織金縣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廣泛發動人民群眾參與禁毒人民戰爭,獎勵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的有功人員(以下簡稱“舉報人”),建立並規範全縣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貴州省禁毒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舉報人是指發現毒品違法犯罪線索後通過書面材料、電話、來訪等方式,主動向公安機關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或線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對本縣公安機關抓獲毒品違法犯罪人員、偵破毒品案件、預防制止毒品犯罪行為給予直接幫助的人員。

舉報人不包括在執行公務活動、履行禁毒工作職責中發現毒品違法犯罪的公職人員,或者接受專門機關委託從事禁毒工作的其他人員。正在被偵查、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羈押的人員,以及其他被公安機關監管的特定對象檢舉、揭發他人從事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舉報下列毒品違法犯罪線索,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並據此查破案件、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對舉報人予以一次性獎勵:

(一)對舉報吸食、注射毒品的,每查獲1名吸毒人員獎勵500元,一次最高獎勵不超過3000元。

(二)對舉報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按照下列標準進行獎勵:

1.繳獲毒品不滿1克的,獎勵500元;

2.繳獲毒品1克以上不滿10克的,獎勵1000元;

3.繳獲毒品10克以上不滿50克的,獎勵2000元;

4.繳獲毒品50克以上不滿200克的,獎勵3000元;

5.繳獲毒品200克以上不滿500克的,獎勵5000元;

6.繳獲毒品500克以上的,除一次獎勵5000元外,對超出500克部分,每超出1克追加獎勵10元,獎勵合計最高不超過50000元。

(三)對舉報非法持有毒品的,按照下列標準進行獎勵:

1.繳獲毒品不滿10克的,獎勵500元;

2.繳獲毒品10克以上不滿50克的,獎勵1000元;

3.繳獲毒品50克以上不滿200克的,獎勵2000元;

4.繳獲毒品200克以上不滿500克的,獎勵3000元;

5.繳獲毒品500克以上的,除一次獎勵3000元外,對超出500克部分,每超出1克追加獎勵5元,獎勵合計最高不超過30000元。

(四)對舉報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按照下列標準進行獎勵:

1.查獲罌粟100株以下的,獎勵200元;

2.查獲罌粟100株以上不滿500株的,獎勵500元;

3.查獲罌粟500株以上不滿3000株或者大麻5000株以上不滿30000株的,獎勵1000元;

4.查獲罌粟3000株以上或者查獲大麻30000株以上的,獎勵2000元。

(五)對舉報非法買賣易製毒化學品的,按照下列標準進行獎勵:

1.繳獲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1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獎勵5000元外,對超出1000千克部分,每超出100千克追加獎勵500元,獎勵合計最高不超過20000元;

2.繳獲第二類易製毒化學品2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獎勵2000元外,對超出2000千克部分,每超出200千克追加獎勵300元,獎勵合計最高不超過10000元;

3.繳獲第三類易製毒化學品3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獎勵2000元外,對超出3000千克部分,每超出400千克追加獎勵200元,獎勵合計最高不超過10000元。

非法買賣兩種以上易製毒化學品,經摺算成一種的數量累計相加後達到前款標準規定數量的,按照對應的標準進行獎勵。

(六)對舉報製造毒品加工廠(點)的,除按照本辦法第5大點的標準進行獎勵外,另行按照下列標準獎勵:

1.定性為一般刑事案件的,獎勵5000元;

2.定性為重大刑事案件的,獎勵10000元;

3.定性為特大刑事案件的,獎勵20000元。

(七)對舉報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按照下列標準進行獎勵:

1.屬於一般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獎勵1000元;

2.屬於重大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獎勵2000元;

3.屬於特大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獎勵5000元。

(八)對舉報的線索,經公安機關查證後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禁毒法》、《貴州省禁毒條例》規定的其他毒品違法活動的,每1起案件獎勵500元。

對舉報的線索,經公安機關查證後屬於觸犯《刑法》規定的其他毒品犯罪活動的,每1起案件獎勵1000元。

對一次舉報多條毒品違法犯罪線索,經公安機關查證後涉及多起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的,分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標準累計獎勵,累計獎勵的獎金數額最高不超過100000元。

第四條 本辦法第(五)大點所指的毒品繳毒量以海洛因計量為基準,對根據舉報線索繳獲的其他毒品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3號)的有關規定折算為海洛因計量後兌現獎勵。

本辦法第(五)大點所指的易製毒化學品參照國務院公佈的《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進行分類。

本辦法第(七)、(八)大點涉及的案件定性由公安機關根據有關規定依法作出。

第五條 根據舉報人舉報的毒品違法犯罪線索查破相關案件或者抓獲違法犯罪人員後,辦案機關在案件後續辦理過程中通過其他渠道發現的違法犯罪線索或者抓獲的違法犯罪人員,不作為對舉報人累計獎勵的條件。

第六條 同一毒品違法犯罪線索被多名舉報人分別舉報的,主要獎勵最先舉報人。最先舉報人按照舉報順序以公安機關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進行確定。

最先舉報人以外的其他舉報人提供同一毒品違法犯罪線索對查破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確實發揮直接作用的,在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標準向最先舉報人兌現50%獎勵的基礎上,將其餘的50%獎勵向最先舉報人、其他舉報人平均兌現。

第七條 兌現舉報獎勵所需經費由縣、鄉鎮(街道)兩級財政分別承擔,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

(一)由公安局各大隊辦理的毒品違法犯罪案件中,對舉報人進行獎勵的,獎勵所需經費由縣財政承擔。

(二)由派出所辦理的毒品違法犯罪案件中,對舉報人進行獎勵的,獎勵所需經費由鄉鎮(街道)財政承擔。

第八條 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在案件查證屬實或破案後5個工作日內填寫《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審批表》,提出獎勵對象和金額,並註明有關事項。公安局各大隊辦理的毒品違法犯罪案件送公安局主管領導審批,派出所辦理的毒品違法犯罪案件送鄉鎮(街道)主管領導審批。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審批表》由縣公安局統一製作。

第九條 縣公安局或各鄉鎮(街道)主管領導在接到《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審批表》後,在5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並按程序在15個工作日內兌現獎勵。獎勵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並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舉報人分別向兩個以上受理舉報機關舉報相同毒品違法犯罪線索的,由最終受理舉報並負責案件辦理的公安機關兌現獎勵。受理舉報與負責案件辦理的公安機關不是同一單位的,由負責案件辦理的公安機關兌現獎勵。

第十一條 舉報人自收到公安機關領取獎勵通知後,應當在30日內到公安機關領取獎勵。舉報人本人無法親自到場領取獎勵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領取,也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將獎勵款項存入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十二條 對採取匿名方式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線索且無法聯繫舉報人的,不列入舉報獎勵範圍。

舉報線索的查證和案件辦理環節涉及偵查秘密,故不受理舉報人以及其他人員對具體舉報獎勵情況的諮詢。

第十三條 對舉報人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線索,受理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登記,並開展查證,符合受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立案。根據舉報線索查處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告知舉報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公安機關也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第十四條 負責受理舉報、案件辦理和兌現舉報獎勵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對洩露舉報人信息的,將從嚴追究責任。

對打擊報復舉報人或者舉報人近親屬的,依法從重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擔負禁毒工作職責的公職人員,或者接受專門機關委託從事禁毒工作的其他人員不得將執行公務活動、履行禁毒工作職責過程中獲知的毒品違法犯罪線索告知他人,並通過他人舉報獲取獎勵,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中“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七條 本辦法2020年3月30日縣委常委會議([2020]第24號)研究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織金縣開展禁毒人民戰爭獎勵辦法》(〔2005〕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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