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死亡賠償金為59萬元,結果他的家人拿到了約100萬!臨海這起“同命同價”案子,信息量很大!

臨海農民鄭某,因交通事故去世,

本來死亡賠償金為597520元,

結果,他的家人拿到了997980萬,

比原先多獲40餘萬元的賠償,

為何?

原來,鄭某出事的當天,

恰好台州出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意見》。


案情摘要

2020年1月1日,陳某駕駛台州市某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自卸車途經104國道與沿江鎮下洋水村交叉路口自北往西方向右轉時,與自北往南方向直行的鄭某騎行的二輪電動車碰撞,導致鄭某當場死亡。

事故示意圖

本來死亡賠償金為59萬元,結果他的家人拿到了約100萬!臨海這起“同命同價”案子,信息量很大!

經臨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陳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鄭某無責。陳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車投保在某財產保險公司黃岩分公司,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鄭某家中尚有83歲的老母親,兩個女兒均已經成年。2020年3月13日,鄭某的母親、丈夫、兩個女兒向臨海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台州市某運輸有限公司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經濟損失共計1118634.33元,並要求某財產保險公司黃岩分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臨海法院將該起案件委託台州市保險行業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賠償標準提高,死者家屬多獲賠40餘萬

受害人鄭某系農村戶籍,若按以往標準只能參照2019年浙江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以及按照農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


按原先的標準,死亡賠償金為597520元(29876元/年×20年),被扶養人生活費為17793元(21352元÷6人×5年)。


但是,就在事故發生前的一個星期,也就是2019年12月23日,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標準的意見》,明確侵權行為發生於2020年1月1日(含當日)以後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不再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標準。導致鄭某死亡的這起交通事故恰好發生在意見適用的第一天。


按照浙江省2019年度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死亡賠償金,根據全體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為997980元(49899元/年×20年),被扶養人生活費為26688元(32026元÷6人×5年)。


因賠償標準的提高,鄭某家屬可以多獲得40餘萬元的賠償。


台州首例適用人身損害賠償城鄉統一標準的案件

2020年3月27日,這起案件成功調解,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城鄉統一標準,雙方達成協議:由某財產保險公司黃岩分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按責賠償四原告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醫療費(醫保內)、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合計1061114元,四原告自願放棄其他訴訟請求,就本次事故賠償事宜一次性處理結案。


4月13日,當事人申請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當天,臨海法院就作出了司法確認。現所有款項已履行完畢。通過訴前調解,從原告起訴到案件履行,僅耗時一個月,大大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這也是台州首例適用人身損害賠償城鄉統一標準的案件。


另一方面,3月17日,臨海檢察院以陳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臨海法院提起公訴。3月24日,臨海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公開審理此案,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本來死亡賠償金為59萬元,結果他的家人拿到了約100萬!臨海這起“同命同價”案子,信息量很大!


近年來,隨著城鎮化建設進程的加快以及戶籍制度的改革,“同命同價”的呼聲越來越高,此前區分城鎮與農村戶口計算死亡、傷殘賠償金,使得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所得的賠償數額相差之大,引起人們產生“同命不同價”的落差感。

本來死亡賠償金為59萬元,結果他的家人拿到了約100萬!臨海這起“同命同價”案子,信息量很大!

台州市中級法院相關工作人員表示,

實行“同命同價”,消除了當事人對於賠償金額的預期計算的分歧,有利於訴源治理和調解工作的展開,也是我國現代法治社會的體現,保護了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


來源:台州晚報 、台州中院、台州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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