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院手机地图专利侵权案,判决了一个意想不到的结果

提示:知产法院没有对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不是诉讼请求的内容。

原告诉讼请求为:

1、请求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做侵权判定,判定高德地图android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责令高德公司停止侵权;(注:诉讼请求1是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请求一并解决民事争议)

2、撤销被诉决定;3、责令北京知产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注:诉讼请求2、3是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请求判决撤销行政行为)

知产法院判决结果:

确认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京知执字(2016)901-36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违法。(判决结果对应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结论:知产法院判决了一个意想不到的判决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京73行初6051号

原告北京冠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11号楼五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韩世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舒克建,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8号东联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汪洪,局长

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干部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尚冰,董事长

第三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盛路18号B1座1-5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冠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冠图公司)因发明专利侵权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简称北京知产局)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京知执字(2016)901-36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委派李熙作为技术调查官,【批注:李熙博士,复审委计算机处副处长,兼职知产法院技术调查官】并通知与被诉决定具有利害关系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移动集团)、髙德软件有限公司(简称高德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2018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冠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世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舒克建,被告北京知产局的委托代理人XX、XX,第三人高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移动集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被告北京知产局针对原告冠图公司就其拥有的名称为“内嵌于移动终端的手杋地图移动终端平台”的第200610087487.7号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提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而作出,该决定中认定:

涉案专利属于产品专利,也是软硬件相结合申请授权的专利,在前序技术特征中手机是硬件。

冠图公司手机下载高德地图 android版截图,证明了高德地图 android版产品为高德公司制造并发布,可以将这些截图分别对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其特征在于后面的8个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判断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相同、等同。但冠图公司下载所用手机并没有明确指向高德公司,与高德公司没有关联。即如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高德地图android版截图比对,高德地图 android版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技术特征中的手机这个硬件技术特征。

【批注:被诉决定中的软硬件相结合是知识产权局的荒唐认定,就连被诉产品方都不敢这么抗辩。北京知识产权局要么是专业性太差,要么是屁股坐歪了。】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包括:“一地图浏览器,用于显示与位置服务业务相关的目录页面和服务页面以及位置服务业务的各种数据”的技术特征。在《深入理解 Android》一书的28页记“在两大主流移动智能操作系统ios和Android上,默认的浏览器内核都是 Webkit,而且分别以framework的方式推出了 uiwebki t和 webview组件,使得第三方开发者可以据此构建自己的浏览器或使用web技术展现内容的各种复杂应用”。由此可见,浏览器组件为 Android系统组件,并非涉案产品的组成部分,高德地图 android版不具有地图浏览器。高德地图 android版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该技术特征。

【批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根本就没有搞懂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则,无论是《专利审查指南》,还是《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更不要说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业知识了。被告引用的公开出版物的意思说的非常明白了“构建自己的浏览器”,也就是在产品的构架中可以如此使用。】

涉案专利杈利要求1记载包括:“一数据处理模块,用于选择网络接入点、建立或断开网络、传输数据、缓存管理本地数据以及转换数据”的技术特征, android手机选择网络接入点、建立或断开网络是通过 android系统中独立开关进行控制,高德地图 android版不具有选择网络接入点、建立或断开网络的功能。高德地图 android版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该技术特征。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包括:“一业务逻辑处理模块,与所述脚本语言解析模块和数据处理模块相连接,用于对业务使用权限进行鉴定和计费”的技术特征。高德地图 android版用户在使用时完全免费,不对用户的使用权限进行限制和鉴定,用户通过高德地图 android版的使用可以获得相应金币,金币可在金币商城栏目兑换相应产品,不存在依据用户使用权限大小进行计费的情况,高德地图 android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该技术特征不同。

故冠图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高德公司的高德地图 android版产品具备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对冠图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此,北京知产局作出被诉决定:驳回冠图公司的处理请求。

