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一個公司的法人,幫人代持40%股份,有私下協議。有什麼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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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好比問,做傀儡有風險嗎?

當然有,隨時有著做“替死鬼”的風險。

如果公司陷入債務糾紛,並且名義股東所代持的股份又沒有實際出資到位,那麼債權人是可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而起訴名義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如果只以自己是個名義股東為由而喊冤的話,那法院也是不會支持的呢!

只是如果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後,是可以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但是在追償的過程中,不僅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即使勝訴還會有執行不到的風險存在。

本律師建議,幫別人代持股份,不論是血濃於水的親屬,還是情比金堅的朋友,切記三思而後行,全面評估自身的風險承擔能力後方可為之。如因代持股份而陷入公司債務訴訟中,務必及時諮詢專業律師,儘量在公司訴訟中爭取糾紛一次性解決,避免二次訴訟的風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六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張雪穎律師


根據公司法及相關公司法司法解釋的規定, 這種情況屬於股權代持,是法律所允許的,代持者是顯名股東,股份實際持有人是隱名股東。雙方會通過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的方式對股權代持雙方的權利義務、代持委託權限、代持期間等進行較詳細的約定,比如約定:

隱名股東對目標公司享有實際的股東權利並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同時應承擔目標公司股東所有的義務、責任;未經隱名股東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委託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東權益; 隱名股東承諾:實名股東代持股權期間,就對外相關合同及法律文件僅行使名義上的簽字權,目標公司因經營產生的一切債務、責任均與實名股東無關,實名股東對此不負任何責任;實名股東代為行使股東權利義務,處分股權等行為所產生的一切責任和義務,均由隱名股東承擔,實名股東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如果有了以上約定,隱名股東的權益能基本得到保證,能規避較多風險,但有些法律風險還是存在的,代持人很難規避的,比如:

1、對外發生股權方面的爭議或糾紛,如需承擔責任,顯名股東首當其衝。因為《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也就是說,股權代持對公司及股東股東以外的第三方是沒有約束力的,當與第三方發生與股權相關的糾紛時,第三方首先會要求顯名股東承擔責任;

2、因隱名股東有出資不足、、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行為時,顯名股東應先承擔該責任,而後可以向隱名股東追償因此遭受的損失。

3、作為顯名股東如果被法院判決承擔法律責任而未及時履行的,還會被限制高消費、拉入失信人黑名單,甚至會被採取拘留等強制措施。

4、代持人成為刑事犯罪替罪羊的風險

隱名股東如果是想利用公司進行非法活動,而他卻隱藏在後面,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的都是代持人,代持人很有可能對實際經營的情況不清楚,但是由於對股東會決議全部尤其簽字,從證據上來看很有可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有時候很有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

本律師建議幫他人代持股份一定要慎之又慎!


邢律說法


一般而言,為他人代持股最常見的責任如下:

第一,是作為工商登記股東的對外責任,一方面股東出資責任,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以出資對公司承擔責任,目前多數公司均為認繳(未天一定期限滿後才向公司繳納出資),那麼這就意味著股東在未實繳(通常,需把錢打進公司賬戶註明出資,公司發出資憑證,並自行申報備案)前,就意味著對公司差起一筆錢,如果公司對外負債,不能償還,債權人就有權要求股東還;另一方面是基於代持,而實際股權行使又是由他人行使,那麼就非常容易出現,實際股權對股權進行質押、擔保或其他處分,名義上都是代持人籤的字,若後期產生糾紛,就可能會對股權進行查封凍結,這被執行人就是代持人,若無力償還就可能信用受損或承擔限高消費、限乘飛機等限失措施。

第二,是名義參與公司經營的責任,一般情況名義股東也會名義代表實在股東在公司任董監高等職位,這時候風險是:一方面,公司若出現經營不善,破產或被吊銷執照、責令關閉等時,在一定期內就不能再任其他公司的董事;另一方面,若公司涉及違法行為,特別是犯罪時,就可能會被捲入調查,這種情況下,未實際參與事件還好,但若簽字等各種參與行為,涉及幫助犯的話,就可能會有刑事風險了。

故,代持當然有風險,建議諮詢專業人士做好風險預防。

陸元輝律師 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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