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案说法】喝酒不开车!能记住吗?!

【仪案说法】喝酒不开车!能记住吗?!

危险驾驶罪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其中,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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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仪征市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39件139人,其中,起诉101件10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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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驾驶车型为摩托车的87件87人,驾驶车型为轿车、三轮汽车、变型拖拉机的52件5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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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0-200mg(含80mg)的有111人,200-300mg(含200mg)的有27人,300mg以上的有1人。

▲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再犯危险驾驶罪的有2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再犯危险驾驶罪的有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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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多少算醉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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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怎么罚?

根据2011年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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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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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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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被告人殷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仪征市长青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枣林北苑路段时冲进滑坡,事故致乘坐人周某某受伤、车辆烧毁。经鉴定,被告人殷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2mg/100ml,被害人周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仪征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依法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2020年1月,仪征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殷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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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33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仪征市新城镇大众岗南侧路口,与周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追尾,事故致两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1.6mg/100ml。

仪征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依法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2019年3月,仪征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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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25日,仪征交警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查酒驾专项整治行动,累计查处酒驾21起,醉驾2起。


延伸阅读

2015年2月1日起,《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

《办法》第六条指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构成一般交通失信行为。

《办法》第七条指出,因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的,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构成较重交通失信行为。

《办法》第八条指出,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构成严重交通失信行为。

文明交通信用与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评优评先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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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 | 仪检宣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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