原告冠图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一、北京知产局处理程序锆误,本案实际处理期限8个月,严重超期,且未履行调查取证职责。二、冠图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北京知产局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北京知产局既不受理也不说明,没有履行调查取证的职责北京知产局的侵权判定方式错误,没有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有技术特征进行侵权判定,仅针对其中四项技术特征进行了比对,亦没有进行等同侵权判定,违背了相关规定。三、被诉决定认定理由和依据错误,结果错误。1、涉案专利是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是产品专利,不是“软硬件相结合”的专利,被诉决定认定高德地图 android版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技术特征中的手机硬件是错误的。2、北京知产局搞错了侵权判定的比较客体,应该比较技术方案而非涉案产品的哪些部件是谁生产制造。(1)高德地图 android版的技术方案包括调用 android浏览器系统组件,达到构建自浏览器的目的,被诉决定认定高德地图 android版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地图浏览器是错误的。(2)按照北产局的认定,高德地图android版与 android浏览器系统组件组合构成了侵权,北京知产局应该追加 android系统的所有者为共同被请求人的,或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北京知产局应该认定高德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注:这一条理由法官漏审了】(3)即使北京知产局认定相同侵权不成立,也应该按照等同侵权原则判断。高德地图 android版用 android浏览器系统组件替换了涉案专利中的自带浏览器,功能效果一致,且这个替换方式是 android的开发说明里已经公开的,无需创造性劳动,该技术特征是等同侵权。【注:关于第2点,起诉书有(1)(2)(3)(4)理由,判决书抄写遗漏了一条】3、关于数据处理模块,北京知产局仅做了相同侵权判定而未进行等同侵权判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案证据已经说明高德地图 android版有明确具体的替换对象,属于等同侵权。关于业务逻辑处理模块,

在案证据已经证明高德地图 android版存在用户使用权限的鉴权,其具有计费的技术模块和技术能力,其金币可以获得可以消费,即支持响应服务端对于用户的金币计费,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业务逻辑处理模块。4、被诉决定未提及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其他技术特征,高德地图android版均具有相应的技术特征,符合相同侵权判定。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做侵权判定,判定高德地图android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责令高德公司停止侵权;【注:诉讼请求1是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请求一并解决民事争议】2、撤销被诉决定;3、责令北京知产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注:诉讼请求2、3是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请求判决撤销行政行为】

被告北京知产局辩称:涉案专利涉及计算机程序软件硬件,技术特征较多,技术方案复杂。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曾多次就本案技术问题与相关技术领域专家进行咨询,上述咨询属于鉴定范畴,不应计入办理期限。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冠图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被诉决定。

【批注:既然认为“涉案专利涉及计算机程序软件硬件,技术特征较多,技术方案复杂。”但还拒绝依职权调查取证,认为无需务必要。也是自相矛盾,顾头不顾腚】

第三人移动集团述称:被诉决定对移动集团的权利没有实质影响,移动集团与被诉行政行为以及本案的处理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应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第三人高德公司述称:同意被诉决定,请求法院驳回冠图公司的诉讼请求。

【注:以上为判决书的审理经过。其中没有说明的是三个案子合并开庭审理了,被告方那边被告一家、第三人三家,每家都是两个代理人。座席不够了,坐到了旁听席。旁听席也坐满了人。法官还说中午有事儿,一个劲儿催。发言也是七嘴八舌,乱乱哄哄。法官还当庭说了,“合议庭认为就被诉决定进行审理,如有其它请求后续进行审理。”(《开庭笔录第3页)意即:虽然原告有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请求,但是今天不审民事,以后再说。彭文毅法官还在法庭上表示“我知道你们说的苹果外观专利的那个案子(本院在先案例),那个案子高院意见很大的,以后再说吧”。高院二审判决后,原告联系了法官助理邱明东,通知他高院并没有否定不能审理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民事诉讼请求,希望尽快开启本案民事部分审理。邱明东说,会给你发裁定书的,你就等着裁定驳回吧。原告直到收到判决书也未收到邱助理说的裁定书。】

本院经审理查明:

涉案专利系名称为“内嵌于移动终端的手机地图移动终端平合”的第200610087487.7号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6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9月24日,专利权人为冠图公司和移动集团。

【批注:法官应该在此说明“目前该项专利权处于有效期内】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1如下:

“1.一种内嵌于移动终端的手机地图移动终端平台,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地图浏览器,用于显示与位置服务业务相关的目录页面和服务页面以及处理与位置服务业务有关的各种数据;

