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企版:銀行轉賬不能作為工資憑證,工資發放要注意

行政管理_微企版:銀行轉賬不能作為工資憑證,工資發放要注意

案例:

2013年12月,A公司聘用劉某為公司員工,職務為總工程師。聘用合同約定聘用期限為十年,自2013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止。雙方約定薪酬採用年薪制,第一年工資薪金為人民幣200萬元,第二年在第一年基礎之上上浮10%(約合人民幣220萬元),其後每年根據公司以及市場的情況,上浮不低於5%,以此類推。2016年8月劉某與A公司董事長髮生矛盾,之後,劉某遞交辭職申請書離開了A公司。

不久,劉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三百二十萬元(3,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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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A公司辯稱,公司已通過轉賬的方式支付了申請人劉某的勞動報酬,並可以提供銀行轉賬記錄作為憑證,故劉某的申請無事實法律依據,主張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轉賬憑證是否能夠作為支付工資的依據?

對於此爭議焦點,仲裁機構面臨兩種選擇,一種觀點認為,用人單位並不能夠提供工資冊以證明發放工資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之規定,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並且,在公司所提供的轉賬記錄中載明所轉款項為工程款,當然也並不能將工資款等同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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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觀點認為,對於A公司與劉某之間所轉款項究竟屬於何種款項時,劉某承認了部分款項為工資款,但是對於有一部分款項主張不屬於工資款,但是,劉某並不能提出相關證據加以證明,因此,劉某要求A公司支付工資款項缺乏了事實依據,不應當得到支持。

最終仲裁機構採用第二種觀點,駁回劉某的申請。

本案給公司企業一個警示,儘管是通過轉賬的方式來發放工資,也一定需要保留有工資冊或者一發放工資的憑證,以避免在發生糾紛時不能提出相關證據,而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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