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男子刺傷多名圍毆者獲刑三年十個月 檢方:“圍毆者”不構成聚眾鬥毆

2018年6月,廣東省惠東縣港口鎮街頭髮生一起衝突。時年46歲的男子鄭劍鋒遭多人圍毆後,拿剪刀刺向圍毆者,致對方2人重傷,3人輕微傷,鄭劍鋒輕微傷。事後,雙方均被逮捕、分別移交起訴。鄭劍鋒被控犯故意傷害罪,另一方歐文偉等6人被控犯聚眾鬥毆罪。

2020年4月26日,鄭劍鋒被判故意傷害罪,獲刑三年十個月。同日,惠東縣法院准許惠東縣檢察院撤銷對歐文偉等6人的起訴。此前報道>>>廣東男子刺傷多名圍毆者被判三年餘 法院:主動挑事 非正當防衛

5月26日,惠東縣人民檢察院對歐文偉、歐建檳等6人作出不起訴決定。檢方認為,歐文偉等6人聚眾鬥毆案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廣東男子刺傷多名圍毆者獲刑三年十個月 檢方:“圍毆者”不構成聚眾鬥毆

鄭劍鋒一方對此表示不服。5月28日,紅星新聞記者從鄭劍鋒代理律師藍天彬處獲悉,今日上午,已向惠州市人民檢察院遞交刑事申訴狀,請求對歐文偉等人提起公訴。

檢方:六人鬥毆故意、糾集行為證據不足

據惠東縣人民檢察院出具的不起訴決定書顯示,惠東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8年6月24日23時許,犯罪嫌疑人歐文偉因其家中隔壁凍庫冷氣聲音太響,遂找該凍庫所有人鄭劍雲協商。當晚在凍庫附近協商時,犯罪嫌疑人歐文偉、歐建檳等人與鄭劍雲發生口角、撕扯,因歐文偉方人多,鄭劍雲逃走。

鄭劍雲逃至現場附近一小巷內拾取木棍,繼續返回歐文偉家附近爭執,歐文偉遂持刀追趕鄭劍雲,鄭劍雲再次逃開。鄭劍雲逃回家中以後,再從家中取出菜刀,然後步行回歐文偉家附近,歐文偉、歐建升、楊榮興等人遂持砍刀、棍子追打鄭劍雲,鄭劍雲未被打倒,再次逃跑。

廣東男子刺傷多名圍毆者獲刑三年十個月 檢方:“圍毆者”不構成聚眾鬥毆

廣東男子刺傷多名圍毆者獲刑三年十個月 檢方:“圍毆者”不構成聚眾鬥毆

後鄭劍雲的哥哥鄭劍鋒騎摩托車到歐文偉家門口,歐文偉等人與鄭劍鋒發生鬥毆,鄭劍鋒(另案處理)持剪刀捅傷歐文偉、歐建檳、黃秀強、楊榮興、歐建升5人,鄭劍鋒亦被歐文偉等6人持砍刀、棍子及玻璃瓶等兇器毆打致傷。

經鑑定,歐建檳、黃秀強兩人傷勢為重傷二級,歐文偉、楊榮興、歐建升、鄭劍鋒傷勢為輕微傷。

廣東男子刺傷多名圍毆者獲刑三年十個月 檢方:“圍毆者”不構成聚眾鬥毆

鄭劍鋒家屬稱,鄭劍鋒當晚用的就是這樣的剪刀

2019年1月,惠東縣公安局以歐文偉、歐建檳、楊榮興、黃秀強、鍾成穩、歐建通6人涉嫌聚眾鬥毆罪,移送惠東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經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2020年5月26日,檢察院認為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法對上述6人不起訴,並作出不起訴決定書。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惠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惠東縣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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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東縣檢察院不起訴理由說明書

惠東縣檢察院在同一天出具的不起訴理由說明書中指出,6名被不起訴人與鄭劍鋒鬥毆故意的證據不足,被不起訴人一方在鄭劍鋒出現在現場之前已經報警,其跟鄭劍鋒沒有約架,也不知道鄭劍鋒會到現場,在鄭劍鋒持械到場後,被不起訴人一方才對鄭劍鋒這一特定對象實施故意傷害行為,但鄭劍鋒只夠成輕微傷,達不到故意傷害的立案追訴標準。

檢方還稱,認定6名被不起訴人聚眾行為證據不足,案內人鍾某穩和黃秀強都是從親戚朋友間得知情況後自行到歐文偉家裡瞭解情況,糾集行為證據不足。

鬥毆案被害人:不服,已提出申訴

鄭劍鋒一方對此表示不服。鄭劍鋒代理律師藍天彬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鄭劍鋒作為歐文偉等6人涉嫌聚眾鬥毆案一案的被害人,傷情應當認定為輕傷二級而非輕微傷,且現有證據表明,歐文偉等6人聚眾鬥毆故意明顯。

5月28日上午,受當事人委託,藍天彬向惠州市人民檢察院遞交刑事申訴狀,請求撤銷惠東縣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依法對歐文偉等6人提起公訴。

藍天彬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檢方稱“被不起訴人一方在鄭劍鋒出現在現場之前已經報警”與事實不符。“報警人是案外人張某強,其沒有參與鬥毆,不屬於‘被不起訴一方’。且張錦強報警的原因是鄭劍鋒出現在現場之前,歐文偉等人與鄭劍雲發生口角、撕扯,歐文偉等人手持砍刀、棍子,追打手拿菜刀的鄭劍雲,此時歐文偉一方已經大規模聚集,意圖鬥毆,張錦強見狀報警,與鄭劍鋒無關。”

監控視頻顯示,2018年6月24日23時55分至23時56分,張錦強在沒有他人干擾的情況下,用手機報警。

而對於鄭劍鋒“持械到場”的說法,藍天彬稱,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鄭劍鋒去現場前知道其弟鄭劍雲與歐文偉一方發生衝突之事,鄭劍鋒經過案發現場,看到大量人員聚集後停車,是正常行為,並非故意持械到場。

廣東男子刺傷多名圍毆者獲刑三年十個月 檢方:“圍毆者”不構成聚眾鬥毆

“鄭劍鋒故意傷害案”一審判決書

藍天彬還指出,根據“鄭劍鋒故意傷害案”一審判決書第25頁顯示,海棠酒店大門右側監控視頻證實,“歐文偉一方先有一名男子動手推搡,另一名男子拿塑料凳毆打鄭劍鋒,鄭劍鋒有後退避讓且有刺向與其打鬥的男子腹部的動作”。第30頁認定,歐文偉一方先行動手打人。

在4月26日宣判的“鄭劍鋒故意傷害案”中,法院認為被告人鄭劍鋒在沒有發生不法侵害、對方亦未對其人身、財產等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的情況下,持械到達案發現場, 並主動挑起事端,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 故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的行為是正當防衛的辯解、辯護意見與本案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採納。

法院認為,鄭劍峰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鑑於該案是鄰里糾紛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且雙方互有過錯,被害人一方先行動手打人,在量刑時給予酌情考慮,判處鄭劍鋒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藍天彬表示,鄭劍鋒符合特殊正當防衛的條件,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受當事人委託,已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刑事上訴狀,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

紅星新聞記者 李文滔

編輯 張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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