一接口模块,与所述地图浏览器相连接,用于组装、发送、接收和解析相应的地图命令及参数;

一地图引擎,与所述接口模块相连接,用于处理有关位置服务业务的地图数据,提供基本地图、量测、查询、标注以及调用接口;

一本地地图数据库,与所述地图引黎相连接,用于保存包括城市的基础图层和适量点位信息数据的地图数据;

所述地图浏览器具体包括:

一数据处理模块,用于选择网络接入点、建立或断开网络、传输数据、缓存管理本地数据以及转换数据;

一脚本语言解析模块,与所述数据处理模块和接口模块相连接,用于解析移动终端有关地图页面和普通页面的语法并放入相应的数据结构;

一用户界面模块,与所述脚本语言解析模块和接口模块相连接,用于排版和显示页面元素,处理用户选择事件,查询业务功能与页面选择元素符号表以及调度执行相应业务功能;

一业务逻辑处理模块,与所述脚本语言解析模块和数据处理模块相连接,用于对业务使用权限进行鉴定和计费。”

涉案专利说明书载明:“本发明的思想是提供一种手机地图移动终端平台来满用户的需求,使用户通过手机地图移动终端平台来实现对位置服务业务的各种不同需求但是,由于面对不断变动的业务提供商、业务栏目,对象的属性信息,传统意义的地图引擎已经不能满足这方面变动信息的管理与显示了。因此,需要扩展传统意义的地图引擎,通过与手机地图浏览器-负责访间和展现不同的业务提供商、不同的业务栏目、不同的属性信息,利用无线通信网络,共同提供位置信息查询,导航,交通信息,实时信息查询等等众多增值位置业务。为了提高基于手机地图平合的LBS业务开发,便于地图服务平台提供商对手机地图平台的管理,克服由于没有统一的开发入口,给各服务提供商带来的繁琐的接口开发,同时克服由于不同的移动终端操作系统、不同的版本,造成的平台版本繁多、升级复杂以及用户费用高,因此,通过手机地图移动终端平台中的地图浏览器来使服务提供商能够以脚本形式开发各类LBS业务”(参见涉案专利说明书第6-7/16页“具体实施方式”)。

2016年3月10日,北京知产局受理冠图公司针对就涉案专利侵权纠纷提出的处理请求,并向高德公司发出答辩通知书及请求书副本。高德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答辩书。

2016年4月5日,北京知产局向涉案专利共同权利人移动集团发出追加笫三人通知书、请求书副本及高德公司答辩书副本。移动集团未提交意见陈述书。

2016年6月8日,北京知产局就本案办理了延长期限审批手续,理由是涉案专利涉及到计算机程序软件、硬件,技术特征较多,技术方案复杂,难以在3个月的时限内结案,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延期个月,获得了领导的批准。

2016年6月29日,北京知产局进行了口头审理,冠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世明及其委托代理人XX,高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参加了口头审理,移动集团缺席。冠图公司称:高德地图 android版的技术实现方案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冠图公司的专利权,请求北京知产局依法责令高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冠图公司提交了如下证裾:1、涉案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2、涉案专利登记簿副本;3、手机下载高德地图 android v7.5.8.2099版截图29张、电脑截图3张。高德公司辩称:高德地图 android版不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多个技术特征,根据全面覆盖原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批注:判决书未提及高德公司在行政处理中是否举证了】

2016年11月11日,北京知产局作出被诉决定。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为了证明其咨询相关技术专家属于鉴定范畴,北京知产局向本院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于2016年12月12日出具的《关干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办理时限有关问题的函》。该函载明:对于行政机关委托第三方单位就案件事实问题所作的咨询判断意见,属于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就事实问题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咨询判昕属于鉴定的范畴。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笫二款的规定,“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因此,鉴定时间不计入案件处理期限。

在行政诉讼庭审中,北京知产局承认本案的处理期限超期,并认为本案无需调查取证,且法律未明确规定不采取调查取证应当书面回应当事人。冠图公司明确涉案专利系产品专利,主张高德公司制造、使用、销售和许诺销售高德地图android版侵犯其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属于直接侵权行为。

