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0年4月17日
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提出的抗诉。其启动标准更高,要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所以也较为罕见。为了保障既判力,往往对抗诉的必要性要进行更加充分的权衡。所以一出现,一定是有大事。
根据刑事诉讼规则,要么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这极可能是加重也可能是减轻。
要么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或者依法应当排除,或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者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这四条是减轻或者无罪,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抗诉。
要么是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这一条限定在明显。
要么是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间的规定的,也就是即使事实是成立的,也要不能追究,如果被错误追究的,就应该纠正这个错误。目的不是在放纵坏人,目的是坚持法律规定的刚性。既然说了不能过期不问,就要说到做到。从而维持法律的公信力。当然对于极端严重犯罪,可以通过最高检核准追诉的方式解决法律问题。这里边说的都不是极端严重的犯罪。这也是在维护程序正义原则的刚性。
还有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这也是程序性的规定。
至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那就更不用说了。
总结起来,既有事实证据方面的规定,也有法律适用的规定,也有程序性的规定。
1. 事实证据方面
不利于被告人的抗诉新证据,但是有利于被告人可以没有新证据,比如人家就无罪或者当初的证据就牵强附会的勾连起来的,你让人家有什么新证据,这个证据责任不能倒置,只要你有证明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矛盾或者排除的充分理由就可以了。
所以一定不要搞混了,加重才要新证据,减轻是不用新证据了。讲理就可以了,当然了这个理一定要充分,才值得推翻既判力,也才可能推翻既判力。
在抗轻、抗重这个证据标准上的要求,应该是在维护既判力原则和保障人权原则之间的一个平衡。
2.法律适用方面
罪名错误影响量刑的,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适用错误,因此只是以程度进行限定。这个明显应该有一个大致的标准,不能只要不一致就是明显,或者只要改你,你就是明显。那就混淆了明显与不明显的区别。笔者归纳一下,所谓明显影响量刑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未认定有法定量刑情节而超出法定幅度判处刑罚的;
第二,量刑所依据的法定量刑情节有无,导致未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第三,量刑适用主刑刑种错误的;
第四,应当判处死刑及执行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量刑建议,或者相反;
第五,不应当并处附加刑,而并处附加刑,或者相反;
第六,不具备法定的缓刑条件,而适用缓刑,或者相反。
这几种可以视为明显,对于判断是否应当采纳量刑建议时也可以参考此标准。
事实上,所有的问题都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将所有的问题都归结于法律适用问题,从而要求其必须量刑明显不当,因为事实证据和程序问题还有各自的价值考量。
3.程序方面
程序是有独立性价值的。就比如如果审判人员贪污受贿,你能说量刑没有明显不当,就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那给人的公正感何在?
违反追诉时效也一样,它不是案子本身大小、刑罚轻重的问题,它涉及到法律的规定能不能兑现的问题。目的不是放纵罪犯,目的是让人们相信法律一定是有效的。 如果为了不放纵罪犯,把法律已经规定的追诉时效当儿戏,最后导致公众普遍对法律失去信心,那将是我们无法承受的代价。而追诉时效的目的也是对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做了取舍。终究是一个价值平衡问题。
而程序违法的事项虽然没有规定,但是我们抓住对公正审判的影响就够了。至于如何会对公正审判产生影响,我们就要在基本的诉讼制度中进行考量。这个影响可能是一次性的,也可能是长期性,而如果是长期性那就要更加因此注意。因为如果你这次不纠正,这个程序问题就会源源不断影响公正审判。它败坏的不是一次的公正,它败坏的是公正的水源,所以我们就要引起重视。
既然审监抗这么难以启动,它也一定有着更大的追求。这个追求一定要超越了既判力,足以支撑它走下去的理由。大概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示范意义。比如马乐案,提出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对“老鼠仓”类案件的处理上,以及量刑情节的把握上就具有示范意义。还有一些冤假错案的纠正,对于证据标准、办案理念也有示范意义。
(2)建立标准。法律不可能天衣无缝,但修改法律又有滞后性,但是对法律的解释,有着基本的规则和诉讼理念为支持,不应是任意的。比如上诉不加刑原则,它的本质就是控审分离原则,法官不能创设加重的立场从而代替检察官的职责,这是它的实质。至于在法律文字表述没有那么充分的时候,就要回到立法目的上来。在这方面,在立法者释义已经阐述的很清楚了。如果还是不明白,就有必要通过案例的方式进一步树立标准,进一步强化上诉不加刑的刚性原则。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因为案例更加鲜活、具体和真实。更容易让人记住。通过案例的方式正确的阐释原则将更有意义。不仅是对个案有意义,从长远来讲树立程序正义的观念,保证公正裁判,保护上诉权、辩护权,及时发现案件质量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
(3)长远影响。一个生效案件的纠正不仅仅着眼于当下案件的解决,更重要的是通过个案的解决来树立观念。要考量生效判决所蕴含的理念对司法工作的意义到底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如果不纠正这个观念,对司法工作会造成潜在危害到底有多大。
通过纠正错误判决进而树立正确司法观念,能够对司法工作产生多大的正面作用。这是一种价值权衡和考量。在考量的过程中,既要体会公众的一般感受,也要注意吸收法学界的专业建议,结合理性和感性的认知,更加有利于评估的妥当性。当然既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仍然只是一种请求权,因此兼具了监督和救济的双重属性,最终决定权在法院。审监抗的功能在于提醒,并确保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能够引起审判机关对该生效判决的充分重视。
但是更加根本的是,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提抗,可以促使案件在更高层级上获得重新审视,跳出地域、区位和视野的局限,有助于法律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统一实施。
通过一个不易的程序,创造一个难得的先例和标准。
通过更加审慎的考量和价值权衡,有助于获得更长久的司法影响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