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擔保物權理論研究

小編自從發了第一篇文章獲得不小的反響後,文思泉湧,終於和兒時的夢想能夠掛點邊了,畢竟那會覺得作者二字神聖不可侵犯。

大家都知道小編的套路,開篇前總得跟大家扯點題外話。今天我們來聊一部懸疑推理影片《看不見的客人》,來張劇照,給你們康康。

實現擔保物權理論研究

圖片來源於《看不見的客人》劇照

實現擔保物權理論研究

圖片來源於《看不見的客人》劇照

作為一個法(zu)學(guo)專(wei)業(lai)的(de)法(jie)律(ban)人(ren),這麼優質的影片怎麼能錯過呢。2017年9月份該部劇在中國大陸上映時,小編被好基友拉著一起去影院看了,看完真真正正的是被征服了。

該劇講述了一個事業有成的企業家艾德里安在事業如日中天之時不顧家中妻兒與女攝影師勞拉之間保持著不正當關係(是不是想起了老蔡那猥瑣的笑容,你們自己去聯想,此處不贅述)。兩人在路上發生了車禍,為了掩蓋事件的真相,兩人決定將在車禍中死去的青年丹尼爾連同他的車一起沉入湖底。為了洗脫罪名,他請來了戰無不勝的金牌女律師弗吉尼亞為自己辯護。劇情燒腦之餘還不忘給觀影者部分提示,不僅給觀影者留有充分的想象推理的空間,而且每次拋出一組證據之後所指向的對象都不一樣,到底誰是犯罪嫌疑人?這個答案靠你們自己去尋找。

上學的時候老師特別喜歡引用霍姆斯大法官的那句法諺: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經驗。法學,歸根結底,是一門實用學科,邏輯上再無懈可擊的理論,倘若不能運用到實際中來,它必然是失敗的。不過,我們今天所要探討的主題與影片無關。我們今天接著探討民商事方面的理論與實踐。

【Hi,小夥伴們,又到我該出場的時候了,我依舊是正文分割線 】

今天我們要聊的是民訴特別程序中的實現擔保物權,Emm???

實現擔保物權理論研究

圖片來源於今日頭條免費正版圖片

什麼是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指在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將特定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擔保物權有什麼作用?

擔保物權能否順利實現是影響擔保物權制度在實踐中適用頻率的重要因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第一百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本文將對實現擔保物權的相關問題,通過實踐中筆者經辦過的真實案例進行“深度”剖析,分析實現擔保物權程序適用非訟程序的價值及理論依據,對相關問題提出自己的見解。

一、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的利處:

1、管轄便於執行,對申請人較為有利【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2、審限較短,利於提高司法效率,減少當事人訟累【第一百八十條 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3、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實行一審終審【第一百七十八條 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4、案件受理費為0元。此處在實踐中存在爭議,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不需要收取訴訟費。實現擔保物權屬於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根據現行《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八條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 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 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 行政賠償案件。

本案既然是按照特別程序進行審理就不應當收取訴訟費。

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需要收取訴訟費且應按財產案件標準收取。審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需法院對主債務、擔保債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已屆清償期進行審查。因此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實際上是當事人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處分的申請,依照該性質,該種類型的申請應當按照財產案件標準收取訴訟費。

當然了,筆者在此同意第一種觀點,如果有其他觀點歡迎各位予以補充。

實現擔保物權理論研究

圖片來源於今日頭條免費正版圖片

二、實現擔保物權的弊端:

1、規則缺位

現行法律、法規中關於實現擔保物權案件方面的規定存在著過於簡陋、缺乏可操作性等問題,使得該制度的部分內容在司法實踐中的理解適用及完善存有較大空間。很多法官在經手此類案件中,多為向審委會請教,然後據其多年來的法學素養作出相應裁定。

另外,考慮到執行問題,案涉抵押物拍賣變現後,若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如何處理?未能得到清償的部分,是由法院繼續執行被申請人的其他財產還是本執行案件執畢,由申請人通過另訴的方式再次進入執行程序?筆者是建議後者,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浙高法[2013]152號:

債權人能否就擔保財產拍賣、變賣後不足以清償債務部分再起訴債務人及保證人(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的情況下)提起實現擔保物權申請是否構成對主債務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

答:擔保財產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對債務人和保證人仍有求償權,故可再起訴。無論是債務人自己提供物保還是第三人提供物保,申請實現擔保物權都是債權人向從債務入主張權利的意思表達,應視為同時向主債務入主張權利,故應具有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的效力。至於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明確了連帶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事由具有涉他性,故申請人提出實現擔保物權申請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也隨主債務、擔保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而中斷。

為什麼?有的同學不禁要問前者不是有利於提高執行效率減少當事人訟累的嗎?你這不是,不是折騰麼。前者受生效裁定文書確定性以及實現擔保物權案件標的物的特定性的限制,法院不宜直接裁定執行被申請人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若作出裁定,則違背了裁判的確定性和既定性的原則,擴大了執行的範圍。

2、送達問題(有多少同學因為被申請人送達不到被駁回實現擔保物權申請的?評論區舉個讓我看見你們的身影)。有多少人敗在了:本院認為,人民法院受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後,因被申請人XXX下落不明導致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七條,《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的通知》第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要求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申請人依法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為避免被申請人惡意逃避送達,針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件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7〕19號之規定:

八、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避送達,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可以分別以下列情形處理:

(一)當事人在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二)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書面材料中載明的自己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三)沒有約定、當事人也未提交書面材料或者書面材料中未載明地址的,以一年內進行其他訴訟、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四)無以上情形的,以當事人一年內進行民事活動時經常使用的地址為送達地址。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進行送達的,可以同時以電話、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達人。

若未實現確認送達地址,經法院郵寄送達後無法聯繫到被申請人,能否適用公告送達?各地司法實踐不一致,不支持的暫且不論,我們來看一下支持適用公告送達的案例。

(1)公告送達權利義務告知書

實現擔保物權理論研究

圖片來源於人民法院報

(2)公告送達裁定書



實現擔保物權理論研究

圖片來源於浙江法院網

3、被申請人異議

實踐中,經常因被申請人提出反對擔保物權的設立、對尚欠金額不認可、主債權到期時間存疑等異議,導致受理法院作出駁回裁定等情況。筆者認為被申請人對屬於合同法範疇的合同成立、效力等無異議的,僅反對擔保物權的設立,如抵押人對登記事實、是否轉移佔有等提出異議。法院應當審查擔保物權是否成立,並且著重審查擔保物權是否成立、被申請人是否在異議期提出(5-15天)、是否能夠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若不成立可駁回)、必要時可以依職權調查相關事實、詢問相關當事人或進行聽證(非必經程序,但為了查清事實,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依職權啟動),若被申請人僅籠統提出或表示異議,但未舉證或超異議期提出的,必將造成被申請人濫

今天就說到這,小夥伴們,我們下期再見~~We will come back a

聲明 | 本文僅供交流學習,版權歸原作者所有,部分圖片來源於網絡,已註明來源,若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到您的合法權益,煩請告知刪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