【批注:庭审中当事各方争辩主张和理由大都遗漏了,高德软件代理人主张的“高德地图没有调用Android系统浏览器组件,高德地图是兼容了android系统浏览器组件,兼容不是调用”(开庭笔录有记载)。知识产权法院说好的诉、审、判一致性审理规范,法官当作没有这么回事儿了。】

上述事实,有经各方当事人庭审质证的被诉决定【批注:仅仅是质证了被诉决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批注:庭审中,被告未当庭出示证据,被告未举证作出行政决定时候的全部证据,隐匿了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判决书也未记载当事人向法庭举证的证据。法官庭审未进行质证程序,也未有对当事人证据的认证。法官应该在此清晰说明当庭出示证据情况、各方质证意见、法官的证据认证意见。缺少上述内容,法庭也就当然不能查明被告不履行调查取证法定职责的事实。】

【批注:法官应该在此清晰说明认定的事实情况。而法官把事实认定放到本院认为(论理)中一起说了,最后效果就是捣糨糊、不清晰,读者还需在法官的论理中还要小心仔细区分哪些是事实认定,哪些是法律适用或规则认定。】

本院认为:

一、被诉决定的审理程序是否违法

冠图公司声称其曾申请北京知产局调查取证,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提交申请的时间及调查取证的内容,亦未举证证明北京知产局对其申请无正当理由未予受理,因此,冠图公司主张北京知产局未履行调查取证的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批注:第一,原告庭审中主张依据《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调查取证是北京知识产权局的法定职责。法庭参与人都对这个条例不熟悉,法官还询问该条例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开庭笔录》对此有记载。可能是法官对于原告的这个主张为难了吧,在判决书中干脆不回应,不敢提北京市地方法规。知识产权法院说好的诉审判一致性规范,法官就没有当回事儿。第二,行政诉讼举证倒置是《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该由被告举证,而不是原告举证。第三,被告在庭审中未否认原告提出过调查取证的申请,判决书记载被告并认为本案无需调查取证(被告又不认为技术方案复杂了,呵呵),且法律未明确规定不采取调查取证应当书面回复当事人(被告自己都说了没有书面回复,原告如何对此举证)。】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笫十一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本案中,冠图公司和移动集团系涉案专利共同权利人,冠图公司以高德地图android版侵犯涉案专利权为由,请求北京知产局立即停止高德公司的侵权行为,北京知产局通知涉案专利共同权利人移动集团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处理程序,并无不当,但是,该追加程序不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公告、鉴定或中止等情形。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于2016年12月12日出具的《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办理时限有关问题的函》,晚于被诉决定的作出时间,但是该函复认为行政机关委托第三方单位就案件事实问题所作的咨询判断意见属于鉴定的范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然而,北京知产局称其多次就本案技术问题与相关技术领域专家进行咨询,但未提供委托咨询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北京知产局主张其咨询期间不计入审限,本院无法采信。因此,北京知产局针对冠图公司的侵权请求处理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冠图公司主张北京知产局作出被诉决定的程序违法,本院予以确认。

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技术特征是否限定手机硬件

首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请求保护一种手机地图移动终端平台,仅就字面表述可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特征所述的“手机”和“移动终端”均为“平台”的修饰定语,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常将“手机地图移动终端平台”理解为装载或内嵌在手机等移动终端上运行的地图软件程序。虽然该手机地图移动终端平台的运行须依赖于手机硬件,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客体显然不包括手机硬件。

其次,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实现该程序流程各步骤或该方法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功能模块,由这样一组功能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说明书记载的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功能模块构架,而不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涉案专利属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其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内嵌于移动终端的手机地图移动终端平台”,属于产品权利要求,结合该权利要求1有关“地图浏览器”丶、“接口模块”、“地图引擎”、“本地地图数据库”等具体限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会将该平合理解为

程序模块构架,且不包括手机的硬件装置。

【批注:功能模块构架是2006版、2010版《专利审查指南》中的术语,2017年修订为程序模块构架。本专利适用2006版《审查指南》】

综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技术特征并未限定手机硬件,故判定高德地图 android版是否侵犯冠图公司的涉案专利权不应考虑手机硬件这一技术特征。因此,被诉决定有关涉案专利手机硬件的相关评述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批注:实在不能不纠正了,这是任何一个专利代理人都不可能主张的荒唐透顶的结论,凸显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专业水准。】

