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司法局关于征求《玉林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玉林市司法局关于征求《玉林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政府规章立法质量,玉林市司法局就《玉林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5月13日前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意见,并注明姓名(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双拥路97号玉林市司法局人防大厦1707室

邮编:537000

电话:0775-2833699,0775-2820751

传真:0775-2833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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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件:

1. 《玉林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 《玉林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1玉林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的原则】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实行科学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针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职责】应急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工作,并对审批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指导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按法定流程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更新及维护管理。

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引导规范用电,并积极推广使用国家推荐的先进电器火灾防范技术设施。

公安、财政、市场监督管理、教育等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基层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责任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消防演练;

(二)按照国家、地方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夜间防火巡查,如实填写检查和巡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责任主体】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维护管理共用消防设施,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引导图;

(四)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利用广播、电子显示屏、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六)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相关规定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并为有关部门、单位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等设施提供协助;

(七)依法应当承担或者按照约定承担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责任主体】自建房由所有权人直接管理使用的,所有权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自建房由所有权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管理使用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所有权人应当与管理使用人签订消防安全协议,监督管理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公众权利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都有举报、投诉和制止的权利。鼓励通过拨打“96119”电话举报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第十二条【保险制度】 鼓励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财产火灾保险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 鼓励和支持居民小区依法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业主公约。

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自愿服务等方式有序参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场所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第十五条【场所设置】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有关消防安全规范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居住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位每户应当不小于1.0个。

第十六条【场所建设要求】已建成的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完善充电、消防等配套设施。

自建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和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第十七条【场所消防验收】依法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备案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备案。

第十八条【标准规范】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标准和下列要求:

(一)单独建造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与其它建(构)筑物、可燃材料堆场、储罐(区)等之间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且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毗邻建筑设置或者设置在建筑内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采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且不应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应影响室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线路应当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充电装置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鼓励有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装视频监控或者火灾报警系统,推广使用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警报器等先进消防设施。

第十九条【停放充电行为规范】电动车自行车停放、充电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的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等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 违反安全用电要求接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四)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充电;

(五) 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日常消防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核查处理】消防救援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依法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检查措施】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一般责任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不达标场所处罚】

方案一:对单位设置的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和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由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方案二:对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和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由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处罚】方案一: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建筑的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等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 违反安全用电要求接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四)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充电

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方案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监管责任】履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是具备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其中一种或者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玉林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本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玉林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

近年来,全市火灾安全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关怀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然而,随着玉林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区规模的扩大,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增长,全市电动自行车火灾频发且呈逐年增长趋势,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大量社会财产损失。火灾事故暴露出电动自行车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特别是停放充电环节等方面存在极大的火灾安全隐患突出问题,诸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环节中“进楼入户”、“堵塞通道”、“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现象愈演愈烈。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势必给我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埋下巨大安全隐患,阻碍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因历史原因及我市城市建设的高速推进,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已经滞后,形成了许多新问题和新矛盾,我市《办法》将作为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为构筑本市特色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体系,形成高效安全、可操作性强的消防安全管理发挥积极作用。

制订《办法》是进一步维护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的需要。近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增长速度很快,截至2019年6月我市电动自行车共注册登记已超过100万辆,其中玉林城区及各县(市、区)城市化管理范围内保有量约70多万辆,基数增加导致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事故绝对数量上升。因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过程中的进楼入户、堵塞通道、人车同屋和飞线充电等现象引发的火灾 事故,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人民群众对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的呼声非常强烈。

制订《办法》是规范停放充电场所的需要。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隐患均是由电动车过量充电引起,加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基本为零。规范化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范化配置相应消防设施,从而解决人民群众停放充电需要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这一矛盾。同时,随着城市发展,大量老旧小区的存在,公共停放充电场所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资源配置向公共需要倾斜已成为社会共识。通过《办法》的制订建立与公共停放充电场所实际相适应的市政资源配置体系是必要的。

制订《办法》是锻造高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需要。从目前的形势来看,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行为与消防安全管理需要这一矛盾将会长期存在。在这种局势下,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有关的管理规定只有《玉林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这一规范性文件,对锻造高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缺乏有力保证。

三、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

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借鉴了北京、湛江、南宁等外地的立法工作经验。

四、《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八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公众权利义务、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场所设置、标准规范、停放充电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涵盖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各方面工作,将会对我市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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