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疫情影響,公司業務受到較大沖擊,老闆讓我勸退手下員工還不能賠償,該怎麼辦?

創意民工


企業如果真的是要裁員60%,《勞動合同法》明確要求企業裁員超過10%或20人以上為經濟性裁員,需要提前30日向工會及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以及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裁員方案及時間步驟,而且單位不得裁減: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職工。

建議不要大規模裁員,如果疫情過去企業業務回升,需要職工時候,招聘,培訓也是需要成本的。可以有以下三種3種方式解決:

1、輪崗上班:跟職工協商輪崗上班,這樣也避免企業裁員及勞動糾紛問題,大多數員工還是原因的,畢竟不上班也可以做些其他事情。

2、協商降薪:與員工協商疫情期間工作7折發放,待業務回暖,企業經濟效益轉變後,將折扣的30%補給員工,可以出具通知讓員工代表簽字。

3、暫緩發薪:與員工洽談暫時緩發疫情期間員工工資,企業出具通知書,告知員工要與企業共渡難關,暫緩發放這一兩月工資,後期業務回升,在幾月工資中將會給員工補齊,同時年終獎勵係數也會上調參與緩發的員工比例!


人力雜談


這項任務的確是很棘手,是在違背法律與道德良知之間的艱難選擇。一邊是老闆需要勸退員工還不賠償,一邊是被勸退員工難做的工作。該怎麼辦?

我給出的建議是:折中妥協,各讓一步。

疫情影響是百年不遇的、可以說是不可預見和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公司和員工都是受害者,是特殊情況。

特殊情況,就要特事特辦,公司和員工都應該彼此抱以包容的心態來面對。

作為公司來說,勸退員工進行裁員也是無奈之舉,如不採取這一舉措,整個公司就都會被拖垮。

如果全部給被裁員工按法律進行經濟補償或者經濟賠償,公司沒有那個實力;如果不給員工進行經濟補償或者經濟賠償,就違反《勞動合同法》。

老闆既要勸退員工,又不給員工進行賠償,是違法行為,員工也不可能同意。最後可能導致的結果就是,勸退勸不成,甚至被員工投訴,公司陷入更被動局面。

作為受領任務的你,應該採取折中的辦法,做通老闆的工作。告知老闆,如果不給員工經濟補償的話,員工的工作不好做,還容易被員工投訴,公司得不償失。讓老闆放棄不給員工經濟補償的想法,可以適當地給員工經濟補償,一點都不給是說不過去的。比如,正常情況下應該給二倍工資賠償的可以做員工工作給經濟補償等。

對員工做工作時,要事實就是地講明公司受疫情影響的嚴重程度,公司採取裁員是迫不得已的無奈之舉;如果公司不這樣做,公司就可能倒閉,無論是對公司、對員工都沒有益處。引導員工能體諒公司的難處,理解、支持公司的做法。

公司沒有完全按《勞動合同法》給大家進行經濟補償或者經濟賠償,的確是公司資金困難的原因,並非是公司故意為之。即便是給現有的經濟補償,也是克服了很大的困難,盡了最大的努力。以公司的真誠來換來員工的理解、支持。

再就是,要優先留用超過10年以上的老員工。因為,超過10年以上的一般是不能辭退的,辭退是要給二倍工資經濟賠償的。為了保留骨幹和節省補償費用,也應該這麼做。

這樣,在老闆給有限的經濟補償金的前提下,保留住工作時間長的老員工,儘量多裁些工作時間短的新員工,補償的費用就少了,被裁員工的工作也好做,老闆要求勸退員工的心願也能達到。

希望我的建議對你能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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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職場心得和乾貨,我是佳佳。我想在疫情期間,應該不止一家公司面臨這樣的一種情況,就是裁員。

最近也上了一些關於律師講述勞動法的課程。好多學員都問到一個情況,就是如何裁員又不用賠償?那位律師老師直接說了一句,怎麼什麼都被你們公司佔到了呢,那要勞動法幹嘛?

一、熟悉勞動法,規避風險

如果我作為用人單位自己要裁員,肯定是要付賠償的。只是說這個賠償的多與少而已。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像這種情況您這邊的老員工又比較多,索賠的金額肯定會相對來說比較大。

  • 首先要做到的是和員工協商。可以以情動人的去和他們溝通交流,表達公司現在的現狀不是非常的樂觀,建議大家可以重新找工作。
  • 其次在這個基礎上,如果能勸退一部分人員,剩下來的不願意離職的人員。看是否能夠協商降薪處理。因為疫情期間的經濟環境下行對於一些年紀比較大的人員,確實找工作會比年輕人要難一些。所以他們可能更願意留在單位。

這兩種方式是基本上不用進行賠償的。

二、運用靈活的用工形式

使用靈活的用工形式,在疫情期間肯定有很多的專家會鼓勵大家使用靈活的用工形式。比如說是輪崗輪休制,綜合工時制,甚至外包出去,去降低自己的企業支出。

還有一些大型企業可以降低企業的福利。比如說食堂,交通補助等等一些費用。這樣可以減少開支,運用合理的用工形式和降低部分的福利費用,在人員基數大的情況下還是可以節省出大部分的費用的。

三、注意員工情緒,避免人員騷動

在疫情期除了企業面臨巨大的問題之外,員工也是同樣的承受相應的經濟負擔心理。

企業在裁員的同時也要顧及一下他們的感受,在沒有辦法實行法律規定的賠償,我們更多的可能只能通過協商的方式去解決,這樣的話更多的是屬於以情動人。

如果不能注意員工的情緒,維繫好他們的關係,造成了人員的騷動,那麼後期的溝通和協商就更加困難了。

四、對於特殊人員尤為謹慎

針對一些特殊人員我們應該尤為的注意,不要觸碰了法律的紅線。例如一些孕婦,在醫療期的人員,工傷人員等等

比如說孕婦這種類型的特殊人員它是不允許在孕期被辭退的。所以這點應該尤為的注意的!

五、和領導多溝通

領導下了命令,但是還是可以有溝通的餘地。命令是死的,人是活的。我們可以跟領導反映一下現實的實際狀況是一個什麼樣子的。

告知領導實際這樣操作存在的風險是什麼?誰來承擔這樣的風險?包括後期可能會公司帶來什麼樣的影響?

讓領導大概心中有個數,他們也會權衡之前的決定。或許和領導溝通再和員工溝通爭取兩方最大的利益。大家都會欣然接受最後的結果。

總而言之,個人覺得還是要多協商多溝通吧。畢竟在這樣一個災難年,也是最能體現人性的一年。或許大家扛扛也就過去了,加油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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