三、高德地图 android版是否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图浏览器”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其所述的手机地图移动终端平台还具有:“一地图浏览器,用于显示与位置服务业务相关的目录页面和服务页面以及处理与位置服务业务有关的各种数据”。【注:判决自始至终未进行确定保护范围,违反专利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具体内容见本文最下。】而冠图公司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高德地图 android版截图2和3显示,高德地图 android版虽然可以浏览商家的名称、地址、路线等相关信息,但高德地图 android版通过调用 Andriod系统提供的 Webview浏览器控件来显示与位置业务相关的目录页面和服务页面以及处理与位置服务业务相关的各种数据【批注:认定事实了,本来应当放在本院查明事实部分】,故无需自行开发地图浏览器【批注:代码编写,著作权侵权规则,彭法官最熟悉的东西】,冠图公司对此亦未持异议【批注:这本来就是原告的主张呀,当然是未持异议了。判决书如此笔法是为了后面那句话,好像原告也认同后面那句话似的。这可能就是法官把事实认定与说理浆糊在一起的原因之一吧】。鉴于高德地图 android版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图浏览器这一技术特征,故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与高德地图 android版的技术方案不相同也不等同。

【批注:同一份判决书前后自相矛盾。在论理二中刚刚说完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保护的是功能模块构架,2017年修订为程序模块构架,到了论理三中又变为无需自行开发模块了。已经认定的事实是被诉产品中已经出现了浏览器且与地图引擎模块通过接口模块相连接,说明了被诉产品中具有涉案专利的功能模块构架。既然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规则是比较构架是否相同,与构架(代码编写)实现有啥关系?对照本院张晓霞法官(知产法院审监庭庭长)在搜狗诉百度输入法专利侵权案中说: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所保护的并不是程序本身,其实施行为并不能包含编写计算机程序的行为。】

冠图公司主张高德地图 android版调用 Andriod系统提供的 Webview浏览器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图浏览器构成等同。等同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在是否构成等同特征的判断中,手段是技术特征本身的技术内容,功能和效果是技术特征的外部特征,技术特征的功能和效果取决于该技术特征的手段。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地图移动终端平台包括地图浏览器,高德地图 android版则是通过调用 Andriod系统提供的Webview浏览器来实现地图浏览等功能,

二者采用的技术手段显然不相同也不等同。况且,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有关具体实施方式的文字描述可知,涉案专利所述“地图浏览器”的主要作用在于向服务提供商提供开发入口,支持以脚本形式实现LBS(基于位置服务)的各类业务。而高德地图 android版提供的手机地图服务完全免费,并无增值服务提供商参与,不存在针对服务提供商提供开发入口的设计需求,二者不具有基本相同的功能及效果。因此,冠图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批注:判决对于北知局被诉决定中的认定事实和理由是否正确只字不提。原告在起诉书中第4点理由是即便判定不相同也应当进行等同判定。而同时的第3点理由是主张依据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诱导他人侵权”,判决书前面有起诉书这个内容的记载。法官不愿(不能、不敢)回应第3点而直接回音第4点,选择性十足。说好的知产法院诉审判一致性规范,只能再呵呵一次了。既然比较等同,那就应该明确说明两者的技术手段、技术功能和技术效果,判决书对此说的不明不白。】

四、高德地图 android版是否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处理模块”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其所述的地图浏览器具体包括数据处理模块,用于选择网络接入点、建立或断开网络、传输数据、缓存管理本地数据以及转换数据”。而高德地图android版系运行在 Android手机上的手机地图APP软件,Android手机自身具有选择网络接入点、建立或断开网络的控制功能,高德地图 android版利用 Android手机提供的网络接入相关功能即能实现网络数据交互的技术效果【批注:认定的事实,呵呵】,故无需自行开发相应的处理模块来解决网络接入点、建立或断开网络等问题,【批注:无需再自行开发相应的模块,意即被控产品的一部分模块或子模块不是高德地图自行开发的,不是高德地图自行编写的程序模块或子模块(编写计算机程序的行为),就不能认定被控产品具有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装置组成及相互关系。彭法官对于专利侵权判定规则采用的是软件著作权的判定规则。】冠图公司对此亦未持异议。鉴于高德地图 android版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选择网络接入点、建立或断开网络的数据处理模块这一技术特征,故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与高德地图 android版的技术方案不相同也不等同。

