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濟南市公安局鋼城區分局依法對一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違法行為人徐某某給予行政罰款的處罰。
4月17日上午,濟南市公安局鋼城區分局禁毒大隊會同艾山街道辦事處、泰達路派出所開展“天目鏟毒”行動,在利用無人機設備對轄區內毒品原植物非法種植進行大巡查時,發現中施家峪村村民徐某某家中院落內非法種有毒品原植物罌粟,民警當場對該宗罌粟進行連根剷除,經現場清點該宗罌粟共有34株,民警對該村民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並向其宣講了非法種植罌粟的危害。
經審查,徐某某對其種植管理毒品原植物罌粟的行為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依法給予違法行為人徐某某罰款伍佰元的行政處罰。
微普法:
非法種植罌粟需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剷除的,不予處罰。
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三)抗拒剷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在此民警提醒大家,種植罌粟屬於違法行為,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身試法,更不要聽信罌粟可以治療疾病,用來煲湯做菜,一旦發現違法種植罌粟行為,希望廣大群眾積極舉報,濟南市公安局鋼城區分局將堅決依法從嚴處置。
來源:鋼城公安鐵軍、綜合網絡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