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家藥店怎麼了?

不具有藥品經營資質經營藥品

和非法渠道購進藥品,

不僅擾亂了藥品市場經營秩序,

且非法渠道經營的藥品難以保證藥品質量,

給非法經營尤其是假劣藥品進入合法渠道

提供了生存空間和機會,

給人民群眾的用藥安全構成了極大威脅。

這家藥店怎麼了?

近期,江蘇省蘇州市張家港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一起不具有藥品經營資質經營藥品和非法渠道購進藥品連環案件,該案是在2019年12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修訂後的蘇州首案。

兩種違法行為的定義

不具有藥品經營資質經營藥品,是指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

非法渠道購進藥品,是指藥品經營、使用單位從不具有藥品經營資質或藥品生產資質的單位購進藥品的行為。

查獲案例

2020年2月3日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位於張家港市南豐鎮某藥店進行現場檢查,在該藥店內發現批准文號為國藥準字的東阿阿膠250克裝的3盒(未開封),當事人無法提供相應的進貨票據,執法人員現場查詢張家港市醫保定點零售藥店GSP稅控系統,未在該系統內發現有國藥準字的東阿阿膠庫存。經領導同意後,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3盒東阿阿膠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並立案調查。

這家藥店怎麼了?
這家藥店怎麼了?

執法人員抽絲剝繭,發現涉案的東阿阿膠系該藥店老闆從一位陳姓男子手中購得,藥店老闆通過微信聯繫並將貨款轉賬給陳某,陳某將涉案東阿阿膠通過快遞發貨給藥店。現場檢查當日,藥店老闆聯繫陳某索要票據,陳某表示無法提供。

這家藥店怎麼了?

隨著案件的深入調查,發現陳某分別從不同渠道購買獲取了涉案的東阿阿膠,然後再轉售給藥店並從中獲利。據陳某描述,他是和藥店老闆在一次藥品展會中相識,相互加了微信,陳某在展會現場介紹自己是某藥品生產企業的銷售代表,所以藥店老闆對陳某所提供的產品深信不疑。目前,陳某涉嫌不具有藥品經營資質銷售藥品的行為已被立案調查,涉案的3盒東阿阿膠已交生產企業鑑定中。

涉藥單位如何避免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

藥品經營、使用單位,

在購進藥品前應從以下幾方面

做好對供貨方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的審驗。

☟☟☟

第一

應要求供貨方提供相關資質證明,一般包括蓋有單位公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法人授權委託書、業務人員身份證明材料等。

第二

應對資質證明進行全面審核,要求《藥品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是否真實有效,不得有塗改,業務員的授權委託書所標註的授權時間和銷售藥品的範圍是否準確等。

第三

不法銷售人員常偽造證照及其他材料,查驗核對證明材料是必要手段。因此,藥品經營,使用單位在購進藥品時不經索要銷售人員的證明材料,還必須對他們所提供的材料進行查驗,查驗的方式既可以上網查詢,也可以與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取得聯繫,以核實相關材料的真偽。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未實施審批管理的中藥材除外。

第一百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吊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按五萬元計算。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責令關閉,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

來源:張家港市場監管

這家藥店怎麼了?

發佈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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