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院手機地圖專利侵權案,判決了一個意想不到的結果

提示:知產法院沒有對訴訟請求作出判決;判決書的判決結果不是訴訟請求的內容。

原告訴訟請求為:

1、請求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徵做侵權判定,判定高德地圖android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責令高德公司停止侵權;(注:訴訟請求1是司法解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請求一併解決民事爭議)

2、撤銷被訴決定;3、責令北京知產局重新作出處理決定。(注:訴訟請求2、3是司法解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請求判決撤銷行政行為)

知產法院判決結果:

確認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於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京知執字(2016)901-36號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違法。(判決結果對應司法解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被告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結論:知產法院判決了一個意想不到的判決結果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6)京73行初6051號

原告北京冠圖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長春橋路5號11號樓五層506室

法定代表人韓世明,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舒克建,北京市慧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市知識產權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德勝門東大街8號東聯大廈2層

法定代表人汪洪,局長

委託代理人XX,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幹部

委託代理人XX,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幹部

第三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9號

法定代表人尚冰,董事長

第三人高德軟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科技園區昌盛路18號B1座1-5層。

法定代表人陸兆禧,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XXX,北京市環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XXX,北京市環球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冠圖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簡稱冠圖公司)因發明專利侵權行政糾紛一案,不服被告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簡稱北京知產局)於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京知執字(2016)901-36號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簡稱被訴決定),於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2016年11月18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委派李熙作為技術調查官,【批註:李熙博士,複審委計算機處副處長,兼職知產法院技術調查官】並通知與被訴決定具有利害關係的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移動集團)、髙德軟件有限公司(簡稱高德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於2018年5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冠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韓世明及其委託代理人舒克建,被告北京知產局的委託代理人XX、XX,第三人高德公司的委託代理人XXX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三人移動集團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依法不影響本案的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訴決定系被告北京知產局針對原告冠圖公司就其擁有的名稱為“內嵌於移動終端的手杋地圖移動終端平臺”的第200610087487.7號發明專利(簡稱涉案專利)提出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而作出,該決定中認定:

涉案專利屬於產品專利,也是軟硬件相結合申請授權的專利,在前序技術特徵中手機是硬件。

冠圖公司手機下載高德地圖 android版截圖,證明了高德地圖 android版產品為高德公司製造併發布,可以將這些截圖分別對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其特徵在於後面的8個技術特徵進行比對,判斷相應技術特徵是否相同、等同。但冠圖公司下載所用手機並沒有明確指向高德公司,與高德公司沒有關聯。即如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與高德地圖android版截圖比對,高德地圖 android版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前序技術特徵中的手機這個硬件技術特徵。

【批註:被訴決定中的軟硬件相結合是知識產權局的荒唐認定,就連被訴產品方都不敢這麼抗辯。北京知識產權局要麼是專業性太差,要麼是屁股坐歪了。】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包括:“一地圖瀏覽器,用於顯示與位置服務業務相關的目錄頁面和服務頁面以及位置服務業務的各種數據”的技術特徵。在《深入理解 Android》一書的28頁記“在兩大主流移動智能操作系統ios和Android上,默認的瀏覽器內核都是 Webkit,而且分別以framework的方式推出了 uiwebki t和 webview組件,使得第三方開發者可以據此構建自己的瀏覽器或使用web技術展現內容的各種複雜應用”。由此可見,瀏覽器組件為 Android系統組件,並非涉案產品的組成部分,高德地圖 android版不具有地圖瀏覽器。高德地圖 android版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該技術特徵。

【批註: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根本就沒有搞懂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規則,無論是《專利審查指南》,還是《專利行政執法辦法》,更不要說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業知識了。被告引用的公開出版物的意思說的非常明白了“構建自己的瀏覽器”,也就是在產品的構架中可以如此使用。】

涉案專利杈利要求1記載包括:“一數據處理模塊,用於選擇網絡接入點、建立或斷開網絡、傳輸數據、緩存管理本地數據以及轉換數據”的技術特徵, android手機選擇網絡接入點、建立或斷開網絡是通過 android系統中獨立開關進行控制,高德地圖 android版不具有選擇網絡接入點、建立或斷開網絡的功能。高德地圖 android版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該技術特徵。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包括:“一業務邏輯處理模塊,與所述腳本語言解析模塊和數據處理模塊相連接,用於對業務使用權限進行鑑定和計費”的技術特徵。高德地圖 android版用戶在使用時完全免費,不對用戶的使用權限進行限制和鑑定,用戶通過高德地圖 android版的使用可以獲得相應金幣,金幣可在金幣商城欄目兌換相應產品,不存在依據用戶使用權限大小進行計費的情況,高德地圖 android版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該技術特徵不同。

故冠圖公司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高德公司的高德地圖 android版產品具備上述必要技術特徵,對冠圖公司停止侵權行為的請求不予支持。因此,北京知產局作出被訴決定:駁回冠圖公司的處理請求。

