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證據發生變化,撤回起訴國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刑事案件證據發生變化,撤回起訴國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該問題目前存在一定的爭議,特別是目前公、檢、法和政法委、信訪局等在處理類似的問題時,有很多不該賠償賠償的觀點,理由是因客觀證據發生變化。檢察機關辦理案件時依據公安機關報請審查逮捕的案卷材料,案卷宗材料,案件證據充分,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實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但案件批捕後,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客觀證據發生了變化,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在審查案件時,辦案人員嚴格依法進行了審查,並未違法辦案。

針對此類問題: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國家賠償工作堅持法定賠償原則。

因此,就標題案件,只要做出符合上述應當給予賠償的決定時,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不論你做出這種決定的原因為何。

當然,排除《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之外的情形。


刑事案件證據發生變化,撤回起訴國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勇敢點,他在侵犯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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