5傢俬交甚好的施工企業前來投標,並事先將中標意向透露給這5家參與投標的企業,暗示這5家施工企業投標文件製作得馬虎一些。正式開標時,被邀請的5家施工企業與某建築公司一起投標,但由於邀請的5家施工企業不是報價過高,就是服務太差。評標結果,某建築公司為第一中標候選人。

法理評析:

這是一起典型的陪標行為。這種由供應商與採購人惡意串通並向採購人行賄或者提供不正當利益謀取中標的行為,是非常惡劣的,也是政府採購最難控制的,它已經成為政府採購活動的一大惡性毒瘤!

【違規招標】

某年12月13日,某省級單位從中央爭取到一筆專項資金,準備通過邀請招標對下配發一批公務車輛,上級明確要求該筆資金必須在年底出賬。考慮到資金使用的時效性,經領導研究確定採購桑塔納2000型轎車,並於12月18日發出了邀請招標文件。12月31日,該單位邀請了3家同一品牌代理商參與競標,經評標委員會評審選定由A代理商中標。隨後雙方簽訂了政府採購合同,全部採購資金於當天一次撥清。

法理評析:

採購人因項目特殊性,且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採購的,經財政部門批准後可以採用邀請招標方式。該單位之所以這樣做,似乎理由很充分,但這確實是一個違法採購行為。不能因為上級對資金使用有特殊要求,必須在年底前出賬而忽略了等標期不得少於20天的法律規定;在未經財政部門批准的情況下,擅自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沒有法律依據;單位領導研究確定採購桑塔納2000型轎車作為公務用車,理由不夠充分,屬於定牌採購,有意無意地排斥了其他同類品牌車的競爭,且同一品牌3家代理商的競爭不等於不同品牌3家供應商的競爭;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範圍內的普通公務用車,應當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採購,而不能擅自採用部門集中採購形式自行辦理。這種部門定牌採購、規避公開招標的現象比較普遍,對遏制腐敗可能產生負面影響。

【低價競標】

某市級醫院招標採購一批進口設備。由於該醫院過去在未實行政府採購前與一家醫療設備公司有長期的業務往來,故此次招標仍希望這家醫療設備公司中標。於是雙方達成默契,等開標時,該醫院要求該公司儘量壓低投標報價,以確保中標,在簽訂合同時再將貨款提高。果然在開標時,該公司的報價為最低價,經評委審議推薦該公司為中標候選人。在簽訂合同前,該醫院允許將原來的投標報價提高10%,作為追加售後服務內容與醫療設備公司簽訂了採購合同。結果提高後的合同價遠遠高於其他所有投標人的報價。

法理評析:

招標人與投標人相互串通,以低價中標高價簽訂合同的做法,嚴重影響了政府採購活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損害了廣大潛在投標人的正當利益,造成了採購資金的鉅額流失,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度身招標】

某省級單位建設一個局域網,採購預算450萬元。該項目招標文件註明的合格投標人資質必須滿足:註冊資金在2000萬元以上、有過3個以上省級成功案例的國內供應商,同時載明:有過本系統一個以上省級成功案例的優先。招標結果,一個報價只有398萬元且技術服務條款最優的外省供應商落標,而中標的是報價為448萬元的本地供應商(該供應商確實做過3個成功案例,其中在某省成功開發了本系統的局域網)。

法理評析:

採購人可以根據採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更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在招標公告或資質審查公告中,如果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其他潛在投標人公平競爭的權利,這就等於限制了競爭的最大化,有時可能會加大采購成本。量身定做衣服,合情合理;度身定向招標,違法違規。

【虛假應標】

某省級公務用車維修點項目招標。招標文件中對“合格投標人”作了如下規定:在本市區(不含郊區)有1200平方米的固定場所、有省交管部門批准的汽車維修資質、上年維修營業額在200萬元以上的獨立法人企業。招標結果,某二類汽車維修企業以高分被推薦為第一中標候選人。根據招標文件規定,採購中心專門組織了採購人和有關專家代表赴實地進行考察。考察小組的考察報告是這樣寫的:經實地丈量,該企業擁有固定修理廠房800平方米,與投標文件所稱擁有的修理廠房1752平方米相差952平方米,與招標文件規定的1200平方米標準相比少了400平方米;經對上年度財務報表的審核,該企業的年度維修營業額為78萬元,與投標文件所稱的350萬元相差272萬元,與招標文件規定的200萬元標準相比少了122萬元以上。鑑於以上事實,建議項目招標領導小組取消其中標資格。

法理評析:

供應商參與投標、謀取中標,實屬天經地義,但有個前提就是,必須以合理的動機、恰當的行為去謀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供應商如果以不誠信行為虛假應標,一則會給自身形象抹黑,烙上“不良記錄”;二則會給他人造成傷害,擾亂公平競爭秩序。

【傾向評標】

某1200萬元的系統集成項目招標。採購人在法定媒體上發佈了公告,有7家實力相當的本、外地企業前往投標。考慮到本項目的特殊性,採購人希望本地企業中標,以確保硬件售後服務及軟件升級維護隨叫隨到。於是,成立了一個5人評標委員會,其中3人是採購人代表,其餘兩人分別為技術、經濟專家。通過正常的開標、評標程序,最終確定了本地一家企業作為中標候選人。

