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区检察院出台文件在全市首次规范人民监督员监督司法救助办案工作

11月19日,铜山区检察院出台《刑事案件司法救助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人民监督员监督原则、监督情形、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并将司法救助与精准扶贫深度融合,确保人民监督员监督司法救助取得实效,有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一是明确监督原则,规范案件办理流程。《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应当坚持辅助性、公正性、及时性、属地性救助原则,应当遵循调查、告知、申请、审核、发放的办案流程。人民监督员对司法救助案件的办案原则、办案流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铜山区检察院出台文件在全市首次规范人民监督员监督司法救助办案工作

二是明确监督情形,助力精准服贫攻坚。《实施细则》规定,司法救助款项在人民币20000元以上;救助对象系在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司法救助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三种情形属于检察机关应当监督情形。全方位实现人民监督员对被救助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外帮扶,构建辐射广、多元化、综合性的司法救助工作新格局,助力服务保障扶贫攻坚,提升司法救助质效。

三是明确监督方式,细化具体工作事项。《实施细则》规定,办案部门主动要求、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视情组织、人民监督员申请等三种人民监督员参加司法救助办案活动的方式。对应当监督的司法救助案件,承办检察官在开展司法救助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法律文书报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对应当监督和人民监督员主动申请监督的司法救助案件,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书面答复。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视情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司法救助案件的,应当在开展司法救助前3个工作日内通知人民监督员和司法救助案件承办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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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明确监督程序,健全意见反馈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监督程序由承办检察官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及被救助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情况、救助依据等事项;人民监督员就司法救助案件向承办检察官提问;通过实地察看、走访邻居等方式核实被救助人的生活状况、听取被救助人意见,监督救助金发放等。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如实记录,对意见建议由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查并转交案件承办检察官处理,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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