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

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由於離婚協議是一個既有身份關係,又有財產關係的整體性協議,其中包括夫妻婚姻關係的解除、共同財產的處理、債權債務的處理以及子女撫養等內容。其中共有財產的分割是基於婚姻關係的解除而產生的,帶有顯著的身份性質。單純以財產分割不均或不公平為由撤銷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基本不被支持。

一方婚內出軌並隱瞞的行為違背了婚姻忠誠原則,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基於錯誤的認知達成離婚協議。屬於婚姻法解釋二中規定的“存在欺詐情形”

婚姻法解釋二中明確提及了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財產分割協議是可撤銷的,但“等”字的表述屬於不完全列舉的形式,不限於欺詐、脅迫兩種情形。離婚一方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申請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即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顯示公平、乘人之危情形的,一方可以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