原告冠圖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訴稱:一、北京知產局處理程序鋯誤,本案實際處理期限8個月,嚴重超期,且未履行調查取證職責。二、冠圖公司於2016年4月20日向北京知產局提交了調查取證申請,北京知產局既不受理也不說明,沒有履行調查取證的職責北京知產局的侵權判定方式錯誤,沒有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所有技術特徵進行侵權判定,僅針對其中四項技術特徵進行了比對,亦沒有進行等同侵權判定,違背了相關規定。三、被訴決定認定理由和依據錯誤,結果錯誤。1、涉案專利是計算機程序發明專利,是產品專利,不是“軟硬件相結合”的專利,被訴決定認定高德地圖 android版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前序技術特徵中的手機硬件是錯誤的。2、北京知產局搞錯了侵權判定的比較客體,應該比較技術方案而非涉案產品的哪些部件是誰生產製造。(1)高德地圖 android版的技術方案包括調用 android瀏覽器系統組件,達到構建自瀏覽器的目的,被訴決定認定高德地圖 android版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地圖瀏覽器是錯誤的。(2)按照北產局的認定,高德地圖android版與 android瀏覽器系統組件組合構成了侵權,北京知產局應該追加 android系統的所有者為共同被請求人的,或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北京知產局應該認定高德公司“為生產經營目的積極誘導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注:這一條理由法官漏審了】(3)即使北京知產局認定相同侵權不成立,也應該按照等同侵權原則判斷。高德地圖 android版用 android瀏覽器系統組件替換了涉案專利中的自帶瀏覽器,功能效果一致,且這個替換方式是 android的開發說明裡已經公開的,無需創造性勞動,該技術特徵是等同侵權。【注:關於第2點,起訴書有(1)(2)(3)(4)理由,判決書抄寫遺漏了一條】3、關於數據處理模塊,北京知產局僅做了相同侵權判定而未進行等同侵權判定,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在案證據已經說明高德地圖 android版有明確具體的替換對象,屬於等同侵權。關於業務邏輯處理模塊,

在案證據已經證明高德地圖 android版存在用戶使用權限的鑑權,其具有計費的技術模塊和技術能力,其金幣可以獲得可以消費,即支持響應服務端對於用戶的金幣計費,具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的業務邏輯處理模塊。4、被訴決定未提及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的其他技術特徵,高德地圖android版均具有相應的技術特徵,符合相同侵權判定。綜上所述,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請求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徵做侵權判定,判定高德地圖android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責令高德公司停止侵權;【注:訴訟請求1是司法解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請求一併解決民事爭議】2、撤銷被訴決定;3、責令北京知產局重新作出處理決定。【注:訴訟請求2、3是司法解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請求判決撤銷行政行為】

被告北京知產局辯稱:涉案專利涉及計算機程序軟件硬件,技術特徵較多,技術方案複雜。為保證案件公正審理,曾多次就本案技術問題與相關技術領域專家進行諮詢,上述諮詢屬於鑑定範疇,不應計入辦理期限。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冠圖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被訴決定。

【批註:既然認為“涉案專利涉及計算機程序軟件硬件,技術特徵較多,技術方案複雜。”但還拒絕依職權調查取證,認為無需務必要。也是自相矛盾,顧頭不顧腚】

第三人移動集團述稱:被訴決定對移動集團的權利沒有實質影響,移動集團與被訴行政行為以及本案的處理結果沒有利害關係,不應作為本案的第三人。

第三人高德公司述稱:同意被訴決定,請求法院駁回冠圖公司的訴訟請求。

【注:以上為判決書的審理經過。其中沒有說明的是三個案子合併開庭審理了,被告方那邊被告一家、第三人三家,每家都是兩個代理人。座席不夠了,坐到了旁聽席。旁聽席也坐滿了人。法官還說中午有事兒,一個勁兒催。發言也是七嘴八舌,亂亂哄哄。法官還當庭說了,“合議庭認為就被訴決定進行審理,如有其它請求後續進行審理。”(《開庭筆錄第3頁)意即:雖然原告有一併解決民事爭議的訴訟請求,但是今天不審民事,以後再說。彭文毅法官還在法庭上表示“我知道你們說的蘋果外觀專利的那個案子(本院在先案例),那個案子高院意見很大的,以後再說吧”。高院二審判決後,原告聯繫了法官助理邱明東,通知他高院並沒有否定不能審理一併解決民事爭議的民事訴訟請求,希望儘快開啟本案民事部分審理。邱明東說,會給你發裁定書的,你就等著裁定駁回吧。原告直到收到判決書也未收到邱助理說的裁定書。】

本院經審理查明:

涉案專利系名稱為“內嵌於移動終端的手機地圖移動終端平合”的第200610087487.7號發明專利,申請日為2006年6月8日,授權公告日為2008年9月24日,專利權人為冠圖公司和移動集團。

【批註:法官應該在此說明“目前該項專利權處於有效期內】

涉案專利授權公告時的權利要求書1如下:

“1.一種內嵌於移動終端的手機地圖移動終端平臺,其特徵在於包括:

一地圖瀏覽器,用於顯示與位置服務業務相關的目錄頁面和服務頁面以及處理與位置服務業務有關的各種數據;

一接口模塊,與所述地圖瀏覽器相連接,用於組裝、發送、接收和解析相應的地圖命令及參數;

一地圖引擎,與所述接口模塊相連接,用於處理有關位置服務業務的地圖數據,提供基本地圖、量測、查詢、標註以及調用接口;

一本地地圖數據庫,與所述地圖引黎相連接,用於保存包括城市的基礎圖層和適量點位信息數據的地圖數據;

