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多虧了公證書 鉅額借款沒有打水漂

【以案說法】多虧了公證書  鉅額借款沒有打水漂

三月的泰城春日漸濃,到處綠萌花妍,國內的新冠疫情風險也逐漸減弱,面對盎然的春景,家住泰城的張先生卻越來越憂心忡忡。原來2014年6月29日時張先生與借款人劉某簽訂一份《抵押借貸合同》,張先生將多年的全部家當積蓄50萬元借給劉某經營週轉,劉某為此抵押名下房產一套。2014年6月30日,也就是簽訂合同的第二天,張先生和劉某共同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當日在劉某的要求下,張先生向案外人李某賬戶轉款50萬元。後因劉某拒不償還借款本息,2019年張先生被迫在區人民法院起訴李某。

起訴之後,在庭審質證階段,法官發現張先生手持的借貸合同竟然是彩色複印件。說起來也難怪,張先生上了年紀,老眼昏花,一直把劉某提供給他的彩色複印件《抵押借貸合同》當成了原件。因合同為複印件,對方拒絕質證,加上張先生轉款賬戶是案外人李某名下的,劉某立刻反臉不認賬,使案情撲朔迷離,訴訟一度陷入僵局。法官只好宣佈休庭,讓張先生再補充證據。

張先生滿臉愁苦的來到泰安市岱宗公證處進行諮詢。群眾有困難,公證有回應。岱宗處對該案非常重視,經研究認為:雖然合同系複印件,但張先生訴前曾多次向劉某主張債權,手機留有電話催款的錄音、微信裡有督促還款的聊天記錄等,如果對微信通訊記錄公證保全證據,就能夠與《抵押借貸合同》複印件、《抵押登記證書》及催要借款的錄音形成完整證據鏈條,同樣能證明借款合同的成立。眼下的當務之急應當立即固定證據,防止因手機故障或操作不當導致證據滅失,最大限度的保護張先生的合法權益。

公證員迅速為張先生辦理了微信保全證據公證,保全提取了張先生與李某微信上關於借款及還款的聊天記錄,不僅證明了保全所得的聊天記錄與原載體內容完全一致,還增加了證明微信賬號為當事人張先生所有、聊天對象李某的相關微信資料等相關證據的提取操作。

隨後張先生在庭審中提交了《微信證據保全公證書》,李某面對公證書面紅耳赤,無任何反駁證據,最終同意歸還借款。張先生通過調解拿回了拖欠5年之久的鉅額借款,他喜極而泣,在電話裡告訴公證員:多虧了公證書贏了這場官司。微信公證書對付老賴起到了至關重要的鐵證作用啊!

結語:微信聊天記錄內容具有互動性、連貫性的特點。微信聊天記錄保全公證有助於防止當事人單方否認證據真實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0條確定: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微信證據公證是法院訴訟中直接採證的法定證據,有利於糾紛的正確處理,從而可以積極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