【批注:原告在起诉书中主张“数据处理模块”等同,理由是Android系统浏览器中具有数据处理模块,但系统中该模块的“选择网络接入点、建立或断开网络”两个子模块被系统的“联网控制模块”替代了。原告的主张符合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中的等同判定规定,具体见本文最下。法官以无需自行开发就否定了等同,在这儿就认定了不等同结论了,这会儿法官您还没有做等同判定呢,就急急忙忙下结论,可见是立场先行。其实,论理二、三、四都是立场先行。】

冠图公司主张高德地图 android版利用 Android手机提供的网络接入相关功能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处理模块构成等同。本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地图移动终端平台合包括地图浏览器及其数据处理模块,而高德地图 android版缺少相对应的地图浏览器和数据处理模块,其是利用 Android手机提供的网络接入相关功能实现网络数据交互的技术效果,二者采用的技术手段显然不相同也不等同。因此,冠图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批注:与伦理一的批注意见一样,啥也没有论理清楚。既然是等同判定,总要说清楚两者的技术手段、技术功能和技术效果到底各自是什么吧。如果法官不认同原告的主张您总要批驳吧。说好的知产法院诉审判一致性规范,再次呵呵吧】

五、高德地图 android版是否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业务逻辑处理模块”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其所述的地图浏览器具体包括:“一业务逻辑处理模块,与所述脚本语言解析模块和数据处理模块相连接,用于对业务使用权限进行鉴定和计费”,根据上述限定,

该业务逻辑处理模块的功能是判断用户是否具有使用业务的权限,并且计算用户的使用费【批注:这算是权利要求解释及保护范围确定吗?】。而高德地图android版对用户使用权限未做任何限制,【批注:心疼李熙博士,复审委首席专家兼职技术调查官居然搞不清楚被诉产品的服务条款中自己都承认的事实。】且用户在使用该手机地图APP软件时完全免费,无需缴纳任何费用【批注:不至于如此高调反衬互联网典型的后向收费模式吧】。虽然冠图公司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高德地图android版截图12显示,高德地图 android版在金币商城栏目中需要登录用户名记录对应的金币,而冠图公司提交的补充截图12-1、12-212-3均显示,该金币的目的是奖励而非收费【批注:哪个当事人说了这个主张啦?法官自己树个靶子吗?】,用户使用高德地图 android版可以赚取金币,使用金币可以换取奖品【批注:认定的事实,出现在这里了,呵呵】。由此可见,高德地图 android版在金币商城栏目需要登录用户名,旨在将用户身份与其金币相关联,【批注:这算事实认定还是规则适用呢?】并非针对用户的使用权限进行鉴定【批注:未登录状态下,点击金币内容就提示登录,不登录就不能使用,这还不算使用权限鉴定?】。况且,即使用户不登录金币商城栏目,该用户同样可以免费使用高德地图 android版提供的地图及位置业务服务。【批注:废话呢,没有谁否认这一点呀。只要被诉产品中出现了与专利功能模块构架中相同的部件且连接关系相同就足够了。为了论证预先立场,不惜各种废话。】因此,高德地图 android版在使用时完全免费,
不对用户的使用权限进行限制和鉴定,【批注:这是技术事实认定问题,继续心疼李熙博士,李熙博士到底搞清楚了技术事实否?】用户通过使用获取相应金币,金币可兑换相应产品,并不存在根据用户使用权限进行计费的情况,【批注:用户金币的增加和减少是靠什么在管理呢,不是后台有人在掰着手指头计算吧,是有一个技术系统支撑吧,这个技术支撑系统就是技术方案的一部分吧,与计费单位无关吧。原告在庭审中就指出了这一点,说好的知产法院诉审判一致性规范,再多呵呵几声。】故无需开发相应的业务逻辑处理模块来鉴定业务使用权限和计费。【批注:自行开发还是调用,不是计算机程序专利判定规则内容。】鉴于高德地图 android版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对业务使用权限进行鉴定和计费的业务逻辑处理模块这一技术特征,故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与高德地图 android版的技术方案不相同也不等同。