所述地圖瀏覽器具體包括:

一數據處理模塊,用於選擇網絡接入點、建立或斷開網絡、傳輸數據、緩存管理本地數據以及轉換數據;

一腳本語言解析模塊,與所述數據處理模塊和接口模塊相連接,用於解析移動終端有關地圖頁面和普通頁面的語法並放入相應的數據結構;

一用戶界面模塊,與所述腳本語言解析模塊和接口模塊相連接,用於排版和顯示頁面元素,處理用戶選擇事件,查詢業務功能與頁面選擇元素符號表以及調度執行相應業務功能;

一業務邏輯處理模塊,與所述腳本語言解析模塊和數據處理模塊相連接,用於對業務使用權限進行鑑定和計費。”

涉案專利說明書載明:“本發明的思想是提供一種手機地圖移動終端平臺來滿用戶的需求,使用戶通過手機地圖移動終端平臺來實現對位置服務業務的各種不同需求但是,由於面對不斷變動的業務提供商、業務欄目,對象的屬性信息,傳統意義的地圖引擎已經不能滿足這方面變動信息的管理與顯示了。因此,需要擴展傳統意義的地圖引擎,通過與手機地圖瀏覽器-負責訪間和展現不同的業務提供商、不同的業務欄目、不同的屬性信息,利用無線通信網絡,共同提供位置信息查詢,導航,交通信息,實時信息查詢等等眾多增值位置業務。為了提高基於手機地圖平合的LBS業務開發,便於地圖服務平臺提供商對手機地圖平臺的管理,克服由於沒有統一的開發入口,給各服務提供商帶來的繁瑣的接口開發,同時克服由於不同的移動終端操作系統、不同的版本,造成的平臺版本繁多、升級複雜以及用戶費用高,因此,通過手機地圖移動終端平臺中的地圖瀏覽器來使服務提供商能夠以腳本形式開發各類LBS業務”(參見涉案專利說明書第6-7/16頁“具體實施方式”)。

2016年3月10日,北京知產局受理冠圖公司針對就涉案專利侵權糾紛提出的處理請求,並向高德公司發出答辯通知書及請求書副本。高德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提交了答辯書。

2016年4月5日,北京知產局向涉案專利共同權利人移動集團發出追加笫三人通知書、請求書副本及高德公司答辯書副本。移動集團未提交意見陳述書。

2016年6月8日,北京知產局就本案辦理了延長期限審批手續,理由是涉案專利涉及到計算機程序軟件、硬件,技術特徵較多,技術方案複雜,難以在3個月的時限內結案,依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延期個月,獲得了領導的批准。

2016年6月29日,北京知產局進行了口頭審理,冠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韓世明及其委託代理人XX,高德公司的委託代理人XXX參加了口頭審理,移動集團缺席。冠圖公司稱:高德地圖 android版的技術實現方案落入涉案專利保護範圍,侵犯了冠圖公司的專利權,請求北京知產局依法責令高德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同時,冠圖公司提交了如下證裾:1、涉案專利授權公告說明書;2、涉案專利登記簿副本;3、手機下載高德地圖 android v7.5.8.2099版截圖29張、電腦截圖3張。高德公司辯稱:高德地圖 android版不包含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多個技術特徵,根據全面覆蓋原則不構成專利侵權。

【批註:判決書未提及高德公司在行政處理中是否舉證了】

2016年11月11日,北京知產局作出被訴決定。

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為了證明其諮詢相關技術專家屬於鑑定範疇,北京知產局向本院提交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管理司於2016年12月12日出具的《關幹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辦理時限有關問題的函》。該函載明:對於行政機關委託第三方單位就案件事實問題所作的諮詢判斷意見,屬於運用科學技術或專門知識就事實問題出具的專門性意見,參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上述諮詢判昕屬於鑑定的範疇。根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二十一條笫二款的規定,“案件處理過程中的公告、鑑定、中止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述案件辦理期限”。因此,鑑定時間不計入案件處理期限。

在行政訴訟庭審中,北京知產局承認本案的處理期限超期,並認為本案無需調查取證,且法律未明確規定不採取調查取證應當書面回應當事人。冠圖公司明確涉案專利系產品專利,主張高德公司製造、使用、銷售和許諾銷售高德地圖android版侵犯其享有的涉案專利權,屬於直接侵權行為。

【批註:庭審中當事各方爭辯主張和理由大都遺漏了,高德軟件代理人主張的“高德地圖沒有調用Android系統瀏覽器組件,高德地圖是兼容了android系統瀏覽器組件,兼容不是調用”(開庭筆錄有記載)。知識產權法院說好的訴、審、判一致性審理規範,法官當作沒有這麼回事兒了。】

上述事實,有經各方當事人庭審質證的被訴決定【批註:僅僅是質證了被訴決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批註:庭審中,被告未當庭出示證據,被告未舉證作出行政決定時候的全部證據,隱匿了不利於自己的證據。判決書也未記載當事人向法庭舉證的證據。法官庭審未進行質證程序,也未有對當事人證據的認證。法官應該在此清晰說明當庭出示證據情況、各方質證意見、法官的證據認證意見。缺少上述內容,法庭也就當然不能查明被告不履行調查取證法定職責的事實。】

