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一悟》——别在限价房里闹离婚

小王和小赵刚刚结婚三年就闹起了离婚,三年里小两口不但申请到了限价房,也生下一个了可爱的儿子。原本幸福美满的一家,偏偏怎么也过不到一起了。因为限价房是小王婚前申请的,因此签订购房合同和领取房产证时也就都只有小王一个人的名字,小赵想到了小王一个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不够踏实,于是与小王还签订了一个协议,约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协议签订后,小赵彻底放了心,不但与小王共同缴纳了首期房款还一起每月偿还银行的贷款。小赵想当然认为既然有协议作为保障,共同买房又共同还贷,房子当然就百分之百是夫妻共同财产了。于是法庭上小王、小赵就房子的归属问题互不相让,小王认为房子是婚前个人申请的,应当属于其个人的婚前财产。小赵则认为双方签订了协议且共同承担购房支出,房子理应有自己的一半份额。为此,法庭多次调解均未成功。最终,法院判决中并未按照小王和小赵签订的协议作出分割房屋所有权的判决,也没有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的理由是因为限价房属于政府保障性住房,具有政策优惠性。房屋现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双方对于房屋的价值和补偿方案也不能达成新的一致意见。因此,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母亲小赵抚养,小王按月支付抚养费用。关于房产只能分割使用权,因为小赵抚养孩子,故大间由小赵和孩子居住,小间由小王居住。判决下达后,小王和小赵忽然发现,废了九牛二虎之力打了一场离婚官司,但谁也没有得到房子的所有权,而且二人与孩子依然生活在一个屋檐之下,这婚离得好像就是一家三口跑到法庭上过了一把瘾似的。毕竟是一家三口人,各自住在不同房间冷静了一段时间后,各自也作出了自我反省,不到一年后双方达成了谅解并办理了复婚手续,总算是破镜重圆了。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先抛开双方感情是否真的破裂不谈,仅看分割房产这个情节,限价房与普通商品房的分割存在很大区别。如果是普通商品房,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对比较容易,原则也很清晰。大原则就是以结婚日期为限,婚前是谁的,离婚时房子就算谁的婚前财产,如果涉及共同出资的问题,则取得财产的一方对放弃财产的一方给予补偿即可。但如果是限价房就比较麻烦了,首先,限价房以谁的名义申请的非常关键,申请人往往就成为最终的房屋所有权人,另一方无论是参与了支付房款和归还贷款,均不能成为房屋的共有权人。另外,申请人申请购买限价房时,很多情况是以自己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的,如此一来,即使夫妻一方同意限价房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当初参与申请的一方父母或亲属也有可能提出异议,甚至主张房屋中有自己的产权份额,这就使得本来是夫妻双方分割财产的问题又把一方父母牵扯进来。除此之外,按照规定,限价房在五年之内原则上不能转让,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希望分割转让房产所得,则房屋必须由房屋保障管理部门回购,回购款才能成为分割的对象。即使等到五年之后再转让,也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由此可见,取得房产证五年是限价房能否转让的关键,五年之内转让根本就是行不通的。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限价房确有其特殊地位,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既然是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其所有权也就受到了一定限制,不但在出租、转让方面受到严格限制,即使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也与一般的共同财产不同。不能仅依据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来分割限价房的产权。当然,类似限制也具有防止一些人假借婚姻关系获得限价房产权的不法行径。总之,限价房作为政府给予市民的政策性优惠措施,应当使之成为百姓获得幸福生活的保障,即使生活中遇到各种挫折和困难,应当多想想获得了政府的保障住房理应是多么幸运的事,夫妻间的磕磕绊绊应当被这种幸运所克服,也许越过这道坎,更美好的幸福生活还在前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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