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條件: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員,勞動合同終止。
勞務關係:退休返聘人員一般是與招用單位形成勞務關係。
特殊情況是,對於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但用人單位未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仍繼續用工,且未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上海地區的司法實踐是按勞動關係處理。
工作中受傷:需要明確的是,退休返聘人員在工作中受傷並不意味著單位就完全不需要承擔責任,單位應按照《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五條 因提供勞務致害責任與自身受害責任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退休人員再任職的法律依據: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
模板:離退休人員再任職《勞務合同》及保險購買《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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