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18億罰單砸向股價操縱,某明星躺槍

證監會18億罰單砸向股價操縱,某明星躺槍

7月3日,證監會在其官網發佈了對“高勇”實行了行政處罰的決定,時隔一個多月,因處罰決定書裡的“黃某明”以及其母“張某霞”被網友無限聯想,該事件再次發酵。

證監會18億罰單砸向股價操縱,某明星躺槍

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

證監會18億罰單砸向股價操縱,某明星躺槍

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

隨著言論發酵越來越嚴重,黃曉明工作室於今日發表了聲明表示未參與過任何股票操縱的行為。

證監會18億罰單砸向股價操縱,某明星躺槍

黃曉明工作室聲明

其實,7月初的行政處罰,如果真的涉及到明星,應該不會拖到8月中旬才發酵,只能說此次“黃某明”與其母“張某霞”的名字與黃曉明一家太過巧合,導致明星莫名背鍋。

證監會18億罰單砸向股價操縱,某明星躺槍

附:證監會行政處罰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高勇)

〔2018〕47號

當事人:高勇,男,1974年12月出生,住址:黑龍江省牡丹江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高勇操縱“精華製藥”股價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並應當事人的要求舉行了聽證,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高勇具有以下違法事實:

一、高勇賬戶組實際控制情況

高勇為北京護城河投資發展中心(以下簡稱護城河投資)合夥人,其實際控制好雨7-高勇、好雨7-路某(為華寶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時節好雨”7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子賬戶),黃某、張某燕、張某、吳某江、倪素某、倪松某、姜某、黃某明、徐某、樸某娜、薛某、吳某豐、崔某欣、吳某等16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高勇賬戶組)從事涉案交易。具體情況如下:

高勇與華寶信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寶信託)簽訂了“時節好雨”7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特定分組賬戶B類權益轉讓合同。約定好雨7-高勇賬戶所屬特定分組賬戶可用於交易的權益初始資金總額為6,000萬元,其中A類權益初始資金為4,000萬元,由華寶信託以信託資金支付;B類權益初始資金為2,000萬元,由高勇本人提供。華寶信託根據高勇下達的交易指令進行日常交易。路某為護城河投資合夥人,路某與華寶信託簽訂了“時節好雨”7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特定分組賬戶B類權益轉讓合同。約定好雨7-路某賬戶所屬特定分組賬戶可用於交易的權益初始資金總額為2.7億元,其中A類權益初始資金為1.8億元,由華寶信託以信託資金支付;B類權益初始資金為9,000萬元,由路某本人提供。華寶信託根據路某下達的交易指令進行賬戶的日常交易。根據路某與高勇陳述,路某將該賬戶交由高勇管理,好雨7-路某賬戶交易“精華製藥”均由高勇決策作出。

張某燕、黃某為世紀金源投資集團(以下簡稱金源集團)下屬企業董事,兩人賬戶在開立後均由西藏山南世紀金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金源)投資經理張某昭管理。張某昭由於工作繁忙,將兩個賬戶轉委託高勇管理至2015年11月。為避免糾紛,張某昭與高勇雙方於2014年4月以金源集團、護城河投資名義簽訂張某燕賬戶的委託代理投資合同,合同約定了收益分成條款,高勇在乙方簽字蓋章處簽字。2014年8月,張某昭、高勇雙方以西藏金源、護城河投資名義簽訂黃某股票賬戶的委託代理投資合同,合同約定了收益分成條款,高勇在乙方簽字蓋章處簽字。

薛某賬戶由其配偶李某負責打理,後經路某介紹,李某將薛某賬戶部分委託給高勇管理。該賬戶買入“精華製藥”的交易由高勇建議,並經李某同意,具體交易由高勇負責。該賬戶賣出“精華製藥”的操作部分由高勇負責,高勇使用薛某賬戶於2016年6月大量買入“精華製藥”後,李某不再將薛某賬戶交由高勇管理。

