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狗繩絆倒,哪些人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2020年8月17日,廣東佛山順德杏壇鎮羅水村88歲老人被狗繩絆倒後頭部著地。事發過程被監控記錄下來,視頻顯示,17日17時18分許,一名小女孩(12歲)牽著一條寵物狗穿過馬路,幾秒後,該寵物狗追著另一隻小狗衝出來。此時,狗繩拖在地上無人牽引,隨著寵物狗奔跑,狗繩絆倒一名站在羅水市場附近的老人。老人摔倒之後,頭部流了大量的血。後經搶救無效後死亡。

監控視頻被傳到網上後引發網友熱議。老人的意外死亡是否涉及刑事案件,牽狗的未成年小女孩及真正的狗主人是否應該擔責,也成為大家關心的問題。同時,此事也再次警醒養狗人士,帶狗出門牽好狗繩的重要性。


老人被狗繩絆倒,哪些人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一、涉事女孩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1、本案警方初步判斷為意外事件。從目前案件的信息來看,筆者也傾向於此次案件屬於意外事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條的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因此意外事件之所以無罪,是因為行為人沒有預見的可能性。本案中,女孩當時遛狗時是牽著繩子的,而白色的薩摩耶因為見到了別的狗,掙脫了繩子,去追逐另一隻狗,導致老人摔倒在地。雖然這造成了危害結果,但是這在客觀上不具有認識條件,涉事女孩沒有預見的可能性,因此這個案件筆者更傾向屬於一個意外事件,涉事女孩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二、涉事女孩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涉事女孩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根據現行的《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本案中被侵權的老人不存在故意逗狗的行為,也不存在重大過失,因此,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不存在免責事由。

三、涉事女孩為未成年人,沒有賠償能力的話應當由誰來負責賠償

根據現行的《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涉事女孩十二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涉事女孩沒有賠償能力的話,其監護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狗的主人是否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狗的主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根據現有的案情來看,狗主人羅某隻是將狗拴在了自家門口,沒有采取其他的有效措施,防止別人把狗牽走。因此屬於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根據現行的《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狗主人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飼養動物是每一個公民的權利,但是對動物進行嚴格的管理,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也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不僅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還有可能觸犯刑法,承擔刑事責任。此次事件造成了一位老人的死亡,希望可以引以為戒,加強對飼養動物的管理,避免這樣的悲劇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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