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通报第51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湖州通报第51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湖州通报第51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提升湖州生态环境质量,市生态环境系统持续关注环境污染动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对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查环境风险安全隐患,全面保障湖州高质量赶超发展。现将本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安吉胜运转椅配件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9年9月26日,环境执法人员对安吉胜运转椅配件有限公司开展检查,该单位正处于生产状态。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设置一根口径约5cm的白色塑料管将铝件清洗废水从清洗水箱溢流口引流至抛丸车间的东侧墙角,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经采样检测,该铝件清洗废水中pH值和化学需氧量均超过了国家排放标准。以上属“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2.5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浙江正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减少有机废气排放措施案

2019年10月15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浙江正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在该单位喷涂区域发现有喷涂设备1台,已喷涂完成的钢构件及尚未喷涂完成的钢构件若干,现场未采取密闭空间、收集处理等相应措施。以上属“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9.2万元。

德清县森神竹木工艺品厂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案

2019年10月18日,环境执法人员对德清县森神竹木工艺品厂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建设项目于2006年已完成审批并投产,但需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建成,违反环保“三同时”验收制度。以上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浙江名冠家具有限公司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案

2019年11月1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浙江名冠家具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建设项目于2015年投产,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以上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安吉泰栎家具厂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19年11月21日,环境执法人员对安吉泰栎家具厂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一喷漆房进行喷漆作业时,其配套的喷漆废气处理设施的活性炭箱内部分活性炭缺失,该设施未正常使用。以上属“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2.2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湖州振生电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9年11月26日,环境执法人员联合环境监测部门对湖州振生电镀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性监测。执法人员分别在该单位电镀生产车间含铬废水预处理设施排放口、含镍废水预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处采集水样并送检。检测结果显示,含铬废水预处理排放口排放废水六价铬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以上属“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

湖州亨达铝业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19年12月2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亨达铝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挤压线生产作业过程中,其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风机和循环泵均未运行,加热炉燃烧尾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以上属“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4.5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嵊州市盛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及采取相关措施案

2019年12月14日,环境执法人员对长兴县高铁站前路在建跨长兴港大桥施工现场开展检查,施工人员正在对该大桥桥墩盖梁进行施工作业,项目承建单位为嵊州市盛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过量涂抹脱模剂,导致部分脱模剂滴入长兴港水体,事件发生后该单位未能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加以有效处理,造成水体污染。以上属“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2万元。

湖州南浔华众家居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0年1月9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南浔华众家居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从事底漆喷漆作业时,车间内喷漆作业点未作密闭处理,也未按规定安装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现场喷漆废气无组织排放。以上属“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8.3万元。

浙江兴龙马实业有限公司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及采取相关措施案

2020年1月7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浙江兴龙马实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生活污水化粪池池壁老化破裂,池内污水持续向外渗流,但该单位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加以有效处理,造成生活污水进一步流入附近雨水管道,造成雨污混流。以上属“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

来源:湖州发布

编辑:黄娟娟

湖州通报第51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湖州通报第51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湖州通报第51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藏龙百瀑

摄于安吉县天荒坪镇

“南太湖号”拍友:生活因记录而美好~

投稿方式

即日起,您可以通过进入“南太湖号”APP的“悦湖”菜单栏,找到“拍客”版块,进行投稿(不再接受邮箱投稿)。除了赢取积分,您的作品还有机会登上湖州发布和爱湖州微信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