黃某明賬戶開立後由其母親張某霞管理使用。經路某介紹,張某霞將黃某明證券賬戶部分委託高勇管理,該賬戶涉案交易由高勇作出。

姜某、樸某娜分別為路某的岳母、妻子,路某將姜某、樸某娜賬戶委託高勇進行管理。

徐某為護城河投資員工,其賬戶在涉案期間由高勇進行管理。

2014年4月,高勇的朋友倪某將倪素某、倪松某賬戶介紹給高勇管理,並口頭約定管理期限至2015年10月。經路某介紹,吳某江將本人賬戶交由高勇管理。此外,吳某江還將吳某豐、崔某欣、吳某賬戶介紹由高勇管理。

高勇賬戶組所從事涉案交易,由高勇決策。根據高勇陳述,賬戶組交易的下單操作由高勇本人及護城河投資交易員王某紅共同負責。高勇賬戶組賬戶在交易地址、交易設備方面存在高度重合。

二、高勇賬戶組操縱“精華製藥”情況

(一)持續建倉並集中資金優勢連續交易“精華製藥”階段

2015年1月12日至2月17日期間,高勇賬戶組共計委託買入28,392,500股,成交23,714,872股“精華製藥”,除少量賣出外,至2月17日高勇賬戶組共計持有22,875,030股“精華製藥”。

上述期間,高勇賬戶組申買量佔同期市場申買量比例為28.63%,買成交量佔同期市場成交量比例為36.57%。在買入“精華製藥”的24個交易日中(另有兩個交易日未買入),買成交量佔市場成交量比例超過10%的有18個交易日,超過20%的有15個交易日,超過30%的有11個交易日,最高成交量佔比達到76.96%。高勇賬戶組至少在以下時間段內存在集中資金優勢,以連續交易方式拉抬股票價格的行為,並多次在拉高股價之後,少量進行賣出交易,具體情況如下:

1月12日9時44分19秒至10時26分38秒,高勇賬戶組下單42筆買入“精華製藥”,其中38筆買入申報均為第一檔價格。此段時間高勇賬戶組買入股數佔期間市場買入股數比重(以下簡稱買入佔比)為54.77%,期間股價漲幅為4.93%。

1月14日10時29分51秒至10時55分28秒,高勇賬戶組下單22筆買入“精華製藥”,其中18筆買入申報均為第一檔價格。此段時間高勇賬戶組買入佔比為74.22%,期間股價漲幅為2.85%。拉抬次日,吳某賬戶賣出“精華製藥”27,830股。

1月19日9時30分至9時53分14秒,高勇賬戶組下單41筆買入“精華製藥”,其中28筆買入申報均為第一檔價格。此段時間高勇賬戶組買入佔比為37.96%,期間股價漲幅為8.15%。

1月19日10時11分38秒至10時25分45秒,高勇賬戶組下單15筆,其中12筆買入申報均為第一檔價格。此段時間高勇賬戶組買入佔比為41.98%,期間股價漲幅為2.7%。

1月19日14時23分19秒至14時54分38秒,高勇賬戶組下單63筆買入“精華製藥”,其中47筆買入申報均為第一檔價格。此段時間高勇賬戶組買入佔比為56.35%,期間股價漲幅為2.43%。

1月21日9時30分至9時39分39秒,高勇賬戶組下單8筆買入“精華製藥”,其中6筆買入申報均為第一檔價格。此段時間高勇賬戶組買入佔比為53.51%,期間股價漲幅為2.24%。

1月22日9時30分43秒至9時38分05秒,高勇賬戶組下單14筆買入“精華製藥”,14筆買入申報均為第一檔價格。此段時間高勇賬戶組買入佔比為53.72%,期間股價漲幅為4.77%。

1月26日14時28分05秒至14時33分41秒,高勇賬戶組下單11筆買入“精華製藥”,11筆買入申報均為第一檔價格。此段時間高勇賬戶組買入佔比為77.99%,期間股價漲幅為3.17%。拉抬次日,吳某賬戶賣出“精華製藥”247,974股。

1月27日13時04分01秒至13時37分20秒,高勇賬戶組下單19筆買入“精華製藥”,其中15筆買入申報均為第一檔價格。此段時間高勇賬戶組買入佔比為86.74%,期間股價漲幅為4.46%。拉抬後,吳某賬戶賣出“精華製藥”247,974股。

