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理论研究

小编自从发了第一篇文章获得不小的反响后,文思泉涌,终于和儿时的梦想能够挂点边了,毕竟那会觉得作者二字神圣不可侵犯。

大家都知道小编的套路,开篇前总得跟大家扯点题外话。今天我们来聊一部悬疑推理影片《看不见的客人》,来张剧照,给你们康康。

实现担保物权理论研究

图片来源于《看不见的客人》剧照

实现担保物权理论研究

图片来源于《看不见的客人》剧照

作为一个法(zu)学(guo)专(wei)业(lai)的(de)法(jie)律(ban)人(ren),这么优质的影片怎么能错过呢。2017年9月份该部剧在中国大陆上映时,小编被好基友拉着一起去影院看了,看完真真正正的是被征服了。

该剧讲述了一个事业有成的企业家艾德里安在事业如日中天之时不顾家中妻儿与女摄影师劳拉之间保持着不正当关系(是不是想起了老蔡那猥琐的笑容,你们自己去联想,此处不赘述)。两人在路上发生了车祸,为了掩盖事件的真相,两人决定将在车祸中死去的青年丹尼尔连同他的车一起沉入湖底。为了洗脱罪名,他请来了战无不胜的金牌女律师弗吉尼亚为自己辩护。剧情烧脑之余还不忘给观影者部分提示,不仅给观影者留有充分的想象推理的空间,而且每次抛出一组证据之后所指向的对象都不一样,到底谁是犯罪嫌疑人?这个答案靠你们自己去寻找。

上学的时候老师特别喜欢引用霍姆斯大法官的那句法谚: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经验。法学,归根结底,是一门实用学科,逻辑上再无懈可击的理论,倘若不能运用到实际中来,它必然是失败的。不过,我们今天所要探讨的主题与影片无关。我们今天接着探讨民商事方面的理论与实践。

【Hi,小伙伴们,又到我该出场的时候了,我依旧是正文分割线 】

今天我们要聊的是民诉特别程序中的实现担保物权,Emm???

实现担保物权理论研究

图片来源于今日头条免费正版图片

什么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有什么作用?

担保物权能否顺利实现是影响担保物权制度在实践中适用频率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本文将对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问题,通过实践中笔者经办过的真实案例进行“深度”剖析,分析实现担保物权程序适用非讼程序的价值及理论依据,对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利处:

1、管辖便于执行,对申请人较为有利【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审限较短,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讼累【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3、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4、案件受理费为0元。此处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需要收取诉讼费。实现担保物权属于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现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 行政赔偿案件。

本案既然是按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就不应当收取诉讼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需要收取诉讼费且应按财产案件标准收取。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需法院对主债务、担保债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已届清偿期进行审查。因此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实际上是当事人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处分的申请,依照该性质,该种类型的申请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收取诉讼费。

当然了,笔者在此同意第一种观点,如果有其他观点欢迎各位予以补充。

实现担保物权理论研究

图片来源于今日头条免费正版图片

二、实现担保物权的弊端:

1、规则缺位

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方面的规定存在着过于简陋、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使得该制度的部分内容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适用及完善存有较大空间。很多法官在经手此类案件中,多为向审委会请教,然后据其多年来的法学素养作出相应裁定。

另外,考虑到执行问题,案涉抵押物拍卖变现后,若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如何处理?未能得到清偿的部分,是由法院继续执行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还是本执行案件执毕,由申请人通过另诉的方式再次进入执行程序?笔者是建议后者,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浙高法[2013]152号:

债权人能否就担保财产拍卖、变卖后不足以清偿债务部分再起诉债务人及保证人(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的情况下)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是否构成对主债务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答:担保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仍有求偿权,故可再起诉。无论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还是第三人提供物保,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都是债权人向从债务入主张权利的意思表达,应视为同时向主债务入主张权利,故应具有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的效力。至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了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具有涉他性,故申请人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随主债务、担保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

为什么?有的同学不禁要问前者不是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减少当事人讼累的吗?你这不是,不是折腾么。前者受生效裁定文书确定性以及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标的物的特定性的限制,法院不宜直接裁定执行被申请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若作出裁定,则违背了裁判的确定性和既定性的原则,扩大了执行的范围。

2、送达问题(有多少同学因为被申请人送达不到被驳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评论区举个让我看见你们的身影)。有多少人败在了: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后,因被申请人XXX下落不明导致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七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人依法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避免被申请人恶意逃避送达,针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19号之规定:

八、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若未实现确认送达地址,经法院邮寄送达后无法联系到被申请人,能否适用公告送达?各地司法实践不一致,不支持的暂且不论,我们来看一下支持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例。

(1)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

实现担保物权理论研究

图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

(2)公告送达裁定书



实现担保物权理论研究

图片来源于浙江法院网

3、被申请人异议

实践中,经常因被申请人提出反对担保物权的设立、对尚欠金额不认可、主债权到期时间存疑等异议,导致受理法院作出驳回裁定等情况。笔者认为被申请人对属于合同法范畴的合同成立、效力等无异议的,仅反对担保物权的设立,如抵押人对登记事实、是否转移占有等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审查担保物权是否成立,并且着重审查担保物权是否成立、被申请人是否在异议期提出(5-15天)、是否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若不成立可驳回)、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询问相关当事人或进行听证(非必经程序,但为了查清事实,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依职权启动),若被申请人仅笼统提出或表示异议,但未举证或超异议期提出的,必将造成被申请人滥

今天就说到这,小伙伴们,我们下期再见~~We will come back a

声明 |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已注明来源,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