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蓋章不清晰,蓋了兩個章怎麼辦?官方說法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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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專用章是用票單位和個人在其開具發票時加蓋的有其名稱、稅務登記號、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印章。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發票專用章的幾個常見問題,供大家學習參考!

01

發票專用章的樣式要求是什麼?

去哪裡印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號)

發票專用章的形狀為橢圓形,長軸為40mm、短軸為30mm、邊寬1mm,印色為紅色。

發票專用章中央刊納稅人識別號;外刊納稅人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如名稱字數過多,可使用規範化簡稱;下刊"發票專用章"字樣。使用多枚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應在每枚發票專用章正下方刊順序編碼,如"(1)、(2)……"字樣。

發票專用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簡化字,字體為仿宋體;"發票專用章"字樣字高4.6mm、字寬3mm;納稅人名稱字高4.2mm、字寬根據名稱字數確定;納稅人識別號數字為Arial體,數字字高為3.7mm,字寬1.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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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專用章的刻制只要是公安機關備案的刻章點都可以刻制。

02

申領發票時

發票專用章印模需要留存備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製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髮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對領購發票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應當留存備查。

03

發票的哪些聯次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特殊情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第一條規定,凡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從2006年8月1日起,在銷售機動車(不包括銷售舊機動車)收取款項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並在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註冊登記聯加蓋開票單位印章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813號)規定,《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註冊登記聯一律加蓋開票單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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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電子發票不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的規定:"三、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製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消費者從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後,收到的電子發票上有稅控簽名和企業電子簽章,不需要另外再加蓋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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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企業取得的發票上的發票專用章加蓋不清

又重新加蓋了一個,票面存在

二個發票專用章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綜上,因發票專用章加蓋不清重複加蓋的發票,可正常使用。

06

專用發票的記賬聯也需要加蓋發票章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規定,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因此,專用發票記賬聯不需要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公司名稱變更,按照變更後的公司名稱開發票,但用原來公司的發票章蓋章,可以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項時,應如實填開發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開發票,不得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

因此,如果您公司名稱變更,發票專用章也需要變更,否則發票無法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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