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為了讓群眾更好地瞭解《民法典》這本“社會生活百科全書”,坪山區檢察院開設【民法典小劇場】專欄,坪檢青年將通過演繹生活中可能發生的事情,來展現民法典對群眾生活的影響。
今天的小劇場,讓我們跟著小黑&豹豹來了解《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權”吧!
房子不用買、不用租都可以住!
這是真的嗎?
備受關注的《民法典》
新設“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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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試策劃/劇本/拍攝/聲優/手偶表演:毛竹精
後期:jojo
居住權是從法律層面認可和保障群眾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維護家庭和諧。
根據《民法典》第366條 ,您可以將自己的房子為他人或以他人的房子為自己設立居住權,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佔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那麼,居住權有什麼限制呢?
根據《民法典》第368-370條,居住權無償設立,自登記時設立,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
這相當於在房屋所有權之外,新設立“居住權”。不過,居住權只能保障居住權利,沒有繼承乃至轉讓的資格。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設立了“居住權”,即使沒有房產證,也可長時間乃至終生居住。
新業主即便事後獲得不動產證、拿到所有權,也無法改變“居住權”已經存在的現實,沒有權利趕走居住權人。居住權的期限,可以自行設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終生。如果是終生有效,那麼不到去世,居住權就不會消失。需要說明的是,不是長期居住就能獲得“居住權”。
根據新規,居住權須由房主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同時向登記機構進行登記設立,所有權人對此擁有決定權。
視頻 / 毛竹精
編輯 / jojo
2020年214期|總第84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