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省農業農村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聯合發出致全省生豬養殖、運輸、屠宰等環節從業者的一封信,宣佈我省從4月份開始在全省範圍內開展為期2個月的違法違規調運生豬行為專項整治行動。請生豬養殖、運輸、屠宰等環節從業者嚴格執行生豬調運有關政策,切實維護生豬調運的正常秩序,助力加快恢復生豬生產。
信件全文如下:
致全省生豬養殖、運輸、屠宰等環節從業者的一封信
當前,正值恢復生豬生產的關鍵時期。近期國內多個省份發生違法違規調運生豬引發的非洲豬瘟疫情,給生豬生產造成嚴重影響。為有效控制非洲豬瘟疫情跨區域傳播風險,根據上級部署,我省從4月份開始在全省範圍內開展為期2個月的違法違規調運生豬行為專項整治行動。請生豬養殖、運輸、屠宰等環節從業者嚴格執行生豬調運有關政策,切實維護生豬調運的正常秩序,助力加快恢復生豬生產。
一、在生豬養殖環節,養殖場(戶)補欄生豬一定要索取合法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豬隻抵達後24小時內要向當地獸醫部門報告;嚴禁購買來源不明、未經檢疫的仔豬;跨省調入種豬需辦理省級審批手續;養殖場(戶)出售生豬前,必須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產地檢疫,在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對外銷售。
二、在生豬運輸環節,生豬販運戶、承運人和貨主必須使用經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的車輛運輸生豬,運輸的生豬必須取得合法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必須按照檢疫證明載明的到達地點實行“點對點”調運。備案車輛違法違規運輸生豬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取消備案資格並列入黑名單,不再接受重新備案申請。
三、在生豬屠宰環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入場生豬必須嚴格查證驗物,確保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附具信息與實際到場情況相符,不得接收和屠宰無檢疫證明、證物不符或其他違法違規調運的生豬。違反上述規定的,一律責令停業整頓;一年內兩次違反上述規定的,一律報請設區市人民政府取消定點屠宰資格。
四、在運輸途中查獲的違法違規調運生豬,一律在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由貨主負責就地就近將生豬隔離觀察15天,同時採樣進行非洲豬瘟檢測,隔離和非洲豬瘟檢測費用由貨主承擔。違法違規調運的生豬非洲豬瘟檢測陽性或發生非洲豬瘟疫情的,撲殺一律不予補助並由貨主承擔無害化處理費用。
五、嚴厲打擊私屠濫宰,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接受、屠宰無檢疫證明、來源不明、低價傾銷“問題豬”的,一律按《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行頂格處罰,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六、專項行動期間,在生豬養殖、運輸、屠宰等環節一經發現違法違規調運生豬行為的,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規定實行頂格處罰;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安徽省農業農村廳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 安徽省公安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