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未登記寄遞客戶信息,快遞企業被罰款

全媒體記者 孫克峰 林志濱 通訊員 孟偉 趙靜

案情概況:“不明”要快件內裝槍管

2018年5月7日,聊城市郵政管理局接聊城市反恐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移送線索,“山東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聊城經濟開發區分公司涉嫌未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未落實相關登記制度,違法郵寄槍管一百多件,給社會造成重大安全隱患” 。

該局隨即進行立案調查,並於2018年5月10日對該公司的授權委託人(網點經理)董某某和快遞員朱某某進行了詢問。在詢問過程中,朱某某承認對涉案快件的寄件人未進行身份信息登記,而網點經理董某某作為網點管理經理,沒有盡到對從業人員的管理義務,導致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

為了更加充實證據鏈條,2018年5月23日,聊城市郵政管理局執法人員赴安徽省碭山縣公安局,取得了安徽省碭山縣公安局提供的涉案快件面單(複印件)、《物證鑑定書》(複印件)、《詢問筆錄》(複印件),並取得了該快件內件物品(槍管)組裝成槍支後的照片。

經調查取證,該公司未實行寄遞客戶身份信息登記制度,導致快件寄出,兩快件內件為槍管。

案情分析:公司及責任人被罰款

該公司未實行寄遞客戶身份信息登記制度,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朱某某對該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董某某對該違法行為負有領導管理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聊城市郵政管理局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對該公司處罰款人民幣貳拾伍萬元,對相關責任人董某某、朱某某各處罰款壹萬元。

據悉,寄遞企業有義務有責任在攬收客戶快件時,要求客戶出示身份證件,並進行如實登記,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二十條“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對禁止運輸、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不得運輸、寄遞……”

點評:快遞要快,更要安全

這一起行政處罰案件非常典型,起因是公安機關提供的線索,所寄遞的物品是禁止寄遞物品,“給社會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所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不僅恰當,而且能夠起到震懾和警示作用。

該案值得注意的地方還有,寄件人一欄填寫的是“1855”,非真實寄件人姓名。這原本應該引起快遞員的重視,但其沒有進行客戶身份信息登記。快遞是特殊的行業,相比投遞快服務好,安全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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