【批注:技术类案件审成商业模式,专利是技术方案,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是功能模块构架,与是否产品的前向、后向的业务模式和是否收取用户人民币的商业模式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其实,彭法官或邱助理应该提前对我说你们熟悉著作权规则,这样的话,我变更诉讼请求为侵犯专利著作权了。】

如前所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系产品权利要求,而高德地图 android版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图浏览器”、“数据处理模块”和“业务逻辑处理模块”等技术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高德地图android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北京知产局据此驳回冠图公司的处理请求,结论正确【批注:北京知产局被诉决定中的认定事实、理由是否正确呢?北京知产局可是主张“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呀,判决应对此说明。】,本院予以确认。冠图公司主张北京知产局还应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高德地图android版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已无必要,【批注:在行政处理中,原告主张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被诉产品方全部否认。依据国知局规定,北京知产局应该做全部技术特征比对。】本院不予考虑。

综上,北京知产局作出被诉决定,虽因超过法定办理期限属于轻微违法,但对冠图公司的其他程序权利及其实体权利未产生实际影响,且被诉决定的处理结论正确,故本院应确认被诉决定违法,不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批注:应当是判决如上吧,判决如下里面没有对应诉讼请求呀。错别字,“下”应为“上”。

确认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京知执字(2016)901-36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违法。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批注:判决结果遗漏诉讼请求1。判决结果中遗漏了原告请求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请求,该诉讼请求符合《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第八项,而判决结果对应的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第六十八条第八项和第三项明显是并列关系。判决结果既没有支持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也没有驳回原告的该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被判决结果遗漏了。】

【批注:判决结果没有回应诉讼请求2。判决书记载原告的诉讼请求2是“撤销被诉决定”。原告的诉讼请求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而判决结果确是对应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第六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三项明显是并列关系。判决结果不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应该对应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批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担负着先行先试,探索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任务,有必须遵循本院在先案例的明确规定。

一审(2016)京73行初2648号案,原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专利权人和被诉侵权人之间的侵犯专利权纠纷属于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纠纷。而北知局处理该纠纷的目的系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私权利,并不关涉公共利益。据此,无论从争议主体间的平等地位还是从纠纷内容的私权属性,北知局行政行为处理的专利侵权纠纷都应属于典型的民事争议。北知局的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裁决的特征,属于行政裁决。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案行政诉讼中实质性解决其中涉及的民事争议。

二审(2017)京行终2606号案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以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为前提,系在特定情况下针对民事纠纷作出居间裁断的具体行政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决其与侵权人之间的专利侵权民事争议,该行政行为系行政裁决。】

审判长彭文毅

人民陪审员宋启才

人民陪审员李来军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官助理邱明东

书记员范宁

文件编码:181024-01633-93-94-52502

知识产权法院手机地图专利侵权案,判决了一个意想不到的结果

判决书尾页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1,《专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

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已经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侵权或者不侵权认定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或者案件当事人一致同意相关民事争议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人民法院准许的,由受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当事人没有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审理期限内。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

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一审行政裁决类案件用) 诉讼文书样式说明:

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本身就是解决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行使的是居中裁决的权力;行政裁决也是行政机关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的决定。故在行政裁决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和事实认定部分,应有所体现。原告应重点提交与第三人存在民事权利争议方面及权利应归属于己方的证据,第三人也应重点提交与原告存在民事权利争议方面的证据,为法院解决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提供依据。

如果行政裁决当事人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民事争议部分而非行政裁决认定事实的合法性本身,那么理由部分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民事法律、法规,先就当事人民事纠纷的性质、当事人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进行说理,再就行政裁决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和有理进行分析论证,并阐明判决的理由。在对行政裁决合法性进行审查时,要坚持行政诉讼的特点,由行政裁决机关对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在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则应参照民事案件的写作方法,运用民事法律规范,结合查明的事实,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的性质及处理意见作出分析与认定。

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判定

(一)技术特征的比对原则及方法

35、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判断一项技术方案是否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基本原则。具体含义是指,在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8、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权利要求限定的一项完整技术方案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属于相同侵权,即字面含义上的侵权。

