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法而行 渐臻文明——检察长出庭履职 对一起涉野生动物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循法而行 渐臻文明——检察长出庭履职 对一起涉野生动物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0月28日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黄某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案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林吴兴检察长出庭履行职责。

循法而行 渐臻文明——检察长出庭履职 对一起涉野生动物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湛江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支持和促进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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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查明

2020年4月14日,被告黄某某通过其微信与两名非法商家约定,以人民币7500元的价格购买1只大海龟和10只小海龟。4月16日,被告黄某某携带该11只海龟到化廉高速廉江南出入口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扣押该11只海龟。1只小海龟在被送往广东省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科普基地救护途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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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经鉴定,被查获的11只海龟属于爬行纲,龟鳖目,海龟科,海龟属,学名绿海龟,其中亚成体1只,幼体10只,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该11只绿海龟的总价值为人民币427500元,其中该只死亡的绿海龟幼体价值为人民币37500元。


提起诉讼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起重要作用,具有很高的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被告黄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绿海龟并致使1只绿海龟幼体死亡,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和生态环境破坏,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又根据《侵权责任法》,被告黄某某造成的生态损失为该只死亡的绿海龟的价值,被告黄某某应赔偿生态损失人民币37500元及赔礼道歉。

黄某某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积极赔偿并赔礼道歉。该案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内容达成调解协议。该案择期宣判。

鉴于本案中一只绿海龟已经死亡,对生态环境已经造成损害,黄某某自愿赔偿37500元,据悉,该笔赔偿金已上缴廉江市财政局设立的财政专户,我院从赔偿金的收取、到赔偿金的使用做到全程跟进,确保履行到位,实现惩治犯罪与环境修复、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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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坚决打击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类犯罪,以刚性保护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廉江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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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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