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鄂州"驯化狼"事件,看"豢养"

2020年5月6日下午15时许,鄂州市西山街道某游乐园中一只驯化了5年的驯化狼(狼与哈士奇狗杂交的品种)逃窜出,15时40分有目击者在汉鄂高速发现其踪迹。由于该驯化狼具一定野生动物的攻击性,鄂州市政府立即展开应急工作。

在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熊明新领导下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该驯化狼的抓捕工作。鄂州市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及汉鄂高速交警大队正在开展搜寻工作。市委办公室通知各区、葛店开发区、市临空经济区,做好群众的提及防护工作。

5月7日,鄂州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组织森林公安局、长江救援队,于9:30分在鄂州市杜山镇捕获了该驯化狼。(信息来源:鄂州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

透过此次突发事件,一是突出政府部门在应急处理上及时性和效率性;经过“疫情”的历练,政府各级组织在响应上有了长足的进步;二是对饲养动物方面需要加强管理,对存在的风险要有预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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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伤害他人,要承担侵权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有重大过错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被动物咬伤民事赔偿的范围、项目、计算方式在《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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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饲养动物伤人责任的划定,法律条规解读如下:

第一种情况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情况

如果动物致人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这样的则可以减轻饲养人的责任,甚至饲养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居民家喂的狗,如果小孩到他家串门,或者在他门口逗这个狗,有可能把这个狗激怒,这个时候,这个狗有可能对小孩进行袭击,造成小孩的伤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定这个受害人,对这个伤害存在重大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减轻饲养人的责任,或者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种情况

动物袭击人是因为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这个时候,饲养者和第三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是第三人逗这个狗,狗被激怒的情况下,误伤了周围附近的人,作为受害人可以要求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种情况

如果被遗弃的动物,或者因管理不善逃逸的动物,在外面伤着人了,原来的饲养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搞清楚,袭击人的这些动物,它们原来的所有人是谁,管理人是谁,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就是比较困难。如果一旦受到伤害以后,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可以介入调查。

第五种情况

如果饲养人饲养的是国家禁止饲养烈性的动物,比如说藏獒、德国牧羊犬、阿根廷杜高狗等等,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损害,动物的饲养人都要承担责任。

这个时候,就不分是不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还是由受害人自己造成的,因为禁止饲养的动物,法律规定有严格的责任,只要你饲养了禁止饲养的动物、高度危险的动物,造成损害,你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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