44、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相同侵权不成立的情况下,应当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等同侵权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权利人应当举证或进行充分说明。

45、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属于等同特征,在此基础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被认定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属于等同侵权。

等同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

在是否构成等同特征的判断中,手段是技术特征本身的技术内容,功能和效果是技术特征的外部特性,技术特征的功能和效果取决于该技术特征的手段。

46、基本相同的手段,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在技术内容上并无实质性差异。

47、基本相同的功能,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相比还有其他作用的,不予考虑。

48、基本相同的效果,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基本相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相比还有其他技术效果的,不予考虑。

49、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是指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相互替换是容易想到的。在具体判断时可考虑以下因素:两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同一或相近的技术类别;两技术特征所利用的工作原理是否相同;两技术特征之间是否存在简单的直接替换关系,即两技术特征之间的替换是否需对其他部分作出重新设计,但简单的尺寸和接口位置的调整不属于重新设计。

50、在判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对手段、功能、效果以及是否需要创造性劳动应当依次进行判断,但手段、功能、效果的判断起主要作用。

51、等同特征的替换应当是具体的、对应的技术特征之间的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替换。

52、等同特征,可以是权利要求中的若干技术特征对应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一个技术特征,也可以是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技术特征对应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若干技术特征的组合。

9,《专利审查指南》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 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5.2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无论写成哪种形式的权利要求,都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且都必须从整体上反映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不能只概括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所具有的功能和该功能所能够达到的效果。如果写成方法权利要求,应当按照方法流程的步骤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所执行的各项功能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如果写成装置权利要求,应当具体描述该

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

如果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装置权利要求,即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或者该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则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实现该程序流程各步骤或该方法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功能模块,由这样一组功能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说明书记载的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功能模块构架,而不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

10,《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十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应当依法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11,本院在先案例1: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审判程序的对照,本案应当审理、判决民事争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担负着先行先试,探索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任务,有必须遵循本院在先案例的明确规定。

原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一案(2016)京73行初2648号案。审判长宿迟,审判员姜颖,判员崔宁,人民陪审员姚欢庆,人民陪审员崔国斌。判决日期: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专利权人和被诉侵权人之间的侵犯专利权纠纷属于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纠纷。而北知局处理该纠纷的目的系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私权利,并不关涉公共利益。据此,无论从争议主体间的平等地位还是从纠纷内容的私权属性,北知局行政行为处理的专利侵权纠纷都应属于典型的民事争议。北知局的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裁决的特征,属于行政裁决。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案行政诉讼中实质性解决其中涉及的民事争议。

二审(2017)京行终2606号案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以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为前提,系在特定情况下针对民事纠纷作出居间裁断的具体行政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决其与侵权人之间的专利侵权民事争议,该行政行为系行政裁决。

12,本院在先案例2: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侵权判定规则的对照,本案应当遵照《专利审查指南》

原告搜狗诉被告百度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2015)京知民初字第01943号,原告,被告,审判长 张晓霞,审判员 邓卓,审判员 张玲玲。判决日期: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专利审查指南》也规定了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既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如果写成方法权利要求,应当按照方法流程的步骤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所执行的各项功能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如果写成装置权利要求,应当详细描述该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

因此,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中通常既包合有计算机程序运行的步骤流程限定,也包括一定的实用性结果功能的限定,呈现出“方式加功能”的特点。导致在进行侵权比对判定时,权利人往往只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的产品表现出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步骤流程实现的功能或者呈现的现象。但是,被告是否实施了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步骤流程,或者是否具有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装置组成及相互关系,权利人只能根据现象进行推定,而难以获取后台程序真实行情况的证据。

百度输入法只要实施了删除的步骤即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至于删除是由输入法程序单独实现的还是与其它程序配合实现,均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产品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是计算机程序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计算机程序本身。对于一般的产品专利而言,专利保护的是产品本身的技术方案,制作受专利保护的产品就构成《专利法》第十一条禁止的未经许可的实施行为。但是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所保护的并不是程序本身,其实施行为并不能包含编写计算机程序的行为,而是在制作软件产品中包含(使用)受保护的计算机程序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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