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一悟》——別在限價房裡鬧離婚

小王和小趙剛剛結婚三年就鬧起了離婚,三年裡小兩口不但申請到了限價房,也生下一個了可愛的兒子。原本幸福美滿的一家,偏偏怎麼也過不到一起了。因為限價房是小王婚前申請的,因此簽訂購房合同和領取房產證時也就都只有小王一個人的名字,小趙想到了小王一個人作為房屋所有權人不夠踏實,於是與小王還簽訂了一個協議,約定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協議簽訂後,小趙徹底放了心,不但與小王共同繳納了首期房款還一起每月償還銀行的貸款。小趙想當然認為既然有協議作為保障,共同買房又共同還貸,房子當然就百分之百是夫妻共同財產了。於是法庭上小王、小趙就房子的歸屬問題互不相讓,小王認為房子是婚前個人申請的,應當屬於其個人的婚前財產。小趙則認為雙方簽訂了協議且共同承擔購房支出,房子理應有自己的一半份額。為此,法庭多次調解均未成功。最終,法院判決中並未按照小王和小趙簽訂的協議作出分割房屋所有權的判決,也沒有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法院的理由是因為限價房屬於政府保障性住房,具有政策優惠性。房屋現不具備上市交易條件,雙方對於房屋的價值和補償方案也不能達成新的一致意見。因此,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孩子由母親小趙撫養,小王按月支付撫養費用。關於房產只能分割使用權,因為小趙撫養孩子,故大間由小趙和孩子居住,小間由小王居住。判決下達後,小王和小趙忽然發現,廢了九牛二虎之力打了一場離婚官司,但誰也沒有得到房子的所有權,而且二人與孩子依然生活在一個屋簷之下,這婚離得好像就是一家三口跑到法庭上過了一把癮似的。畢竟是一家三口人,各自住在不同房間冷靜了一段時間後,各自也作出了自我反省,不到一年後雙方達成了諒解並辦理了復婚手續,總算是破鏡重圓了。

從本案的情況來看,先拋開雙方感情是否真的破裂不談,僅看分割房產這個情節,限價房與普通商品房的分割存在很大區別。如果是普通商品房,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相對比較容易,原則也很清晰。大原則就是以結婚日期為限,婚前是誰的,離婚時房子就算誰的婚前財產,如果涉及共同出資的問題,則取得財產的一方對放棄財產的一方給予補償即可。但如果是限價房就比較麻煩了,首先,限價房以誰的名義申請的非常關鍵,申請人往往就成為最終的房屋所有權人,另一方無論是參與了支付房款和歸還貸款,均不能成為房屋的共有權人。另外,申請人申請購買限價房時,很多情況是以自己的父母或其他親屬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的,如此一來,即使夫妻一方同意限價房是夫妻共同財產,但當初參與申請的一方父母或親屬也有可能提出異議,甚至主張房屋中有自己的產權份額,這就使得本來是夫妻雙方分割財產的問題又把一方父母牽扯進來。除此之外,按照規定,限價房在五年之內原則上不能轉讓,如果夫妻雙方離婚時希望分割轉讓房產所得,則房屋必須由房屋保障管理部門回購,回購款才能成為分割的對象。即使等到五年之後再轉讓,也應按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由此可見,取得房產證五年是限價房能否轉讓的關鍵,五年之內轉讓根本就是行不通的。

通過上述案例可知,限價房確有其特殊地位,根據《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限價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商品住房用地時,提出限制銷售價格、住房套型面積和銷售對象等要求,由建設單位通過公開競爭方式取得土地,進行開發建設和定向銷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供應對象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難的城鎮居民家庭、徵地拆遷過程中涉及的農民家庭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家庭。既然是屬於政策性保障住房,其所有權也就受到了一定限制,不但在出租、轉讓方面受到嚴格限制,即使夫妻雙方離婚分割財產時也與一般的共同財產不同。不能僅依據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來分割限價房的產權。當然,類似限制也具有防止一些人假借婚姻關係獲得限價房產權的不法行徑。總之,限價房作為政府給予市民的政策性優惠措施,應當使之成為百姓獲得幸福生活的保障,即使生活中遇到各種挫折和困難,應當多想想獲得了政府的保障住房理應是多麼幸運的事,夫妻間的磕磕絆絆應當被這種幸運所克服,也許越過這道坎,更美好的幸福生活還在前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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