法理評析:

這個招標看似公正,其實招標單位在評委的選擇上耍了花招。根據有關規定,專家必須是從監管部門建成的專家庫中以隨機方式抽取,對採購金額超過300萬元以上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應當是7人以上的單數,且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該項目組成的5人評標委員會中採購人代表佔3人,有控制評標結果之嫌疑。

【故意流標】

某單位建造20層辦公大樓需購置5部電梯,領導要求必須在10月1日前調試運行完畢。8月12至9月3日,基建辦某負責人為“慎重起見”,用拖延時間戰術先後5次赴外省進行“市場考察”,並與某進口品牌代理商接觸商談,幾次暗示要其與相關代理商溝通。9月10日,由於只有兩家供應商投標,本次公開招標以流標處理。按規定,這5部電梯的採購預算已經達到了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但由於時間關係,最終只能採取非招標方式採購。9月17日,通過競爭性談判,該品牌代理商以性價比最優一舉成交,9月29日,電梯安裝調試成功。

法理評析:

這個案例的“經典”之處,是採購人以“市場考察”之策略拖延時間,以“暗示溝通”之方法規避招標。從表面上看,造成流標的原因是公開招標投標商不足3家,最終因為採購時間緊而不得不採用非公開招標方式。實際上,採購人正是利用了流標的“合理合法”之因素,達到了定品牌、定廠商的真實意圖。

【考察定標】

某2500萬元的環境自動監測系統項目招標。據瞭解,國內具有潛在資質的供應商至少有5家(其中領導意向最好是本地的一家企業中標)。鑑於該項目採購金額大、覆蓋地域廣、技術參數複雜、服務要求特殊等,採購人在招標文件中對定標條款作了特別說明:本次招標授權評標委員會推薦3名中標候選人(排名不分先後),由採購人代表對中標候選人進行現場考察後,最終確定一名中標者。招標結果,那家本地企業按得分高低排名第三。經現場考察,採購人選定了那家本地企業作為唯一的中標人。

法理評析:

考察定標在法律上並無禁止性條款。就採購人而言,要把一個採購金額比較大且自己從未建設過的環境自動監測系統項目,託付給一個不熟悉的供應商有點不放心,單從這個心理層面上講,對中標候選人進行現場考察定標,是無可非議的,也是合情合理的。問題是,本案出現的情況有點不正常。領導意向最好是本地的企業中標,這就等於排斥了外地的4家潛在投標人;考察定標的標準沒有在標書中闡明,所以人為定標的成分很大;採購人授權評標委員會推薦3名中標候選人,以排名不分先後的名義,不按得分高低定標,似乎有失偏頗。按照現有制度規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3名中標候選人,應當按得分高低進行排序,在無特殊情況下,原則上必須將合同授予第一中標候選人。

案情:

某省級垂直管理部門建設一個能覆蓋本系統省、市、縣的視頻會議系統項目。該項目實行軟、硬件捆紮邀請招標,其中:軟件採購金額佔45%,硬件採購金額佔55%。該部門負責人的同學系本地一家小型軟件開發公司的總經理。於是,採購人在招標文件中發出瞭如下要約:投標人必須以聯合體方式參與競標,軟件服務必須在4小時內響應。邀請招標結果,如採購人所願。

法理評析:

因為項目的特殊性要求,實行聯合體投標是可以的。現行制度對聯合體有明確規定,聯合體雙方應當同時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必須簽訂聯合協議,且必須以其中的一方參與投標,雙方均承擔同等法律義務及責任。本案中,如將該項目實行軟、硬件分開招標,本地軟件企業是沒有資格投標的。所以,採購人就施出了聯合體投標的絕招;因為同學關係,本地小企業異地中標,這種方法實質上就是一種人情招標。

【拖延授標】

案情:

某單位採購電腦100臺,按規定:雙方應於1月31日簽署合同,甲方(供應商)必須在簽署合同日之後7個工作日內交付貨物,乙方(採購人)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貨物驗收手續,貨款必須在驗收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甲方於2月10日前分3次將100臺電腦交付乙方,甲方指定專人分批驗收投入使用。截至4月30日,甲方向乙方催收貨款若干次未果。5月8日,甲方向採購中心提交書面申請,要求協調落實資金支付事宜。經查證,雙方未按規定時間簽署合同,未按規定辦理貨物驗收單;乙方以資金緊張為由遲遲不予付款。

法理評析:

這是一起典型的拖延授標案例。作為“上帝”的採購人利用供應商的弱勢心理,在遲遲不籤合同的情況下,反而要求供應商先行交付貨物,驗收合格後又不及時辦理驗收手續,並藉口資金緊張原因拖延付款,致使供應商多次上門催討貨款未果。本案的主要過錯是採購人拖延簽訂採購合同、拖延辦理驗收手續、拖延支付合同資金。上述現象十分普遍,供應商為了做成一筆生意,通常不敢得罪採購人,往往不計較先簽合同、再供貨物的合法程序,這種法律意識欠缺、懼怕採購人的不正常心理,恰好滋生了採購人拖延授標的非法行為。拖延授標的惡果,不但損害了供應商的合法權益,而且損害了政府機關的公信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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