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重點修訂內容解讀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重點修訂內容解讀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重點修訂內容解讀

為貫徹落實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要求,進一步規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公安部發布了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將於2020年5月1日起實施。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重點修訂內容解讀

一、《程序規定》修訂的主要原因和考慮是什麼?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重點修訂內容解讀

答:

《程序規定》於2004年5月1日實施,於2008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程序規定》的實施,對規範公安交管部門執法行為,保護交通參與者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迫切需要對《程序規定》作出修訂:一是時代發展的需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2004年頒佈、2008年修訂。修訂實施十年來,該程序規定為公安交管部門依法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提供了基本規範和依據。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更高要求,交通違法行為處理面臨新形勢、新要求,程序規定迫切需要進一步明確和規範。二是推進“放管服”改革的需要。2019年公安部印發《公安機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企業群眾60項措施》,推出了交通違法行為異地處理、便利租賃汽車處理交通違法行為等一批改革措施,按照改革應當在法治軌道內進行的要求,亟需修訂《程序規定》,為改革措施提供依據。三是及時處理交通違法行為的需要。近年來,交通技術監控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不及時問題日趨突出。為破解此類問題,需要按照《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現行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程序作進一步修改完善,為公安交管部門嚴格依法規範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提供法律依據。

此次修訂重點對以下內容作了修訂:一是交通違法行為人可以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當事人明確接受異地處理的,處理地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協助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調查交通違法行為事實、代為送達法律文書、代為履行處罰告知程序,由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按照發生地標準作出處罰決定。二是明確了交通違法信息通知的要求。規定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過手機短信、移動互聯網程序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增加了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現機動車有交通違法行為逾期未處理的,當場告知當事人的規定。同時,借鑑民事訴訟案件辦理程序,增加了法律文書電子送達和公告送達程序。三是完善了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當事人經告知未主動接受處理的,通過郵寄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告知後,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未進行陳述申辯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送達被處罰人。四是增加了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規定。為進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眾參與,《程序規定》明確對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此外,本次修訂還規範了檢驗酒駕醉駕違法犯罪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檢驗的程序要求,增加了與保險監管機構建立交通違法行為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聯繫浮動制度等內容。

二、人們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活動半徑越來越大,難免會出現在生活、工作居住地之外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特別是被“電子眼”拍攝到交通違法行為。《程序規定》修改後,如何在異地處理“電子眼”拍到的違法行為?

答:

隨著車輛、人員的大流動,群眾跨省異地處理交通違法行為難的問題越來越突出。按照原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只能在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為回應群眾關切,《程序規定》明確,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為事實無異議的,除了可以在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之外,可以選擇在發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處理地公安交管部門將代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履行調查交通違法行為事實、告知處罰內容和當事人的權利、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程序,行政處罰按照發生地的處罰標準執行。

《程序規定》的實施,一方面,便利機動車駕駛人及時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為事實無異議的,可以在全國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打破了原來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機動車登記地的限制。另一方面,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實際,對交通違法行為罰款確定了不同的處罰標準。《程序規定》明確,按照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處罰標準作出處罰決定,更加符合《行政處罰法》過罰相當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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