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件解析——刑釋人員郭某將勸其戴口罩的七旬老人毆打致死

法律案件解析——刑釋人員郭某將勸其戴口罩的七旬老人毆打致死

 背景介紹


2020年3月28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通報稱,刑釋人員郭某將勸其戴口罩的七旬老人毆打致死,將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郭某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批准逮捕。郭某曾在2004年殺死女友,2005年被判無期徒刑,之後歷經9次減刑,於2019年7月刑滿釋放。2020年3月31日,北京市政法委通報,將對郭某在服刑期間多次減刑情況進行全面調查,並對此次故意傷害案進行督辦。


那麼,何種條件下可以適用減刑?郭某的行為又是否構成累犯呢?下面進行詳細分析。


01關於減刑


根據《刑法》規定,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也就是說減刑的適用是有限制條件的。


1.適用對象有限制


減刑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於被判處死刑、死緩的犯罪分子則不適用,對於罰金、沒收財產等這類附加刑也不適用此處的減刑制度。


2.適用範圍有限制


適用減刑分為可以減刑和應當減刑兩種,可以減刑的情形包括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和有立功表現;應當減刑的情形有一種,即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重大立功情形包括:(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3.減刑期限有限制


根據《刑法》規定,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法律案件解析——刑釋人員郭某將勸其戴口罩的七旬老人毆打致死


綜上分析,郭某2005年被判處無期徒刑,2019年刑滿釋放,實際服刑期限大約為14年,從目前來看,適用對象和減刑期限都符合法律規定,但還需審查減刑依據和減刑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需要注意的是,適用減刑的,需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然後由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來裁定是否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02關於累犯


郭某是否屬於累犯呢?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本案中,郭某是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9年7月刑滿釋放,2020年又犯新罪,所犯新罪為故意傷害罪,鑑於其有將老人毆打致死的惡劣情節,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說,郭某的行為符合“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條件,且故意傷害罪是故意犯罪,故郭某的行為構成累犯,在量刑時應當從重處罰。


03結語


我國刑法中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量定相應的刑罰,才體現了真正的公平與正義。


來源:北大法寶律所實務

作者:羅晨璐

合作機構:北京市嶽成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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