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挖到爆炸物 私藏在家被判刑

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儲存爆炸物案件,當事人羅某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據瞭解,鎮江人羅某是一名挖機工人,在我市某水泥公司從事碎石挖運工作。2019年5月一天,該公司在某採石礦場實施岩石爆破。爆破完,該公司安排羅某駕駛挖掘機把石頭裝載到汽車上,羅某在駕駛挖機過程中發現了未引爆的炸藥。發現炸藥後,羅某本應該如實彙報情況,將炸藥交給該水泥公司進行安全處理,但其卻動了歪心思,將炸藥帶回住處藏了起來。

第二天,羅某將一份協議書通過微信發給該公司領導,妄想通過這種方式要挾公司提高自己的職位待遇。該公司領導看到後,高度重視,立即找到羅某希望他能夠將炸藥交於公司做安全處理。然而羅某卻態度堅決:“不答應我的要求,我不交炸藥。”後經公司工作人員多次向他曉以利害,告知其所作所為已經觸犯法律,羅某才主動報警。公安機關將羅某控制,在其家裡發現了炸藥,經鑑定該炸藥含71.0%硝酸鹽、9.4%水分、19.6%油相材料及其他成分,具備爆炸性,為乳化炸藥。

市法院查清事實後認為:羅某違反了國家有關爆炸物的管理規定,未經批准非法儲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應依法予以懲處。羅某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最終羅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巫彤 王子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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