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持股5%以上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龍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20年3月5日披露了《關於持股5%以上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計劃的預披露公告》(公告編號:2020-011),公司股東新疆兆華股權投資有限合夥企業(以下簡稱“兆華投資”)及其一致行動人天津兆華創富管理諮詢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兆華創富”)計劃自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6月24日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公司股份合計不超過5,204,159股,減持比例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0.9254%。

截至2020年4月16日,兆華投資及其一致行動人兆華創富減持數量已過半,依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在減持時間區間內,股東在減持數量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現將兆華投資和兆華創富減持股份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一、股東減持股份情況

二、股東本次減持前後持股情況

三、其他情況說明

1.截至目前,兆華投資及其一致行動人嚴格遵守減持計劃,與已披露減持計劃一致。

2.本次減持計劃持續期間,兆華投資及其一致行動人將繼續履行承諾,嚴格遵守《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若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等監管部門後續出臺了關於股東減持股份的其他規定,也將嚴格遵照規定執行。

3.本次減持計劃的實施,不會導致公司控股權發生變更,不會對公司治理結構及持續經營產生影響。

4.公司將持續關注兆華投資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計劃實施的進展情況,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龍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4月18日

證券代碼:002682證券簡稱:龍洲股份公告編號:2020-025

龍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訴訟案件的進展公告

龍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龍洲股份”)於近日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人民法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2020)最高法民申161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再審申請人王一鳴、曠智(天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曠智公司”)、華天匯金國際貿易(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天公司”)與再審被申請人龍洲股份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再審案件基本情況

(一)再審當事人情況

再審申請人(二審上訴人):曠智公司

再審申請人(二審上訴人):華天公司

再審申請人(二審上訴人):王一鳴

再審被申請人(二審被上訴人):龍洲股份

(二)再審申請原因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就龍洲股份與曠智公司、華天公司、王一鳴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2018)閩民終1190號〕,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19年4月20日刊載於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及《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和《中國證券報》的《龍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訴訟案件取得終審判決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031)。

曠智公司、華天公司和王一鳴不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終審判決,因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三)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閩08民初132號民事判決、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閩民終1190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裁定將本案發回重審或依法直接改判,駁回再審被申請人的各項訴訟請求;

3.再審裁決再審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因本次訴訟尚未開庭審理,對公司利潤的影響尚不能確定。公司將就本次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予以披露,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四、備查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2020)最高法民申1616號〕。

本文源自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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