1月27日14時36分35秒至14時39分16秒,高勇賬戶組下單4筆買入“精華製藥”,其中2筆買入申報均為第一檔價格。此段時間高勇賬戶組買入佔比為82.43%,期間股價漲幅為3.71%。拉抬後,吳某賬戶賣出“精華製藥”167,974股。

1月30日14時38分33秒至14時50分04秒,高勇賬戶組下單36筆買入“精華製藥”,其中35筆買入申報均為第一檔價格。此段時間高勇賬戶組買入佔比為98.01%,期間股價漲幅為3.54%。拉抬次日,樸某娜賬戶賣出“精華製藥”29,500股。

2月4日10時39分35秒至10時57分25秒,高勇賬戶組下單8筆買入“精華製藥”,8筆買入申報均為第一檔價格。此段時間買入佔比為48.53%,期間股價漲幅為2.94%。拉抬次日,吳某賬戶賣出“精華製藥”180,000股。

2月16日13時10分35秒至13時17分39秒,高勇賬戶組下單10筆買入“精華製藥”,其中9筆買入申報均為第一檔價格。此段時間買入佔比為83.26%,期間股價漲幅為2.45%。

高勇賬戶組1月12日至2月17日期間連續交易,並在部分交易時段集中資金優勢拉抬“精華製藥”股價的行為,對“精華製藥”股價產生了顯著影響。上述期間內,“精華製藥”股價上漲66.67%,顯著偏離同期中小板綜指14.05%的上漲幅度,也顯著偏離“精華製藥”1月12日前20個交易日內的價格走勢。

(二)集中資金優勢、以連續封漲停方式拉抬“精華製藥”股價階段

2015年2月18日至2月24日,因春節假期,證券市場休市。2月25日起,精華製藥因籌劃重大事項停牌。5月25日,精華製藥發佈公告披露重大重組事項,並於當日開盤後恢復交易。5月25日至6月4日連續9個交易日內,高勇賬戶組在開盤集合競價階段,集中資金優勢,以漲停價大量委託買入“精華製藥”,每日委託買入股數均超過1000萬股,最高達到1800餘萬股,收盤時漲停委託買入數量佔收盤時全市場漲停價買單的比例每個交易日均超過60%,最高達到76.35%。9個交易日內,高勇賬戶組最後一筆買入申報時,前10檔賣委託申報量累計均不高於500股,遠低於高勇賬戶組申買數量。具體情況如下:

5月25日9時15分07秒至9時20分20秒,高勇賬戶組以漲停價40.59元下單買入“精華製藥”18,758,400股,委託筆數共22筆,至收盤一直未撤單。高勇賬戶組買入股數佔集合競價階段漲停價委託股數的48.46%,佔連續競價開始時漲停價委託股數的54.63%,佔收盤時漲停價委託股數的74.65%。

5月26日9時15分06秒至9時19分22秒,高勇賬戶組以漲停價44.65元下單買入“精華製藥”17,322,100股,委託筆數共20筆,至收盤一直未撤單。高勇賬戶組買入股數佔集合競價階段漲停價委託股數的70.35%,佔連續競價開始時漲停價委託股數的72.13%,佔收盤時漲停價委託股數76.35%。

5月27日9時15分11秒至9時17分39秒,高勇賬戶組以漲停價49.12元下單買入“精華製藥”16,292,300股,委託筆數共19筆,至收盤一直未撤單。高勇賬戶組買入股數佔集合競價階段漲停價委託股數的48.85%,佔連續競價開始時漲停價委託股數的49.22%,高勇賬戶組至收盤一直未撤單,佔收盤時漲停價委託股數的65.79%。

5月28日9時15分06秒至14時31分45秒,高勇賬戶組以漲停價54.03元下單買入“精華製藥”15,787,800股,委託筆數共19筆。高勇賬戶組買入股數佔集合競價階段漲停價委託股數的54.02%,佔連續競價開始時漲停價委託股數的54.04%。14時31分12秒,徐某賬戶撤單670,500股,高勇賬戶組當日收盤時漲停封單股數15,117,300股,佔收盤時漲停價委託股數的72.84%。

