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在哺乳期單位可以任意調換其工作嗎?

Evan123guo


可以,但是要與女職工協商一致。否則女職工有權拒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一個工作崗位。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明確表示,如果在哺乳期,原來某些職位目前可能不能勝任。在此情況下,經過協商,用人單位可以調換勞動者工作崗位,但必須有足夠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崗位,而且必須與勞動者協商。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而單方面調換職位,勞動者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雙方協商一致 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調整工作崗位。


盧師兄


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師事務所商事金融團隊律師,關於您提出的問題,根據您提供的案件信息,提出以下建議,僅供參考。

不論您是否處於哺乳期,單位都不能隨意調換您的工作崗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另外,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都對三期女職工保護有特別規定。

面對用人單位侵犯合法權益,您可以採取以下方式維護權益:

1、與用人單位積極交涉

跟公司積極溝通,通過QQ、微信的形式交流,並要保存相關證據,要明確表示不同意調崗,要求按原薪水發放。

2、到勞動部門或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舉報或尋求工會、婦聯的幫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3、被迫解除合同前一定要留存好相關證據

如果用人單位不改正,女職工可以在離開公司前向公司郵寄或者當面提交被迫解除合同通知書,告知因用人單位剋扣產假工資、哺乳期工資或者違法調崗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解除合同。但是千萬不能不辭而別,否則用人單位可以曠工為由解除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以上是我對您的提問的建議,僅供參考,祝您一切順利!


安博律師


其實也不是絕對的,單位給你調換工作崗位也是根據你目前的情況來選擇的,你可以表達自己的意見和想法。對於調換工作也是要經過你個人的同意才能執行。另外任意調換這樣是不對的,要根據你之前的工作崗位的具體工作內容來調換,不是任意可以調換的。如果你覺得這樣做對自己有失公平,是可以把你的想法和狀態和單位詳細溝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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