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一股独大”的策略-----“累积投票制”

如果公司中存在超过50%股权的大股东,则很容易形成大股东“一言堂”的局面。在“一股独大”情形下,中小股东的意愿根本无法体现,股东之间相互牵制、相互监督的机制无法发挥实质作用,久而久之,公司就成为大股东的意志自由的天下,其他股东对公司发展中的方向性问题漠不关心,从而增加公司决策过程中犯错的几率。

造成上述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公司的投票制度都是“直接投票制”,股东拥有的股份多,就拥有多数的表决权,从而在公司所有议题上都会形成“资本多数决”的结果,就是大股东一句话顶小股东一万句。为了纠正“直接投票制”的弊端,法律还赋予了股东选择“累积投票制”的权力,“累积投票制”就是每名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数额是其股份数与所表决议题数额的乘积,股东可以将自己的表决权在每个议题中自由分配,也可以集中使用。例如,某小股东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为30%,大股东占股51%,还有二个更小股东分别占股15%、14%,公司选举董事时,董事会为3人组成,那我们就有30*3=90票表决权,大股东有51*3=153票表决权,小股东分别有15*3=45票和14*3=42票表决权,在选举董事时,如果股东都提出了自己的人选,按照累积投票制度投票的话,我们可以把90票集中投给我们自己的人选,则肯定保证该人选可以当选董事,因为大股东一共就有153票,为了保证他的人选当选,势必将最少91票投给自己的提名人之一,投出91票后还剩62票,少于我们拥有的90票,所以我们的董事提名人必然当选,避免了大股东垄断董事会的情形。如果与其他小股东配合得当,甚至可以获得董事会多数的席位。可见,“累积投票制”是一种避免所有议题都形成“资本多数决”的局面,如果运用得当,可以使中小股东拥有对公司议题的发言权,甚至可以利用投票技巧在自己特别关注的议题上战胜大股东。

目前,《公司法》虽然只是规定在股份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使用“累积投票制”,但是也并未禁止在有限公司以及股份公司在其他表决议题中使用,按照“公司自治”的理念,只要股东通过协商确定使用“累积投票制”来作为公司内部的决策机制,法律并不会限制或否定。因此,对于中小股东而言,应该在公司成立时,大股东欺压态势尚未形成之时就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中确立“累积投票制”作为公司的表决机制,从而避免“一股独大”的所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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