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師Lawyer
如你所說,只是檔案裡的判決書存檔文件與案件的原被告不一致,而原被告持有的判決書一致,因此看不出枉法的動機,你說偽造公文為什麼呢?如果說存在不一樣的存檔判決文件,可能的原因是文件歸檔時發現原判決文書中的行文或文字錯誤後進行修改,因為所修正內容不影響原判決文書的裁定事項,所以未收回和更換原被告的判決文書。還有一種原因可能是判決後,判決文書打少了,沒有留存歸檔的文書,且沒有留存文件,後補文書是憑回憶所打印。再有就是法官一般都有助理,助理的工作出現差錯。
12翅膀21
第一、你手中的判決書與對方當事人的判決書內容一致,說明你手中的判決書是當時法院正式下發的判決書,判決內容是法院經過審理後作出的判決,而且不存在筆誤;
第二、法院檔案中保存的判決書與當時下發的判決書內容存在多次修改,很是蹊蹺。
因為一個案件的判決書是要打出很多份,(這些判決書都是一式多少份,內容肯定是一致的),然後再去蓋章的。
出現檔案中的判決書與發到當事人手中的判決書內容不一致的情況,必然是有人篡改了判決書,將篡改的判決書放到了檔案中,只是不知道搞這樣的一份判決書放在檔案中有什麼用?
要想查清此事,建議先複印出一份檔案中的判決書,蓋上檔案查詢章。
然後向法院紀檢部門反映。
第三、是否構成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
這個不好確定。
是否構成犯罪,要看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行為方式,所該公章如何蓋的,等等情況。
這些情況,需要舉報後才能一一查清,查清後才能判斷其具體的責任。
郭廣吉律師
如果發現手中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與原審法院的存檔判決書不一致,就已經完全可以判定原審法官有意私自變造國家文書。
在審判實踐當中,有時會遇到書寫判決書的用詞不當,或者出現與判決內容無關的文字敘述錯誤,但,發現時,判決書已經下達,發生了法律效力,這時候,必須報請本院審判委員會審核,然後,做出裁定,對原判決書的不妥書寫內容,進行合理的修改。此時,仍然屬於原審。(仍然屬於一審,或二審)。對此類修改完善的裁定書,應該即使送達當時人。無法送達的,必須公告送達。當時人對修改完善的裁定書,不得上訴。但可以就實體部分的原判決內容,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原審判決書,必須與修改完善的裁定書一起存檔。
如果是審判人員,或書記員,惡意篡改原審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惡意修改判決內容,以權謀私,串通當事人,就構成犯罪。可能構成好幾種罪名。是否有受賄行為?貪贓枉法?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偽造國家文書罪……,等等,根據具體情節而定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