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生活]:55万买个“专有”露台?开发商的忽悠可要当心!

吴先生的老家被征用拆迁,准备用补偿安置款在城里买套房过新生活。他看上了某开发商开发的一个楼盘,位置、楼层都很满意,特别是边上有个大露台,有400㎡。开发商说,只要出55万元,就可将这大露台买下归自己所有。从农村出来的吴先生,想到有个400㎡的露台归自己所有,像个大院子一样,想想心里都挺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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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动不如行动!开心的吴先生全款支付了购房款,并另外支付55万元买下露台,开始投入房屋装修。

然而,吴先生在露台上搭建阳光房时,遭到其他楼层业主的强烈反对!吴先生据理力争,这是我出钱买的露台,关别人什么事!也就不予理睬,继续施工。其他业主见此,向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相关部门以该搭建的阳光房属于违章建筑为由,予以了强制拆除!这下吴先生傻眼了,这可是我花55万元买的露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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愤怒的吴先生找开发商理论,开发商吱吱唔唔的,强调这是合法的,是可以买卖的,反正就是不肯退还购买露台款。

无奈,吴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买露台合同,返还购房款55万元。

开发商辩称,吴先生阳光房被拆除,是因为搭建行为违法,而不是双方的买卖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露台属于小区底层商铺屋顶的基本结构部分,能便利楼层之间的通风采光,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双方口头协议的露台买卖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判决确认吴先生与开发商关于露台的买卖合同无效,由开发商返还吴先生露台购买款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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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很天真,被开发商忽悠一下,花了个大价钱买了个不能用的东西,你说委屈不委屈,受伤不受伤?

而开发商呢?属于明知故意,明明知道这是不能买卖的,但用个小伎俩来忽悠,忽悠一个算一个。

作为中国的购房者来说,买套房可是一辈子的大事,有些是几代人的积蓄,马虎不得!应当搞清楚,什么东西可以买,什么东西不能买。

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小区内的车位、摊位等特殊空间物业性质分共有和专有两个部分。共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能买卖。专有部分属于个别业主所有,可以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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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这样说,还是很笼统,难理解。可以从技术上和经验上两个方面来区分到底是专有还是共有。

从技术层面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专有部分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也就是说,这个部分是独立构造,只有特定业主可以使用,可以办理产权登记。

从经验层面来说,可以简单粗暴点,把握以下几点:(一)看开发商敢不敢和购房者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二)看开发商收到钱后,开具的是正式的税务票据,还是临时收据;(三)问开发商能不能办理产权证。

凡是开发商不签正式书面合同、不开税务票据,又不能办理产权证的,任凭开发商说的再漂亮,再天花乱坠的,都是忽悠、忽悠!这时候就要捂紧自己的钱袋子,识破这些小伎俩,以免上当!

平时学学法,对生活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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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生活,生活与法,法就在身边!我将陆续推出与我们生活很近的法治小故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喜欢。

#你好生活# @龙腾虎跃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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