5月29日9時15分08秒至9時16分13秒,高勇賬戶組以漲停價59.43元下單買入“精華製藥”18,139,500股,委託筆數共23筆。高勇賬戶組買入股數佔集合競價階段漲停價委託股數的59.64%,截止連續競價前高勇賬戶組有效漲停買入股數佔連續競價開始時漲停價委託股數的53.61%。9時15分10秒,好雨7-路某賬戶撤單4,000,000股;13時56分38秒,徐某賬戶撤單168,800股。高勇賬戶組當日收盤時漲停封單股數13,970,700股,佔收盤時漲停價委託股數的62.48%。

6月1日9時15分06秒至9時16分34秒,高勇賬戶組以漲停價65.37元下單買入“精華製藥”13,465,900股,委託筆數共16筆,至收盤一直未撤單。高勇賬戶組買入股數佔集合競價階段漲停價委託股數的59.44%,佔連續競價開始時漲停價委託股數59.45%,佔收盤時漲停價委託股數的66.57%。

6月2日9時15分05秒至9時15分23秒,高勇賬戶組以漲停價71.91元下單買入“精華製藥”12,242,700股,委託筆數共16筆,至收盤一直未撤單。高勇賬戶組買入股數佔集合競價階段漲停價委託股數的49.47%,佔連續競價開始時漲停價委託股數的49.47%,佔收盤時漲停價委託股數的67.57%。

6月3日9時15分05秒至9時15分21秒,高勇賬戶組以漲停價79.1元下單買入“精華製藥”11,529,900股,委託筆數共17筆,至收盤一直未撤單。高勇賬戶組買入股數佔集合競價階段漲停價委託股數的48.02%,佔連續競價開始時漲停價委託股數48.06%,佔收盤時漲停價委託股數的71.33%。

6月4日9時15分05秒至9時15分16秒,高勇賬戶組以漲停價87.01元下單買入“精華製藥”10,468,000股,委託筆數共16筆,至收盤一直未撤單。高勇賬戶組買入股數佔集合競價階段漲停價委託股數的72.1%,佔連續競價開始時漲停價委託股數的72.18%,佔收盤時漲停價委託股數68.71%。

綜上,高勇賬戶組以漲停價大量申買“精華製藥”的行為,不僅直接推動“精華製藥”股價異常、連續攀升,還給投資者造成買盤佔據絕對優勢的印象,進而誤導其他投資者的交易決策。5月25日至6月4日“精華製藥”連續9個交易日漲停,6月5日起,高勇賬戶組停止以漲停價申報買入“精華製藥”,“精華製藥”價格停止連續大幅上漲的趨勢。

(三)集中、大量出售“精華製藥”,實現操縱獲利階段

在拉抬“精華製藥”股價後,高勇賬戶組從6月5日起集中、大量出售“精華製藥”,實現操縱獲利。6月5日至6月16日期間,賬戶組集中賣出19,944,580股“精華製藥”,賣出金額1,491,864,510.63元。至7月22日,除薛某賬戶仍然持有“精華製藥”外,高勇賬戶組所持“精華製藥”均全部賣出,共計賣出25,356,198股,賣出金額1,683,839,745.87元。

6月5日至7月22日期間,除賣出交易外,高勇賬戶組在6月10日、6月11日、6月19日,共計買入3,687,600股“精華製藥”。其中,6月19日上午9:43至10:07:51,高勇賬戶組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入“精華製藥”,拉抬股票價格。該時間段內,高勇賬戶組共計入買入3,616,800股“精華製藥”,16筆買入申報均為第一檔價格,且均高於申報前一刻買一價。高勇賬戶組的連續買入交易顯著拉抬了“精華製藥”價格。