【批註:法官應該在此清晰說明認定的事實情況。而法官把事實認定放到本院認為(論理)中一起說了,最後效果就是搗糨糊、不清晰,讀者還需在法官的論理中還要小心仔細區分哪些是事實認定,哪些是法律適用或規則認定。】

本院認為:

一、被訴決定的審理程序是否違法

冠圖公司聲稱其曾申請北京知產局調查取證,但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提交申請的時間及調查取證的內容,亦未舉證證明北京知產局對其申請無正當理由未予受理,因此,冠圖公司主張北京知產局未履行調查取證的職責,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批註:第一,原告庭審中主張依據《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調查取證是北京知識產權局的法定職責。法庭參與人都對這個條例不熟悉,法官還詢問該條例該條款的具體內容,《開庭筆錄》對此有記載。可能是法官對於原告的這個主張為難了吧,在判決書中乾脆不回應,不敢提北京市地方法規。知識產權法院說好的訴審判一致性規範,法官就沒有當回事兒。第二,行政訴訟舉證倒置是《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應該由被告舉證,而不是原告舉證。第三,被告在庭審中未否認原告提出過調查取證的申請,判決書記載被告並認為本案無需調查取證(被告又不認為技術方案複雜了,呵呵),且法律未明確規定不採取調查取證應當書面回覆當事人(被告自己都說了沒有書面回覆,原告如何對此舉證)。】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的《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笫十一條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案件特別複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准。經批准延長的期限,最多不超過1個月。案件處理過程中的公告、鑑定、中止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述案件辦理期限。本案中,冠圖公司和移動集團系涉案專利共同權利人,冠圖公司以高德地圖android版侵犯涉案專利權為由,請求北京知產局立即停止高德公司的侵權行為,北京知產局通知涉案專利共同權利人移動集團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本案處理程序,並無不當,但是,該追加程序不屬於上述條款規定的公告、鑑定或中止等情形。雖然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管理司於2016年12月12日出具的《關於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辦理時限有關問題的函》,晚於被訴決定的作出時間,但是該函覆認為行政機關委託第三方單位就案件事實問題所作的諮詢判斷意見屬於鑑定的範疇,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並無不當。然而,北京知產局稱其多次就本案技術問題與相關技術領域專家進行諮詢,但未提供委託諮詢等任何證據予以佐證,故北京知產局主張其諮詢期間不計入審限,本院無法採信。因此,北京知產局針對冠圖公司的侵權請求處理期限超過法定期限,冠圖公司主張北京知產局作出被訴決定的程序違法,本院予以確認。

二、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前序技術特徵是否限定手機硬件

首先,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明確請求保護一種手機地圖移動終端平臺,僅就字面表述可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前序特徵所述的“手機”和“移動終端”均為“平臺”的修飾定語,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常將“手機地圖移動終端平臺”理解為裝載或內嵌在手機等移動終端上運行的地圖軟件程序。雖然該手機地圖移動終端平臺的運行須依賴於手機硬件,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的客體顯然不包括手機硬件。

其次,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規定,“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寫成一種方法權利要求,也可以寫成一種產品權利要求,即實現該方法的裝置。......這種裝置權利要求中的各組成部分應當理解為實現該程序流程各步驟或該方法各步驟所必須建立的功能模塊,由這樣一組功能模塊限定的裝置權利要求應當理解為主要通過說明書記載的計算機程序實現該解決方案的功能模塊構架,而不應當理解為主要通過硬件方式實現該解決方案的實體裝置”。涉案專利屬於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其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一種內嵌於移動終端的手機地圖移動終端平臺”,屬於產品權利要求,結合該權利要求1有關“地圖瀏覽器”丶、“接口模塊”、“地圖引擎”、“本地地圖數據庫”等具體限定,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會將該平合理解為

程序模塊構架,且不包括手機的硬件裝置。

【批註:功能模塊構架是2006版、2010版《專利審查指南》中的術語,2017年修訂為程序模塊構架。本專利適用2006版《審查指南》】

綜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前序技術特徵並未限定手機硬件,故判定高德地圖 android版是否侵犯冠圖公司的涉案專利權不應考慮手機硬件這一技術特徵。因此,被訴決定有關涉案專利手機硬件的相關評述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批註:實在不能不糾正了,這是任何一個專利代理人都不可能主張的荒唐透頂的結論,凸顯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的專業水準。】

三、高德地圖 android版是否具有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的“地圖瀏覽器”相同或等同的技術特徵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其所述的手機地圖移動終端平臺還具有:“一地圖瀏覽器,用於顯示與位置服務業務相關的目錄頁面和服務頁面以及處理與位置服務業務有關的各種數據”。【注:判決自始至終未進行確定保護範圍,違反專利司法解釋一第一條,具體內容見本文最下。】而冠圖公司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高德地圖 android版截圖2和3顯示,高德地圖 android版雖然可以瀏覽商家的名稱、地址、路線等相關信息,但高德地圖 android版通過調用 Andriod系統提供的 Webview瀏覽器控件來顯示與位置業務相關的目錄頁面和服務頁面以及處理與位置服務業務相關的各種數據【批註:認定事實了,本來應當放在本院查明事實部分】,故無需自行開發地圖瀏覽器【批註:代碼編寫,著作權侵權規則,彭法官最熟悉的東西】,冠圖公司對此亦未持異議【批註:這本來就是原告的主張呀,當然是未持異議了。判決書如此筆法是為了後面那句話,好像原告也認同後面那句話似的。這可能就是法官把事實認定與說理漿糊在一起的原因之一吧】。鑑於高德地圖 android版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的地圖瀏覽器這一技術特徵,故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的技術方案與高德地圖 android版的技術方案不相同也不等同。

