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質量異議要及時---單方檢測效力低

原告甲公司向被告乙公司供應塑膠原料,雙方特別約定了質量要求和10天的質量檢驗期。甲公司主張貨物已交付,乙公司尚欠貨款,起訴要求支付貨款。乙公司辯稱甲公司供應的塑膠原料存在質量問題,給其造成經濟損失40多萬,並提起反訴要求甲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合同已約定了質量標準及質量檢驗期,乙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在收穫之日起10日內已提出質量異議。乙公司提供了質量檢測報告證明涉案貨物存在質量問題,但該檢測報告是乙公司單方委託,且無法證明檢測報告的檢材系甲公司供應的塑膠原料,乙公司也沒有向法院申請質量鑑定,故法院對乙公司的抗辯主張不予採信,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貨款,並駁回了乙公司的反訴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本案中,雙方約定了貨物的檢驗期,但乙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在質量檢驗期內提出了質量異議,同時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涉案貨物存在質量問題,故法院對其抗辯主張不予採信,並駁回了乙公司的反訴請求。

在商事交易的貨物交付環節中,買受人應注意按照約定的檢驗期進行質量檢驗,若沒有約定質量檢驗期,也應在合理期限內進行檢驗,若發現質量問題應及時提出質量異議,並保留提出質量異議的文件、信函、會議紀要、電子郵件、錄音錄像資料等憑證,否則超過質量檢驗期未提出質量異議,將視為貨物符合質量標準。

另外,發現質量問題,儘量不要單方委託質量鑑定,最好由雙方共同委託鑑定機構進行質量鑑定,並共同確定送檢的檢材,在進入訴訟程序後最好申請法院重新組織進行質量鑑定。否則,買受人將會因單方檢測和不申請質量鑑定而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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