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企版:银行转账不能作为工资凭证,工资发放要注意

行政管理_微企版:银行转账不能作为工资凭证,工资发放要注意

案例:

2013年12月,A公司聘用刘某为公司员工,职务为总工程师。聘用合同约定聘用期限为十年,自2013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止。双方约定薪酬采用年薪制,第一年工资薪金为人民币200万元,第二年在第一年基础之上上浮10%(约合人民币220万元),其后每年根据公司以及市场的情况,上浮不低于5%,以此类推。2016年8月刘某与A公司董事长发生矛盾,之后,刘某递交辞职申请书离开了A公司。

不久,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三百二十万元(3,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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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A公司辩称,公司已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了申请人刘某的劳动报酬,并可以提供银行转账记录作为凭证,故刘某的申请无事实法律依据,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转账凭证是否能够作为支付工资的依据?

对于此争议焦点,仲裁机构面临两种选择,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并不能够提供工资册以证明发放工资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并且,在公司所提供的转账记录中载明所转款项为工程款,当然也并不能将工资款等同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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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A公司与刘某之间所转款项究竟属于何种款项时,刘某承认了部分款项为工资款,但是对于有一部分款项主张不属于工资款,但是,刘某并不能提出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刘某要求A公司支付工资款项缺乏了事实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

最终仲裁机构采用第二种观点,驳回刘某的申请。

本案给公司企业一个警示,尽管是通过转账的方式来发放工资,也一定需要保留有工资册或者一发放工资的凭证,以避免在发生纠纷时不能提出相关证据,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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