【批註:同一份判決書前後自相矛盾。在論理二中剛剛說完計算機程序發明專利保護的是功能模塊構架,2017年修訂為程序模塊構架,到了論理三中又變為無需自行開發模塊了。已經認定的事實是被訴產品中已經出現了瀏覽器且與地圖引擎模塊通過接口模塊相連接,說明了被訴產品中具有涉案專利的功能模塊構架。既然計算機程序發明專利規則是比較構架是否相同,與構架(代碼編寫)實現有啥關係?對照本院張曉霞法官(知產法院審監庭庭長)在搜狗訴百度輸入法專利侵權案中說: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所保護的並不是程序本身,其實施行為並不能包含編寫計算機程序的行為。】

冠圖公司主張高德地圖 android版調用 Andriod系統提供的 Webview瀏覽器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的地圖瀏覽器構成等同。等同特徵,是指與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特徵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想到的技術特徵。在是否構成等同特徵的判斷中,手段是技術特徵本身的技術內容,功能和效果是技術特徵的外部特徵,技術特徵的功能和效果取決於該技術特徵的手段。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機地圖移動終端平臺包括地圖瀏覽器,高德地圖 android版則是通過調用 Andriod系統提供的Webview瀏覽器來實現地圖瀏覽等功能,

二者採用的技術手段顯然不相同也不等同。況且,根據涉案專利說明書有關具體實施方式的文字描述可知,涉案專利所述“地圖瀏覽器”的主要作用在於向服務提供商提供開發入口,支持以腳本形式實現LBS(基於位置服務)的各類業務。而高德地圖 android版提供的手機地圖服務完全免費,並無增值服務提供商參與,不存在針對服務提供商提供開發入口的設計需求,二者不具有基本相同的功能及效果。因此,冠圖公司的上述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批註:判決對於北知局被訴決定中的認定事實和理由是否正確隻字不提。原告在起訴書中第4點理由是即便判定不相同也應當進行等同判定。而同時的第3點理由是主張依據專利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誘導他人侵權”,判決書前面有起訴書這個內容的記載。法官不願(不能、不敢)回應第3點而直接回音第4點,選擇性十足。說好的知產法院訴審判一致性規範,只能再呵呵一次了。既然比較等同,那就應該明確說明兩者的技術手段、技術功能和技術效果,判決書對此說的不明不白。】

四、高德地圖 android版是否具有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的“數據處理模塊”相同或等同的技術特徵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其所述的地圖瀏覽器具體包括數據處理模塊,用於選擇網絡接入點、建立或斷開網絡、傳輸數據、緩存管理本地數據以及轉換數據”。而高德地圖android版系運行在 Android手機上的手機地圖APP軟件,Android手機自身具有選擇網絡接入點、建立或斷開網絡的控制功能,高德地圖 android版利用 Android手機提供的網絡接入相關功能即能實現網絡數據交互的技術效果【批註:認定的事實,呵呵】,故無需自行開發相應的處理模塊來解決網絡接入點、建立或斷開網絡等問題,【批註:無需再自行開發相應的模塊,意即被控產品的一部分模塊或子模塊不是高德地圖自行開發的,不是高德地圖自行編寫的程序模塊或子模塊(編寫計算機程序的行為),就不能認定被控產品具有專利權利要求限定的裝置組成及相互關係。彭法官對於專利侵權判定規則採用的是軟件著作權的判定規則。】冠圖公司對此亦未持異議。鑑於高德地圖 android版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於選擇網絡接入點、建立或斷開網絡的數據處理模塊這一技術特徵,故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的技術方案與高德地圖 android版的技術方案不相同也不等同。

【批註:原告在起訴書中主張“數據處理模塊”等同,理由是Android系統瀏覽器中具有數據處理模塊,但系統中該模塊的“選擇網絡接入點、建立或斷開網絡”兩個子模塊被系統的“聯網控制模塊”替代了。原告的主張符合北京高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中的等同判定規定,具體見本文最下。法官以無需自行開發就否定了等同,在這兒就認定了不等同結論了,這會兒法官您還沒有做等同判定呢,就急急忙忙下結論,可見是立場先行。其實,論理二、三、四都是立場先行。】

冠圖公司主張高德地圖 android版利用 Android手機提供的網絡接入相關功能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的數據處理模塊構成等同。本院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機地圖移動終端平臺合包括地圖瀏覽器及其數據處理模塊,而高德地圖 android版缺少相對應的地圖瀏覽器和數據處理模塊,其是利用 Android手機提供的網絡接入相關功能實現網絡數據交互的技術效果,二者採用的技術手段顯然不相同也不等同。因此,冠圖公司的上述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批註:與倫理一的批註意見一樣,啥也沒有論理清楚。既然是等同判定,總要說清楚兩者的技術手段、技術功能和技術效果到底各自是什麼吧。如果法官不認同原告的主張您總要批駁吧。說好的知產法院訴審判一致性規範,再次呵呵吧】

