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製假人員作偽證,雲霄二男子被判刑

3月31日,雲霄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蔡某某、胡某某犯偽證罪一案,被告人蔡某某、胡某某因偽證罪分別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


為製假人員作偽證,雲霄二男子被判刑


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19日上午,省市縣聯合打假隊在雲霄縣莆美鎮大埔村公園旁胡某某家的祖厝內查獲47件假冒捲菸。被告人蔡某某、胡某某因該案於2017年5月2日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刑滿後,被告人蔡某某、胡某某在明知上述假冒捲菸系鄭某某(已被判刑)所有,在鄭某某到案後,於2018年7月份至2019年3月份間在接受偵查人員詢問的過程中,仍多次故意作虛假證言,企圖減輕鄭某某的罪責。


為製假人員作偽證,雲霄二男子被判刑


雲霄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蔡某某、胡某某在接受偵查機關詢問時,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其行為已構成偽證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宣判後,二被告人對自己的行為悔恨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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