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青神一餐館因火災損失9萬餘元 買了保險憑啥不賠?一項重要條款成判決關鍵

四川青神一餐館因火災損失9萬餘元 買了保險憑啥不賠?一項重要條款成判決關鍵

餐館廚房被燒燬

鍾成 封面新聞記者 王越欣

保險,在當今社會經濟發展中有著重要作用,可以幫助轉嫁風險,是人們尋求經濟保障的重要方式。但在買保險時,有多少人認真讀過其中的重要條款呢?

四川青神縣就有一家餐館的老闆,在保險業務員的熱情推薦下,為餐館購買了保險。不久,飯店發生火災,燒燬了廚房設施,老闆找到保險公司,卻被保險公司以“不在承保範圍”拒絕理賠。

是保險公司抵賴,還是餐館老闆理虧?8月3日,記者從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青神縣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四川青神一餐館因火災損失9萬餘元 買了保險憑啥不賠?一項重要條款成判決關鍵

一場火災引發的保險糾紛

原告餐館是青神一家較有名氣的中餐館。2019年3月,一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多次給餐館老闆推銷保險產品,表示“買了這個保險,放心當老闆!”

考慮到經營風險,7月,老闆花費3000元在該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險保單,保險期從2019年7月19日0時起,至2020年7月18日24時止,保險範圍為場所責任、僱員責任、食品責任。

2019年12月7日上午,餐館廚師在熱油時不慎發生火災,廚房設備設施及裝修被大火燒燬。事故發生後,老闆馬上聯繫保險公司,要求理賠。次日,保險公司派人到現場查看,並告知老闆,廚房的財產損失不在其承保範圍。保險公司人員沒有對損失定損便離去了。9日,保險公司向餐館出具了《不予受理告知函》。

“當時業務員推薦的時候,說這個場所責任裡面就包括了火災損失,怎麼才交了錢兩個月,說不賠就不賠?”火災後,餐館老闆重新裝修、購買設備餐具,花費9萬餘元。老闆將保險公司訴至青神縣法院,索賠保險金9萬餘元。

一項關鍵條款成為案件焦點

法庭上,雙方爭執不下。

餐館老闆表示,買保險時,在業務員操作下,他在手機上付款購買了該保單。發生火災後,多次與保險業務員聯繫,對方才派人來看,還不定損直接就出具了拒賠通知書。當時正值元旦餐館高峰期,他便先自行裝修,並把裝修的清單發給了保險業務員。

保險公司則表示,該份保單是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餐館老闆當時買的保險中,關於場所責任一項,並沒有購買1000元的自身損失保險,而僅買了500元的第三方損害險。所以此次火災事故並不在承保範圍之類,沒有定損必要。

四川青神一餐館因火災損失9萬餘元 買了保險憑啥不賠?一項重要條款成判決關鍵

第三方損害險,大意就是燒了別人才賠,燒到自己不賠。

針對這個關鍵的第三方損害險,法庭著重進行了調查。而就這一關鍵保險條款,雙方拿出的保單又出現了差異。

餐館老闆購買的是電子保單,簽單後,保險公司交給他一份紙質保單抄本打印件。紙質保單抄本打印件和電子保單保險單號均是一樣的,但紙質保單抄本打印件是將場所責任描述為“附加火災和爆炸責任條款”,電子保單描述為“附加火災爆炸造成第三者損失”,除此外,兩份保單場所責任、僱員責任、食品責任內容均一致。

老闆堅稱按業務員介紹,自己買的保險包含了火災損失,購買時是電子保單,密密麻麻的字不可能逐條看清。

而保險公司堅稱餐飲方未理解條款,此次火災造成的是餐館自身的損失,而他購買的僅是造成他人損失的保險,並不在承保範圍。紙質保單和電子保單內容雖略有不同,但保險法第65條對責任保險有專門的定義,即不允許有不同的理解,基於保險法對責任保險的定義,也就是保障的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失。

判決:雖採信被保險人證據 但駁回訴訟請求

經依法審理,法院認為,在該案中,餐館與保險公司爭執的保單對承保的場所責任保障“火災和爆炸”描述不一致,應採信有利於被保險人即餐館所持有的紙質保單抄本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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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紙質保單抄本打印件中場所責任保障描述“附加火災和爆炸責任條款”,該條文意簡單明確,沒有二種以上不同的解釋,對應的附加火災和爆炸責任條款明確約定“因火災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時被保險人應負的賠償責任”。

該約定是保險公司對餐館造成第三者損失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而不是對餐館自身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因此,餐館因火災造成自身財產損失不屬於保險公司的承保範圍,故對餐館請求保險公司賠償因火災造成自身財產損失9萬餘元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餐館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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