五、高德地圖 android版是否具有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的“業務邏輯處理模塊”相同或等同的技術特徵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其所述的地圖瀏覽器具體包括:“一業務邏輯處理模塊,與所述腳本語言解析模塊和數據處理模塊相連接,用於對業務使用權限進行鑑定和計費”,根據上述限定,

該業務邏輯處理模塊的功能是判斷用戶是否具有使用業務的權限,並且計算用戶的使用費【批註:這算是權利要求解釋及保護範圍確定嗎?】。而高德地圖android版對用戶使用權限未做任何限制,【批註:心疼李熙博士,複審委首席專家兼職技術調查官居然搞不清楚被訴產品的服務條款中自己都承認的事實。】且用戶在使用該手機地圖APP軟件時完全免費,無需繳納任何費用【批註:不至於如此高調反襯互聯網典型的後向收費模式吧】。雖然冠圖公司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高德地圖android版截圖12顯示,高德地圖 android版在金幣商城欄目中需要登錄用戶名記錄對應的金幣,而冠圖公司提交的補充截圖12-1、12-212-3均顯示,該金幣的目的是獎勵而非收費【批註:哪個當事人說了這個主張啦?法官自己樹個靶子嗎?】,用戶使用高德地圖 android版可以賺取金幣,使用金幣可以換取獎品【批註:認定的事實,出現在這裡了,呵呵】。由此可見,高德地圖 android版在金幣商城欄目需要登錄用戶名,旨在將用戶身份與其金幣相關聯,【批註:這算事實認定還是規則適用呢?】並非針對用戶的使用權限進行鑑定【批註:未登錄狀態下,點擊金幣內容就提示登錄,不登錄就不能使用,這還不算使用權限鑑定?】。況且,即使用戶不登錄金幣商城欄目,該用戶同樣可以免費使用高德地圖 android版提供的地圖及位置業務服務。【批註:廢話呢,沒有誰否認這一點呀。只要被訴產品中出現了與專利功能模塊構架中相同的部件且連接關係相同就足夠了。為了論證預先立場,不惜各種廢話。】因此,高德地圖 android版在使用時完全免費,
不對用戶的使用權限進行限制和鑑定,【批註:這是技術事實認定問題,繼續心疼李熙博士,李熙博士到底搞清楚了技術事實否?】用戶通過使用獲取相應金幣,金幣可兌換相應產品,並不存在根據用戶使用權限進行計費的情況,【批註:用戶金幣的增加和減少是靠什麼在管理呢,不是後臺有人在掰著手指頭計算吧,是有一個技術系統支撐吧,這個技術支撐系統就是技術方案的一部分吧,與計費單位無關吧。原告在庭審中就指出了這一點,說好的知產法院訴審判一致性規範,再多呵呵幾聲。】故無需開發相應的業務邏輯處理模塊來鑑定業務使用權限和計費。【批註:自行開發還是調用,不是計算機程序專利判定規則內容。】鑑於高德地圖 android版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於對業務使用權限進行鑑定和計費的業務邏輯處理模塊這一技術特徵,故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的技術方案與高德地圖 android版的技術方案不相同也不等同。

【批註:技術類案件審成商業模式,專利是技術方案,計算機程序發明專利是功能模塊構架,與是否產品的前向、後向的業務模式和是否收取用戶人民幣的商業模式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其實,彭法官或邱助理應該提前對我說你們熟悉著作權規則,這樣的話,我變更訴訟請求為侵犯專利著作權了。】

如前所述,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系產品權利要求,而高德地圖 android版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的“地圖瀏覽器”、“數據處理模塊”和“業務邏輯處理模塊”等技術特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高德地圖android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北京知產局據此駁回冠圖公司的處理請求,結論正確【批註:北京知產局被訴決定中的認定事實、理由是否正確呢?北京知產局可是主張“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呀,判決應對此說明。】,本院予以確認。冠圖公司主張北京知產局還應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與高德地圖android版的全部技術特徵進行比對,已無必要,【批註:在行政處理中,原告主張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等同,被訴產品方全部否認。依據國知局規定,北京知產局應該做全部技術特徵比對。】本院不予考慮。

綜上,北京知產局作出被訴決定,雖因超過法定辦理期限屬於輕微違法,但對冠圖公司的其他程序權利及其實體權利未產生實際影響,且被訴決定的處理結論正確,故本院應確認被訴決定違法,不予撤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批註:應當是判決如上吧,判決如下里面沒有對應訴訟請求呀。錯別字,“下”應為“上”。

確認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於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京知執字(2016)901-36號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違法。

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被告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批註:判決結果遺漏訴訟請求1。判決結果中遺漏了原告請求一併解決民事爭議的訴訟請求,該訴訟請求符合《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十八條第八項,而判決結果對應的第六十八條第三項,第六十八條第八項和第三項明顯是並列關係。判決結果既沒有支持原告的該訴訟請求,也沒有駁回原告的該訴訟請求。訴訟請求1被判決結果遺漏了。】

