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類#個人不按規定這麼做 要罰款了!

4月16日,《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草案修改稿對農村地區生活垃圾的分類、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套建設、生活垃圾運輸處置等問題進行了修改完善。


#垃圾分類#個人不按規定這麼做  要罰款了!

  單位和個人應當

  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

  草案修改稿規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

  農村地區生活垃圾的分類根據本地實際適當調整。有條件的地方,城鄉接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農村的生活垃圾,可以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系統。

  市人民政府按照產生者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用於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用。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縣處理生態環境補償制度。將生活垃圾轉運到其他區縣集中處置的,輸出地應當向輸入地支付生態環境補償費。生態環境補償費應當用於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所在地環境治理、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以及村民、居民的環境汙染補償等。

  物業服務合同中要約定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具體要求

  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規劃和建設方面,草案修改稿規定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回收利用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

  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方面,草案修改稿明確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分類的標識、顏色及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規則等內容,並向社會公佈。

  物業服務合同(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在物業服務事項和標準中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具體要求。

  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

  運輸單位可拒收

  在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等方面,草案修改稿明確,從事廚餘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以及從事有害垃圾經營性收集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證。

  對可回收物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由生活垃圾投放人或者管理責任人與收集、運輸單位協商確定收運時間;對有害垃圾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由城市管理部門確定收運時間,也可以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與收集、運輸單位預約收運時間;對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收集、運輸,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與收集、運輸單位約定收運時間,做到日產日清。

  應使用密閉的收集容器、運輸工具收集、運輸生活垃圾,不得遺撒滴漏、隨意傾倒、丟棄、堆放;不得將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不得將建築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進行分揀;對拒不分揀的,可以拒絕接收,並報告當地城市管理部門。交付的生活垃圾符合分類規定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不得拒絕接收。

  餐飲住宿等服務性經營者

  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草案修改稿提倡各類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優先選擇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的材料和設計方案,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棄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標註並進行回收。

  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實行綠色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杯具、餐具等用品。政府採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採購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餐飲、娛樂、住宿等服務性經營者不得在經營活動中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扶持力度,推行淨菜上市、潔淨農副產品進城。

  鼓勵企業、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作為獎品,通過積分等方式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

  個人不按規定投放生活垃圾

  可處200元以下罰款

  在法律責任方面,草案修改稿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擅自從事廚餘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以及有害垃圾經營性收集活動的,由城管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未使用密閉的收集容器、運輸工具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在收集、運輸過程中遺撒滴漏、隨意傾倒、丟棄、堆放的,或者將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或者未建立管理臺賬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未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置生活垃圾或者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未正常運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擅自停止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餐飲經營者未將廚餘垃圾交由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進行收運、處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城市管理部門作出五萬元以上罰款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在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活動中有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西安晚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