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公民個人信息侵權,受到警方傳訊

[原創首發]

3月中旬一個早晨,朋友給我打來一個電話,著急的說他兒子受到了警方傳訊,讓我替他分析一下事件嚴重的程度,如何應對這個問題。問清原委後,我提出了建議。第二天得到消息,問題解決了!警方批評教育了他的兒子,沒有追究其他責任。

轉發公民個人信息侵權,受到警方傳訊

公民個人的隱私受到法律保護

作為自媒體參與者,我把這個事情和大家分享一下,希望引起重視。

朋友的兒子在一個基層單位工作,是個很不錯的小夥子。和許許多多年輕人一樣,喜歡用微信轉發信息。3月中旬,正是疫情消退的節骨眼上,民眾既高興又心有餘悸,特別關注疫情方面的消息。那天他兒子接到朋友轉發的一條信息,內容是當地一家公司的劉姓員工呈現疑似症狀,還附帶了該人的出行軌跡和密切接觸人員的名單,小夥子一看,急忙在朋友圈中轉發了出去。他的朋友圈人數很多,又飛快的轉給了更多的人,引起了社會關注。

事實上,那名疑似病例經及時檢測,並沒有問題。地方政府發出的信息只是內部預報性情況通報,提醒相關單位和社區注意可能發生的疫情。檢測結果出來後,已經通知各單位解除了警報。

轉發公民個人信息侵權,受到警方傳訊

公民的個人信息受到法律保護

不知咋的,政府的信息又被傳到了社會上,不明就理的人們開始互相轉發,引起了一定程度的恐慌。信息上有幾十位密切接觸者的名單也被公佈,他們中的一些人遭到了困擾,有人向政府和警方作了投訴。

接到投訴後,警方迅速開展調查,朋友兒子轉發的信息成了其中一個大的消息源頭,於是警方發出了傳訊。

從以上的情況可以看出,他兒子的做法有幾個問題;

1、公民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住址,單位,家庭成員、收入,疾病等情況屬個人隱私,在法律保護之列,不能侵犯。疫情期間包括電視臺和報刊公佈的視頻和文字一般都不會涉及病患個人的基本情況。

2、政府的內部通報文件具有保密性,未經公佈,不能隨意傳播。未證實或者涉及國家機密的內容,更不能公之於眾。

3、政府文件中通報的警情已經解除,在不清楚實情的情況下,又進行傳播,引發了恐慌的後果。

4、自媒體也有規定,不得公開民眾的個人信息。

轉發公民個人信息侵權,受到警方傳訊

公民有隱私和隱私保護權

由此,他的兒子因被投訴受到傳訊是必然的。

警方通過調查沒有處理他的兒子,也有幾個方面的原因;

1、個人的態度很好,積極配合調查。

2、實事求是的講明瞭信息來源,轉發原因和轉發去向,認識了自己的行為造成的不良後果,表示接受處罰。

3、他沒有利用職權私自轉發政府文件,信息源頭另有其人。

4、受害民眾沒有針對他個人的行為進行投訴。

轉發公民個人信息侵權,受到警方傳訊

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相關的隱私保護條款

當然,政府和警方及時做好了密切接觸人員的思想工作,解決了他們的困擾,也是重要的原因。

我們常常在信息中轉發這個那個的消息,一般情況下沒見到什麼麻煩。那是因為轉發的對象或者是公眾人物,人們早已知曉他(她)的情況,比如那些英雄人物鍾南山,李蘭娟,也包括許可馨,方方之流。也可能是官方人員的情況,比如耿爽,華春瑩;因為他們發表的議論是公開告知的事項,可以傳播。至於明星之類的人物,自然是公眾口口相傳的對象,所以沒有誰認為不妥。

但是,普通公民,特別是疫災期間或者是其他災難期間,國家對信息傳播控制得嚴格的時候,是不能隨意傳播公民的個人信息的。

轉發公民個人信息侵權,受到警方傳訊

人民法院也對隱私保護有規定

我國對於保護公民隱私權有有多部法律,如憲法、民事通則、侵權責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其中《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就規定;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以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