【批註:判決結果沒有回應訴訟請求2。判決書記載原告的訴訟請求2是“撤銷被訴決定”。原告的訴訟請求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而判決結果確是對應第六十八條第三項。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和第三項明顯是並列關係。判決結果不是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結果應該對應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決。】

如不服本判決,各方當事人可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並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一百元,上訴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批註: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例指導研究(北京)基地,擔負著先行先試,探索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案例指導制度的任務,有必須遵循本院在先案例的明確規定。

一審(2016)京73行初2648號案,原告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專利權人和被訴侵權人之間的侵犯專利權糾紛屬於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糾紛。而北知局處理該糾紛的目的系保護行政相對人的私權利,並不關涉公共利益。據此,無論從爭議主體間的平等地位還是從糾紛內容的私權屬性,北知局行政行為處理的專利侵權糾紛都應屬於典型的民事爭議。北知局的行政行為符合行政裁決的特徵,屬於行政裁決。法院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本案行政訴訟中實質性解決其中涉及的民事爭議。

二審(2017)京行終2606號案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以當事人之間發生了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為前提,系在特定情況下針對民事糾紛作出居間裁斷的具體行政行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裁決其與侵權人之間的專利侵權民事爭議,該行政行為系行政裁決。】

審判長彭文毅

人民陪審員宋啟才

人民陪審員李來軍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法官助理邱明東

書記員範寧

文件編碼:181024-01633-93-94-52502

知識產權法院手機地圖專利侵權案,判決了一個意想不到的結果

判決書尾頁


附:本案相關法律法規:

1,《專利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第三十七條 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第六十一條 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徵收、徵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

第七十四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第九十一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

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依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權利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變更其主張的權利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七條 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徵,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徵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已經過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侵權或者不侵權認定的,人民法院仍應當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全面審查。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一條 明知有關產品系專門用於實施專利的材料、設備、零部件、中間物等,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將該產品提供給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權利人主張該提供者的行為屬於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定的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十八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

(一)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

(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八)請求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

第一百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一併審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相關民事爭議,應當在第一審開庭審理前提出;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出。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決定在行政訴訟中一併審理相關民事爭議,或者案件當事人一致同意相關民事爭議在行政訴訟中一併解決,人民法院准許的,由受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發現民事爭議為解決行政爭議的基礎,當事人沒有請求人民法院一併審理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一併解決民事爭議。當事人就民事爭議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並已立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行政訴訟的審理。民事爭議處理期間不計算在行政訴訟審理期限內。

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一併審理相關民事爭議的,民事爭議應當單獨立案,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裁決的案件,一併審理民事爭議的,不另行立案。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一併審理相關民事爭議,適用民事法律規範的相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二條 對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應當分別裁判

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一審行政裁決類案件用) 訴訟文書樣式說明:

此類案件中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裁決本身就是解決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爭議,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範的規定行使的是居中裁決的權力;行政裁決也是行政機關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進行的決定。故在行政裁決類案件的舉證責任和事實認定部分,應有所體現。原告應重點提交與第三人存在民事權利爭議方面及權利應歸屬於己方的證據,第三人也應重點提交與原告存在民事權利爭議方面的證據,為法院解決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爭議提供依據。

如果行政裁決當事人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民事爭議部分而非行政裁決認定事實的合法性本身,那麼理由部分要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有關民事法律、法規,先就當事人民事糾紛的性質、當事人的責任以及如何解決糾紛進行說理,再就行政裁決是否合法、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合法和有理進行分析論證,並闡明判決的理由。在對行政裁決合法性進行審查時,要堅持行政訴訟的特點,由行政裁決機關對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但在確定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時,則應參照民事案件的寫作方法,運用民事法律規範,結合查明的事實,對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爭議的性質及處理意見作出分析與認定。

8,《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

二、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侵權判定

(一)技術特徵的比對原則及方法

35、全面覆蓋原則。全面覆蓋原則是判斷一項技術方案是否侵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基本原則。具體含義是指,在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並以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所對應的全部技術特徵逐一進行比較。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徵的,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38、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了與權利要求限定的一項完整技術方案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的對應技術特徵,屬於相同侵權,即字面含義上的侵權。

44、在專利侵權判定中,在相同侵權不成立的情況下,應當判斷是否構成等同侵權。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構成等同侵權應當有充分的證據支持,權利人應當舉證或進行充分說明。

45、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有一個或者一個以上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中的相應技術特徵從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屬於等同特徵,在此基礎上,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被認定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屬於等同侵權。

等同特徵,是指與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特徵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想到的技術特徵。

在是否構成等同特徵的判斷中,手段是技術特徵本身的技術內容,功能和效果是技術特徵的外部特性,技術特徵的功能和效果取決於該技術特徵的手段。

46、基本相同的手段,是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對應技術特徵在技術內容上並無實質性差異。

47、基本相同的功能,是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對應技術特徵在各自技術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同。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對應技術特徵相比還有其他作用的,不予考慮。

48、基本相同的效果,是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對應技術特徵在各自技術方案中所達到的技術效果基本相當。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對應技術特徵相比還有其他技術效果的,不予考慮。

