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參與追逐打鬧導致同學摔傷的同學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在因同學追逐打鬧導致摔傷的事件中,首先應判斷參與同學的行為是否與同學受傷存在因果關係,如果參與追逐打鬧的同學導致另一同學受傷或是加重了傷情發展的,都要承擔賠償責任。如存在二人以上共同造成同學受傷的,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參與的同學應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參與的同學是未成年的,就與監護人一起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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