綜上,高勇使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組,在2015年1月12日至2月17日期間,大量建倉買入“精華製藥”,並在建倉過程中存在集中資金優勢,拉抬“精華製藥”股價的行為。5月25日至6月4日,在“精華製藥”復牌後,高勇賬戶組集中資金優勢,連續9個交易日在開盤集合競價階段以漲停價進行大筆申報,每日申報數量均遠超市場實際成交可能。6月5日至7月22日,高勇賬戶組將前期建倉股票集中賣出,並在6月19日上午9:43至10:07:51期間,集中資金優勢,以連續交易方式拉抬、維持“精華製藥”股價。高勇的上述操縱行為,共計獲利897,387,345.82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資料、交易記錄、銀行賬戶資料、相關借款協議及情況說明、電子設備取證信息、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在案證明。

我會認為,高勇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情形。

當事人申辯認為:(一)高勇並未控制崔某欣、吳某、吳某豐等3個證券賬戶。(二)高勇交易“精華製藥”並不構成操縱,其本人並無操縱故意,2015年1月12日至2月17日期間購買股票不存在拉抬股價行為,5月25日,“精華製藥”覆盤後,高勇以漲停價的申報基本均未撤單,其申報均是真實的意思表示。(三)“精華製藥”停牌期間,即2015年2月24日至5月25日期間,正值滬深股市迅速上漲期間,5月25日後“精華製藥”的連續漲停,是正常補漲。(四)2015年6月5日後,高勇基於對大盤後續走勢的悲觀判斷將“精華製藥”集中賣出,並無操縱故意。

經複核,我會認為:

(一)關於崔某欣、吳某、吳某豐三個賬戶的實際控制關係。在接受調查過程中,高勇無論是在口頭陳述還是在提交的書面材料中,均清楚表示崔某欣、吳某、吳某豐等16個證券賬戶均由其實際控制。高勇的這一陳述也與16個證券賬戶過往歷史交易的趨同情況,交易設備、交易地址的重疊情況吻合。因此,我會對高勇代理人在聽證階段關於崔某欣、吳某、吳某豐賬戶並非由高勇實際控制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二)高勇賬戶組在1月12日至2月17日期間大量買入“精華製藥”建倉,與其後的連續封漲停拉抬股價、集中反向賣出均是一個完整操縱行為的組成部分。在1月12日至2月17日連續買入期間,高勇賬戶組在1月12日9時44分19秒至10時26分38秒等多個時間段內,集中資金優勢,以連續買入方式拉抬股票價格。此外,高勇申辯意見中提出的在1月12日至2月17日期間,賬戶組是在市場出現大額賣單之後才進行申買,其連續交易行為對“精華製藥”股價變動不存在影響的申辯意見與事實不符。在上述交易日內,高勇賬戶組買成交量佔同期市場成交量比例為36.57%,大量買單的申買價為買一價或高於市場前一刻成交價,申買量大於市場賣一價位的賣單量甚至前五檔賣單的數量之和,其連續買入對“精華製藥”股價的變動具有顯著影響。高勇申辯意見中所述賬戶組在上述期間交易行為未對“精華製藥”股價產生影響,不構成操縱的意見不能成立。(三)5月25日至6月4日連續9個交易日內,高勇賬戶組在開盤集合競價階段,集中資金優勢,以漲停價大量委託申買“精華製藥”,不僅直接推動“精華製藥”股價連續攀升,還給投資者造成買盤佔據絕對優勢的印象,進而誤導其他投資者的交易決策。“精華製藥”股價是否顯著偏離大盤指數,均不能否定涉案交易行為的高度異常,不影響對當事人構成操縱行為的認定。此外,“精華製藥”股價在前期已迅速上漲的情況下,2月17日至6月4日期間131.42%的漲幅仍顯著高於同期中小板指數95.61%的漲幅。(四)高勇在以連續封漲停手段拉抬“精華製藥”股價後,迅速將所持“精華製藥”集中反向賣出,實現獲利,充分反映了其拉抬股價以實現獲利的意圖。高勇賬戶組在6月4日後,集中賣出“精華製藥”的同時,仍然存在大筆買入其他股票的情況,高勇關於其賣出理由的申辯意見不能成立。綜上,我會對高勇申辯意見不予採納,但對部分表述予以了調整。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我會決定:沒收高勇違法所得897,387,345.82元,並處以罰款897,387,345.82元。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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