49、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想到,是指對於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而言,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對應技術特徵相互替換是容易想到的。在具體判斷時可考慮以下因素:兩技術特徵是否屬於同一或相近的技術類別;兩技術特徵所利用的工作原理是否相同;兩技術特徵之間是否存在簡單的直接替換關係,即兩技術特徵之間的替換是否需對其他部分作出重新設計,但簡單的尺寸和接口位置的調整不屬於重新設計。

50、在判定是否構成等同侵權時,對手段、功能、效果以及是否需要創造性勞動應當依次進行判斷,但手段、功能、效果的判斷起主要作用。

51、等同特徵的替換應當是具體的、對應的技術特徵之間的替換,而不是完整技術方案之間的替換。

52、等同特徵,可以是權利要求中的若干技術特徵對應於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一個技術特徵,也可以是權利要求中的一個技術特徵對應於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若干技術特徵的組合。

9,《專利審查指南》

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 關於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規定

5.2 權利要求書的撰寫

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寫成一種方法權利要求,也可以寫成一種產品權利要求,即實現該方法的裝置。無論寫成哪種形式的權利要求,都必須得到說明書的支持,並且都必須從整體上反映該發明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而不能只概括地描述該計算機程序所具有的功能和該功能所能夠達到的效果。如果寫成方法權利要求,應當按照方法流程的步驟詳細描述該計算機程序所執行的各項功能以及如何完成這些功能;如果寫成裝置權利要求,應當具體描述該

裝置的各個組成部分及其各組成部分之間的關係,並詳細描述該計算機程序的各項功能是由哪些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這些功能

如果全部以計算機程序流程為依據,按照與該計算機程序流程的各步驟完全對應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與反映該計算機程序流程的方法權利要求完全對應一致的方式,撰寫裝置權利要求,即這種裝置權利要求中的各組成部分與該計算機程序流程的各個步驟或者該方法權利要求中的各個步驟完全對應一致,則這種裝置權利要求中的各組成部分應當理解為實現該程序流程各步驟或該方法各步驟所必須建立的功能模塊,由這樣一組功能模塊限定的裝置權利要求應當理解為主要通過說明書記載的計算機程序實現該解決方案的功能模塊構架,而不應當理解為主要通過硬件方式實現該解決方案的實體裝置。

10,《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

第十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應當依法調查取證,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撓。

11,本院在先案例1:一併審理民事爭議審判程序的對照,本案應當審理、判決民事爭議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例指導研究(北京)基地,擔負著先行先試,探索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案例指導制度的任務,有必須遵循本院在先案例的明確規定。

原告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中覆電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一案(2016)京73行初2648號案。審判長宿遲,審判員姜穎,判員崔寧,人民陪審員姚歡慶,人民陪審員崔國斌。判決日期: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專利權人和被訴侵權人之間的侵犯專利權糾紛屬於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糾紛。而北知局處理該糾紛的目的系保護行政相對人的私權利,並不關涉公共利益。據此,無論從爭議主體間的平等地位還是從糾紛內容的私權屬性,北知局行政行為處理的專利侵權糾紛都應屬於典型的民事爭議。北知局的行政行為符合行政裁決的特徵,屬於行政裁決。法院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本案行政訴訟中實質性解決其中涉及的民事爭議。

二審(2017)京行終2606號案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以當事人之間發生了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為前提,系在特定情況下針對民事糾紛作出居間裁斷的具體行政行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裁決其與侵權人之間的專利侵權民事爭議,該行政行為系行政裁決。

12,本院在先案例2:計算機程序發明專利侵權判定規則的對照,本案應當遵照《專利審查指南》

原告搜狗訴被告百度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2015)京知民初字第01943號,原告,被告,審判長 張曉霞,審判員 鄧卓,審判員 張玲玲。判決日期: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專利審查指南》也規定了涉及計算機程序發明的權利要求撰寫方式,既可以寫成一種方法權利要求,也可以寫成一種產品權利要求,即實現該方法的裝置。如果寫成方法權利要求,應當按照方法流程的步驟詳細描述該計算機程序所執行的各項功能以及如何完成這些功能;如果寫成裝置權利要求,應當詳細描述該裝置的各個組成部分及其各組成部分之間的關係,並詳細描述該計算機程序的各功能是由哪些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這些功能。

因此,涉及計算機程序發明專利的權利要求中通常既包合有計算機程序運行的步驟流程限定,也包括一定的實用性結果功能的限定,呈現出“方式加功能”的特點。導致在進行侵權比對判定時,權利人往往只能舉證證明被訴侵權的產品表現出專利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步驟流程實現的功能或者呈現的現象。但是,被告是否實施了專利權利要求限定的步驟流程,或者是否具有專利權利要求限定的裝置組成及相互關係,權利人只能根據現象進行推定,而難以獲取後臺程序真實行情況的證據。

百度輸入法只要實施了刪除的步驟即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至於刪除是由輸入法程序單獨實現的還是與其它程序配合實現,均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產品權利要求所保護的是計算機程序裝置的各個組成部分及其各組成部分之間的關係,而不是計算機程序本身。對於一般的產品專利而言,專利保護的是產品本身的技術方案,製作受專利保護的產品就構成《專利法》第十一條禁止的未經許可的實施行為。但是對於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所保護的並不是程序本身,其實施行為並不能包含編寫計算機程序的行為,而是在製作軟件產品中包含(使用)受保護的計算機程序裝置的各個組成部分及其各組成部分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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